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
- 法人: 张东雷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10-12
- 办公地址: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秦壁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东雷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山西槐丰、槐丰包装、槐丰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xi Huaifeng Packag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41024078341497K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834149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41024100149399
- 登记机关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11-11
- 营业期限 2013-10-12~2039-10-12
- 注册地址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玉峰东大街一级路口北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塑料薄膜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软包、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3/10/24,注册地址在临汾市洪洞县秦壁工业园内 ,主要从事生产:新型软包装材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东雷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20.00% |
周伟丽 | 自然人股东 | 600.00万元 | 80.00% |
刘林晨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2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投资人变更 | 张东雷:20%;刘林晨:20%;周伟丽:60% | 张东雷:20%;周伟丽:80% | 2022-11-11 |
地址变更 | 临汾市洪洞县秦壁工业园内 |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玉峰东大街一级路口北 | 2022-11-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东雷:20%;刘林晨:20%;周伟丽:60% | 张东雷:20%;周伟丽:80% | 2022-11-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东雷、周伟丽、张东雷 | 周伟丽、张东雷、张东雷 | 2021-04-15 |
期限变更 | 2019-10-12 | 2039-10-12 | 2021-04-15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东雷、周伟丽、张东雷 | 周伟丽、张东雷、张东雷 | 2021-04-15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2015-10-12 00:00:00 | 2019-10-12 00:00:00 | 2015-10-21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新型软包装材料制品.***; | 生产:新型软包装材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10-21 |
联络员备案 | - | 张东雷; | 2015-10-21 |
联络人员变更 | ; | 张东雷; | 2015-10-21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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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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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763****944 | 8072586*****.com | - | - | 86 |
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594****316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594****316 | dlxin*****6.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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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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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雷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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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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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刚、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晋1024执5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张东雷人民币477177.22元、利息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张东雷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952.5元、申请执行费7058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张东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12-21 |
李金刚、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晋1024执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9-29 |
申请人刘马善与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晋1024执587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15.5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人 | 2020-08-10 |
申请人洪洞县金盛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晋1024执586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137.6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人 | 2020-08-10 |
刘马善与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张东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晋1024民初2189号 | 一、被告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马善93625元; 二、被告张东雷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5元,由被告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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