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
- 法人: 薛赛菊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5-14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煤建新村83号5-1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薛赛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尧尧服饰、尧尧、重庆尧尧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03673394972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339497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103000040181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04
- 营业期限 2008-05-14~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煤建新村83号5-1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机织服装制造->其他机织服装制造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
- 公司简介 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是集开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服装公司。公司以“追求时尚、创造完美”为宗旨,坚持“以质量为根本、以品牌求发展”的经营理念。公司成立以来,与诸多优秀的百货公司合作,坚持走品牌化道路,建立了完善的销售网络,现已在全国拥有四十多家专柜及专卖店。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现招聘以下职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薛文旭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薛式尧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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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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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薛式尧 | 薛赛菊 | 2023-09-04 |
主要人员变更 | 无 | 三会 | 2009-07-13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09-07-13 |
负责人变更 | 无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09-07-1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私营) | 有限责任公司(私营) | 2009-07-13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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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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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 - | - | - | 023-6****377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61****727 | - | - | - | 81 |
薛**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1367****836、1398****177 | 12543105*****.con、139833751*****.com | - | - | 92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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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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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式尧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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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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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与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渝0111执7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6-30 |
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与重庆优丹百货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渝0111民初3839号 | 一、由被告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欠原告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的各项款项共计75578.42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以75578.4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被告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优丹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19 |
钟顺明与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6)渝0103民初1837号 |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 被告 | 2016-07-01 |
钟顺明与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福利待遇纠纷 | (2016)渝0103民初1836号 |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 被告 | 2016-07-01 |
钟顺明与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渝0103民初1839号 |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 被告 | 2016-07-01 |
钟顺明与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6)渝0103民初1840号 |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 被告 | 2016-07-01 |
申请执行人张红霞与被执行人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江法执他字第00076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761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6-01-06 |
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与彭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13号 | 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7029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被上诉人彭梁经济补偿金7469.49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彭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尧尧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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