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 法人: 于海涛
- 注册资本: 550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10-16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5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于海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北京宝塔国际、北京宝塔、宝塔国际、宝塔
- 注册资本 550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01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Baot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0556025277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0556025277
- 组织机构代码 05560252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015310059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19
- 营业期限 2012-10-16~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5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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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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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汽车配件、汽车、润滑油、文具用品、焦炭、医疗器械I类;投资咨询;货运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销售食品。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汽车配件、汽车、润滑油、文具用品、焦炭、医疗器械I类、服装鞋帽、家用电器;投资咨询;货运代理;票务代理(不含航空机票销售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017-12-19 |
负责人变更 | 田宁 | 于海涛 | 2017-08-11 |
主要人员变更 | 1 陈亮 执行董事;2 田宁 经理;3 张明江 监事 | 1 陈亮 执行董事;2 于海涛 经理;3 张明江 监事 | 2017-08-1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5-12-31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宝塔盛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2015-12-31 |
注册资本 | 5010 | 55010 | 2015-12-31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孙珩超 执行董事;2 谷彦芬 总经理;3 崔玲 监事 | 1 陈亮 执行董事;2 田宁 经理;3 张明江 监事 | 2015-06-04 |
负责人变更 | 孙珩超 | 田宁 | 2015-06-04 |
股东信息变更 | 1 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10 法人股东 | 1 北京宝塔盛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0 法人股东 | 2015-06-04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汽车配件、汽车、润滑油、文具用品、焦炭、医疗器械I类;投资咨询;货运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08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汽车配件、汽车、润滑油、文具用品、焦炭、医疗器械I类;投资咨询;货运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08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汽车配件、汽车、润滑油、文具用品、焦炭、医疗器械I类;投资咨询;货运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08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2014-11-24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2014-11-24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煤炭(不得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与储运活动)、木材、针纺织品、日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2014-11-24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2014-09-24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2014-09-24 |
经营范围变更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7号燃料油、矿产品、机械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商务委员会备案。) | 2014-09-24 |
主要人员变更 | 1 谷彦芬 执行董事;2 谷彦芬 总经理;3 崔玲 监事 | 1 孙珩超 执行董事;2 谷彦芬 总经理;3 崔玲 监事 | 2013-08-14 |
负责人变更 | 谷彦芬 | 孙珩超 | 2013-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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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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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阳关 | 1105919317 | 2012-12-04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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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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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江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zhaoshil*****sh.com.cn | 010-5****597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 | - | - | guojishua*****sh.com.cn | 010-5****751 | - | 73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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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亮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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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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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纠纷诉讼代理委托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 中标公告 | 票据追索纠纷诉讼代理 | 广东-深圳 | - | 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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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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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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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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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北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渝0192民初1014号 | 本案按无锡北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8-31 |
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润秋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1)宁民终254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1元,退还上海攀钢钒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 | 2022-04-18 |
北京东方华磊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1)宁民终589号 | 准许北京东方华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东方华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4-18 |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1)宁民终320号 | 准许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7元,减半收取4543.5元,由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4574元,由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270元,由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榆林市丹阳物资有限公司、子长县煤源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4-18 |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1)宁民终423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5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4-18 |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1)宁民终373号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5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4-18 |
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浙0212民初354号 |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22-01-28 |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9)宁01民初563号 | 驳回原告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04 |
洛阳正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9)豫0391民初844号 | 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原告 | 2021-07-29 |
江苏东方滤袋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绿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顺亨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1)苏0411执1783号 | - | - | 2021-07-28 |
庐江县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宁01民初2307号 | 一、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庐江县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庐江县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16 |
重庆东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宁01民初886号 | 被告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东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3元,由被告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16 |
山西建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0)宁01执1066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735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6-16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与秀山维隆硅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联大锰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宁01民初2050号 | 一、被告秀山维隆硅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联大锰业有限公司、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连带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0万元、利息109669.45元、诉讼费用23700元,合计2133369.45元及利息(利息以2133369.4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55元,由被告秀山维隆硅业有限公司、湖南省联大锰业有限公司、长沙邦唐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16 |
庐江县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宁01民初2309号 | 驳回原告庐江县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庐江县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16 |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宁01民初2076号 | 一、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2元,由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14 |
邯郸新铁物流有限公司与东营良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利环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宁01民初965号 | 一、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新铁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邯郸新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14 |
府某与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宁01民初2156号 |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安阳信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府某连带支付已清偿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已清偿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安阳信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14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聚安塑化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宁01民初1888号 | 准予原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6-14 |
庐江县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0)宁01民初2308号 | 一、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庐江县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庐江县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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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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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2021)豫02民初132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被告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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