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法人: 范银清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4-01
-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9号2幢6楼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范银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四川天禾、天禾广告、天禾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000570744984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074498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000000200290
- 登记机关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7-04
- 营业期限 2011-04-01~
-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9号2幢6楼1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广告业->互联网广告服务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广告营销->户外广告
- 公司简介 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户外广告行业,注册资金2000万,公司业务范围覆盖全省,公司立志于成为省内知名的户外广告代理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范银清 | 自然人股东 | - | 95.00% |
王元章 | - | - | 0.00% |
杜文武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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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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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备案 | 雷健 *** 备案手机:*** | 岳金蓉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20-04-29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范银清 出资 1500万人民币;杜文武 出资 100万人民币;王元章 出资 400万人民币; [退出] | 范银清 出资 1900( + 26.66667% )万人民币;杜文武 出资 100万人民币; | 2017-07-04 |
主要人员变更 | 无 | - | 2017-07-04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17-07-04 |
股东信息变更 | 范银清 出资 1500万人民币;杜文武 出资 100万人民币;王元章 出资 400万人民币; | 范银清 出资 1900万人民币;杜文武 出资 100万人民币; | 2017-07-04 |
投资人变更 | 范银清 出资 1500万人民币;杜文武 出资 100万人民币;王元章 出资 400万人民币; | 范银清 出资 1900万人民币;杜文武 出资 100万人民币; | 2017-07-04 |
其他事项备案 | 姓名:王东,职务:监事 | 姓名:杜文武,职务:监事 | 2014-03-20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王东,职务:监事 | 姓名:杜文武,职务:监事 | 2014-03-20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范银清;出资额:1400 | 投资方名称:范银清;出资额:1500 | 2014-03-2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王东,职务:监事 [退出] | 姓名:杜文武,职务:监事 [新增] | 2014-03-20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方名称:范银清;出资额:1400 | 投资方名称:范银清;出资额:1500 | 2014-03-2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3-02-06 |
出资日期变更 | 2011-03-23 | 2013-02-06 | 2013-02-06 |
实收出资变更 | 实收资本:160 | 实收资本:2000 | 2013-02-06 |
其他变更 | 实收资本:160 | 实收资本:2000 | 2013-02-06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方名称:范银清;出资额:560 | 投资方名称:范银清;出资额:1400 | 2013-02-06 |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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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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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章 | 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 | 1390****660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1850****062 | 389310*****.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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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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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银清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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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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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中共西充县委宣传部川东北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招商宣传推广广告牌租赁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 中标公告 | 招商宣传推广广告牌租赁 | 四川-南充 | - | 2018-05-24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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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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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四川鑫基广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川0106执694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01-05 |
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基广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川0106民初11624号 | 一、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基广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LED显示屏经营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四川鑫基广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及预付租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 三、驳回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共计5800元,由四川鑫基广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05-13 |
成都市金马燕珠宝有限公司、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川01民终1951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34元,由成都市金马燕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3-25 |
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四川嘉佳茧丝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8)川1321执256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嘉佳茧丝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嘉佳茧丝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9-26 |
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川1321执89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9-19 |
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马燕珠宝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8)川0104民初7522号 | 一、被告成都市金马燕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更换画面新增制作费47292元、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4月9日的广告发布费434420元及违约金4729.2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7元,由被告成都市金马燕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8-05 |
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8)川1321民初5362号 | 一、解除原告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241832元及并承担资金利息(以本金124183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6元,减半收取7988元,由被告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13 |
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川10民终934号 | 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于2016年11月10日起解除; 三、被上诉人四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损失款70万元、退还保证金40万元,共计110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760元,由上诉人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520元,由上诉人四川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8820,由被上诉人四川成自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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