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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雷霄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1-05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2500弄30号智慧大厦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雷霄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致云资产管理、致云、上海致云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3324348337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2434833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3001274508
  • 登记机关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0-14
  • 营业期限 2015-01-05~2065-01-04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2500弄30号1602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财富管理、区块链->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管理、金融->众筹、金融->理财->实业投资
  • 公司简介 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国内外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专业化投资公司,位于中国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2500弄30号智慧大厦16层,网址:www.zyzc.cn.com。公司目前拥有七个部门,分别为致云金服,致云基金,致云并购,致云传媒,致云学院,致云众筹,致云投资。业务包含:股权直接投资、财务顾问、财富管理、产业基金、并购重组、专项企业产品众筹、专项企业媒体宣传,管理培训,国际国内碳减排交易、场外市场推荐挂牌、海外上市,资产管理等。&&&公司目前在北京,沈阳,重庆,成都,盐城,绵阳,石家庄,厦门,福州,温州,杭州,南京,青岛等三十多个城市设立分支合作机构;本公司着力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通过引进证券类、金融类、法律类高精尖人才,力求在金融产品的推介和金融服务的质量等方面做优。把公司打造成全国的“助企惠民”工程,力争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公司始终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服务大众、控制风险作为发展基石,立足上海,辐射全国,放眼世界,通过保荐企业和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作为主体,实现互利共赢。&&&公司具有的领导团队,热忱努力的合作伙伴,明确的市场定位,创新的投资模式,同时愿意与国内外中小企业一起和衷共济,鼎力支持目标企业在中国乃至全球资本市场取得巨大的成功。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韩凤芹 - - 0.00%
雷霄 - - 0.00%
朱大勇 - - 0.00%
张杰 - - 0.00%
张昌运 - - 0.00%
廖海洋 - - 0.00%
周勇 - - 0.00%
上海致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上海优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雷霄;上海优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致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6-04-25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6-04-25
主要人员变更 雷霄 李睿;雷霄 2016-04-25
章程备案 2015-09-02章程备案 2016-03-23章程备案 2016-04-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雷霄 李睿;雷霄 2016-04-25
投资人变更 雷霄;上海优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致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6-04-25
章程变更 2015-03-31章程备案 2015-09-02章程修正案 2015-09-23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5-09-23
投资人变更 张杰;上海优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大勇;廖海洋;周勇; 上海优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雷霄; 2015-04-20
股东信息变更 张杰;上海优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大勇;廖海洋;周勇; 上海优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雷霄; 2015-04-20
章程变更 2015-01-07章程备案 2015-03-31章程备案 2015-04-20
股东信息变更 韩凤芹;雷霄;张昌运; 上海优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大勇;张杰;廖海洋;周勇; 2015-01-14
投资人变更 韩凤芹;雷霄;张昌运; 上海优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朱大勇;张杰;廖海洋;周勇; 2015-01-14
章程变更 2015-01-07章程备案 2015-01-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76****031 13184741*****.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1370****286 leixi*****iyunfund.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liyaj*****iyunfund.com 021-6****016 - 74

联系人共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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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雷霄 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睿 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017)闽0203执7957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86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8-03-21
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017)闽0203执7957号之一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8-03-21
苏州穗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17)沪0113民初15501号 准许原告苏州穗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州穗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被告 2018-02-01
辽宁益资木制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17)沪0113民初9188号 一、解除原告辽宁益资木制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的《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 二、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益资木制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费900000元。 三、对原告辽宁益资木制品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负担1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1-30
厦门凯浦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7)闽0212民初2742号 一、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凯浦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凯浦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14.5元,由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1-24
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7)闽0203民初8660号 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计至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0-26
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7)闽0203民初8660号 准许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 2017-10-26
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6)闽0203民初15024号 准许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7-07-02
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6)闽0203民初4200号 一、查封、冻结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名下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南里504号第一层第203号车库; 三、查封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梁志灵名下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祥滨路85号地下一层第07号车位。 本案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6-12-30
浙江贝沃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东出资纠纷 (2016)浙0106民初3679号 一、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贝沃兹贸易有限公司出资款6443300元; 二、驳回浙江贝沃兹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903元,由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贝沃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20
上海嗨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6)沪0113民初3681号 准许原告上海嗨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被告 2016-11-01
浙江贝沃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股东出资纠纷 (2016)浙01民辖终136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6-10-21
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6)闽0203民初4200号 准许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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