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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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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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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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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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宝翼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盛世夏都、夏都、夏都葡萄酿酒、河北夏都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bei Xiadu Wine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32275890488X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0488X
- 曾用名 昌黎县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322000003043
- 登记机关 秦皇岛市昌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0-17
- 营业期限 2004-02-19~2024-02-18
- 注册地址 昌黎县昌黄公路北侧(张官庄)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葡萄酒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葡萄酒、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果酒
- 公司简介 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葡萄酒及各种以葡萄为原料的饮料和货物进出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宝翼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姜国星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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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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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变更 | - | 陆庆国*** | 2017-10-17 |
联络人员变更 | 备案手机: | 孙敬纳 *** 备案手机:*** | 2017-10-17 |
投资人变更 | 张宝翼;姜国星; | 张宝翼; | 2015-06-24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5-06-24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宝翼;姜国星; | 张宝翼; | 2015-06-2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5-06-24 |
经营范围变更 | 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5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葡萄酒及果酒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6-24 |
章程备案 | 无 | 2015-06-23股东、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 2015-06-24 |
其他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销售(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6月25日)** | 许可经营项目: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5日)** | 2012-09-10 |
其他变更 | 生产销售葡萄酒及各种以葡萄为原料的饮料;(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凭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 | 许可经营项目: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销售(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6月25日)**一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和许可经营的除外):货物进出口** | 2010-10-22 |
名称变更变更 | 昌黎县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 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 2009-09-24 |
注册资本变更 | 2500.00 | 5000.00 | 2008-02-29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姜国星,500.0,***2201,张宝翼,2000.0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2201,张宝翼,4000.0,***,姜国星,1000.0 | 2008-02-29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2500.00 | 2006-08-08 |
股东信息变更 | ,***2201,张宝翼,800.0,***,姜国星,200.0 | ,***2201,张宝翼,2000.0,***,姜国星,500.0 | 2006-08-08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1000.00 | 2005-06-24 |
其他事项备案 | 生产销售葡萄酒及各种以葡萄为原料的饮料。(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凭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销售葡萄酒及各种以葡萄为原料的饮料;(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凭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 | 2005-06-24 |
股东信息变更 | 姜国星 ,10.00 ,20.00 ,04-2-19 ;张宝翼 ,40.00 ,80.00 ,04-2-19 ; | 姜国星 ,200.00 ,20.00 ,04-2-19 ;张宝翼 ,800.00 ,80.00 ,04-2-19 ; | 2005-06-24 |
地址变更 | 昌黎县昌黄公路葛条港乡张官庄村路段北则 | 昌黎县昌黄公路北则(张官庄) | 2005-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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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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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关 | 1303960230 | 2005-08-1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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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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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9752301 | - | 1913****301 | - | - | - | 81 |
杨** | - | 1361****577、1861****379、1392****853 | - | 0335-****587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 | - | - | xiaduwi*****3.com | 0335-****585 | -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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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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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青田侨乡经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26023号 | 本案按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6-28 |
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张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0)冀0322执99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07 |
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322执99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1-07 |
韩某与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0)冀0322执99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1-07 |
河北英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0)冀0322执38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1-07 |
代亚娜、张宝翼、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322执993号之一 |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酒窖(含地上、地下两部分)、员工餐厅、精品车间、精品库房、实验楼各一处。 二、查封期间允许被执行人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继续使用。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4 |
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张宝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冀0322执99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4 |
昌黎县泽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段志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8)冀0322民初3242号 | 驳回原告昌黎县泽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1 |
葛某与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冀0322民初1474号 | 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某劳务费457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6 |
昌黎县人民法院申请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冀0322执1516号 | 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 - | 2019-12-27 |
贾保亮与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朱锡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冀0322民初1478号 | 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保亮劳务费63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6 |
杨学军与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朱锡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冀0322民初1697号 | 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学军劳务费16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6 |
田世昌与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朱锡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冀0322民初1694号 | 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世昌劳务费607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6 |
姜永利与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朱锡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冀0322民初1692号 | 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永利劳务费60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6 |
韦佩章与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朱锡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冀0322民初1476号 | 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韦佩章劳务费178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6 |
昌黎县泽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冀0322执34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05-23 |
段志猛与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8)冀0322执异51号 | 驳回案外人昌黎县泽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19-01-02 |
姜乃瑶与秦皇岛菲诺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7)冀0302民初3272号 | 一、被告秦皇岛菲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姜乃瑶借款6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张宝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菲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对原告姜乃瑶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125元,由被告秦皇岛菲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张宝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20 |
秦皇岛沿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冀0322执50号之一 |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昌黎县支行账号50×××43、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0×××59、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账号04×××3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河北夏都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7)冀0322执5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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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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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 9113032275890488X1001R | 2019-12-18 | 2022-12-17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SC) | SC11513032201556 | 2018-06-08 | 2023-06-07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216E21146R1S | 2016-05-16 | 2018-09-15 |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 | 002HACCP1600056 | 2016-05-16 | 2019-05-1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6Q12673R1S | 2016-05-16 | 2018-09-15 |
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QS) | QS1303 1502 0214 | 2015-07-21 |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213E20924R0S | 2013-05-14 | 2016-05-1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213Q12773R0S | 2013-05-14 | 2016-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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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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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rosewine.net | chinarosewine.net | 冀ICP备12014996号-1 | 2020-05-13 |
www.shengshixiadu.cn | shengshixiadu.cn | 冀ICP备12014996号-1 | 2020-05-13 |
shengshixiadu.cn | shengshixiadu.cn | 冀ICP备12014996号-1 | 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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