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陈希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4-02-20
- 办公地址: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56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2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希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碧桂园、碧桂园房地产、莆田碧桂园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3050913911497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3050913911497
- 组织机构代码 09139114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393100000042
- 登记机关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岸分局
- 核准日期 2022-10-14
- 营业期限 2014-02-20~
- 注册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镇宋港路9号碧桂园浪琴湾220幢101室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汽车/骑行/车品、其他
- 公司简介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海滨邹鲁、文献名邦莆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566号,于2014年02月20日在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房屋出租及酒店投资、管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莆田房地产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福建省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8821.00万元 | 88.21% |
平潭碧桂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 | 679.00万元 | 6.79% |
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50.00万元 | 1.50% |
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50.00万元 | 3.50% |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0.00% |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 | - | 0.00% |
佛山市顺德区宙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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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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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鹏飞 证件号码:***监事:陈瑜 证件号码:***经理:陈希智 证件号码:*** |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陈希智 证件号码:***监事:黄小平 证件号码:***经理:陈希智 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郑志华 证件号码:*** | 2022-10-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鹏飞 | 陈希智 | 2022-10-14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福建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潭碧桂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福建省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平潭碧桂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2-01-13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2022-01-12第一条:总则。第四条:住所。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 2022-01-13 |
住所变更 | 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566号 | 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镇宋港路9号碧桂园浪琴湾220幢101室 | 2022-01-13 |
地址变更 | 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566号 | 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镇宋港路9号碧桂园浪琴湾220幢101室 | 2022-01-13 |
股东信息变更 | 福建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潭碧桂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福建省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平潭碧桂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2-01-13 |
主要人员变更 | 程光煜 | 陈瑜 | 2022-01-13 |
联络员备案 | 杨崇彬 | 蔡珍宝 | 2022-01-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程光煜 | 陈瑜 | 2022-01-1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杨智帆 | 王鹏飞 | 2021-01-06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鹏 | 陈希智 | 2021-01-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鹏 | 陈希智 | 2021-01-06 |
联络人员变更 | 郑良取 | 杨崇彬 | 2019-10-21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9-09-30公司原章程及所有修正案废止,新章程备案。 | 2019-10-21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8-10-29公司原章程及所有修正案废止,新章程备案。 | 2018-11-16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福建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碧桂共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福建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潭碧桂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18-11-16 |
股东信息变更 | 福建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碧桂共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福建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潭碧桂共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18-11-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杨文杰 | 杨智帆 | 2018-06-14 |
股东信息变更 | 福建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91350100M0001P7334; | 福建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91350100M0001P7334;福州市台江区碧桂共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证照号码:91350103337653277L;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91440606324871566T;佛山市顺德区碧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91440606MA4UXJR48K; | 2018-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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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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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张鹏 | 经理 | - | - | - | - | 79 |
程光煜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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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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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飞 | 执行董事 | - |
杨文杰 | 执行董事 | - |
陈希智 |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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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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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碧桂园一期三区第七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总承包工程 | 福建-莆田 | - | 2018-07-13 |
碧桂园·浪琴湾 | 招标公告 | - | 福建-莆田 | - | 2018-07-10 |
莆田碧桂园一期三区第六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信息 | 中标公告 | 总承包工程 | 福建-莆田 | - | 2018-07-10 |
妈祖城核心区地块九 | 招标公告 | - | 福建-莆田 | - | 2015-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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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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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8-07-13 |
2 | 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 | 1 | - | 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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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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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海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闽0302民初3212号 | 一、被告林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3580.87元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以上利息、罚息合计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林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律师费2500元。 三、被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对坐落于秀屿区(预告登记号:闽(2020)莆田市不动产证明第BA000012号)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所得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0.8元,减半收取为2650.4元,由被告林海方、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0-28 |
陈嘉明、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闽0304民初353号 | 一、陈嘉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借款本金691770.93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0年10月27日为31038.52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复息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15.4%为限); 二、陈嘉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律师费3458元; 三、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陈嘉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陈嘉明名下坐落于莆田市××镇××号楼××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闽(2020)莆田市不动产权第BA××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6元,减半收取计5538元,由陈嘉明、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8 |
陈秀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闽0304民初352号 | 一、陈秀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0年10月27日为5177.21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但利息、罚息、复息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15.4%为限); 二、陈秀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律师费1000元; 三、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陈秀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陈秀梅名下坐落于莆田市××镇××#幢××层××号房的房产【产权证号:闽(2019)莆田市不动产权第B××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3元,减半收取计2161.5元,由陈秀梅、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8 |
陈德兴、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闽0304执309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1-06 |
朱金辉、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闽0305民初2312号 | 朱金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299273元,并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809元,减半收取计2904.5元,由朱金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10 |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碧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闽0305民初3622号 | 陈碧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福建省莆田市××湾××镇××湾××号楼××号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碧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10 |
曾开祥、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1)闽0305民初2243号 | 一、解除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开祥于2020年8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X××××关于莆田市××镇××#楼××号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附录; 二、曾开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6297.95元(该款可在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给曾开祥已付购房款132280元中予以抵扣); 三、曾开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附录的合同备案的注销的相关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914元,减半收取计3957元,由曾开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10 |
陈记贵、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闽0104民初593号 | 一、陈记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96893.5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96893.5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八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1月15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1元,由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1元,陈记贵负担6000元。陈记贵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凭票据),由陈记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20 |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德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1)闽0304民初2614号 | 一、陈德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09973.32元及该款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八计付违约金; 二、驳回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陈德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15 |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木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闽0305民初2565号 | 本案按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5-08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李丽玉、郑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0)闽0305民初5802号 | 准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9.4元,减半收取799.7元,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5-06 |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群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闽0305民初3623号 | 钟群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福建省莆田市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钟群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01 |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正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闽0305民初3624号 | 陈正添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朝圣路8号碧桂园·浪琴湾11号楼905号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正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01 |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春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闽0305民初635号 | 一、解除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春福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关于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山亭镇碧桂园.浪琴湾18幢2401号房的编号为X201401509《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附录; 二、吴春福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合同编号为X20140150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和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三、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春福办理解除合同编号为X20140150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和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后,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山亭镇碧桂园.浪琴湾18幢2401号的房产即归还给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吴春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7863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4元,由吴春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31 |
张庆芳、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闽0305执3602号之一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闽0305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31 |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305执2703号之二 | 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02 |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忠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305执2704号之二 | 终结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0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陈德兴、刘利琼、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闽0304民初2967号 | 一、陈德兴、刘利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借款本金212911.59元及截至2020年8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869.39元;以及以212911.59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年利率4.9%,罚息利率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 二、陈德兴、刘利琼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77元。 三、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陈德兴、刘利琼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享有对陈德兴、刘利琼追偿权。 如果陈德兴、刘利琼、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5元,减半收取计2312.5元,由陈德兴、刘利琼、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61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承担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2 |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庆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20)闽0305民初1518号 | 一、解除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庆芳于2014年10月22日签订的关于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碧桂园·浪琴湾一期第12幢10层1004号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附录; 二、张庆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55608.97元; 三、张庆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莆田市不动产权第××号]返还给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张庆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张庆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3574元; 六、驳回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8元,由张庆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30 |
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玉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6)闽0305民初4129号 | 一、解除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武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关于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 二、原告莆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被告赵玉武已付购房款11587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0元,由被告赵玉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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