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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黄宗成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3-11-11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坪山新区松子坑水库路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10,065,935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宗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深圳豪迪、豪迪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Haodi Industr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7556696182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7556696182
  • 组织机构代码 75566961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1104631343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6-24
  • 营业期限 2003-11-11~5000-01-01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金龟社区坪葵路86号茹品厂办公室101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其他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专业行业 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衣柜、其他、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茶几、服务/休闲/出行、家具/家纺/家饰->客厅家具家居->沙发
  • 公司简介 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个经济特区,鹏城深圳,深圳 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老坑村松子坑水库路,于2003年11月11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衣柜、床、妆台、沙发、茶几、餐台、餐椅的生产(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设计、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领取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深圳竹木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玉梅 自然人股东 - 10.00%
黄宗成 自然人股东 - 9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22-05-23 2022-06-23 2022-06-24
地址变更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和政路10号嘉宏湾花园二期3栋一单元3A-18D 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金龟社区坪葵路86号茹品厂办公室101 2022-06-24
地址变更 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老坑村松子坑水库路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和政路10号嘉宏湾花园二期3栋一单元3A-18D 2022-05-25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变更 2014-04-29 2022-05-23 2022-05-25
其他事项备案 - 914403007556696182 2016-07-27
其他事项备案 - 914403007556696182 2016-07-27
期限(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 自2003-11-11至2013-11-11 自2003-11-11至5000-01-01 2014-04-29
股东信息变更 名称:黄宗成,出资额:900,出资比例:90名称:黄玉梅,出资额:100,出资比例:10 名称:黄玉梅,出资额:1000,出资比例:10名称:黄宗成,出资额:9000,出资比例:90 2013-08-20
指定联系人变更 - 黄玉梅 2013-08-20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名称:黄宗成,出资额:900,出资比例:90名称:黄玉梅,出资额:100,出资比例:10 名称:黄玉梅,出资额:1000( + 900% ),出资比例:10名称:黄宗成,出资额:9000( + 900% ),出资比例:90 2013-08-20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10000.00 2013-08-20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老坑村松子坑水库路 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老坑村松子坑水库路 2010-04-26
其他变更 4403012126383 440301104631343 2010-04-26
注册号变更 *****83 ***** 2010-04-26
实收出资变更 500 1000 2005-09-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 - - 688162*****.com 0755-8****666 - 74
黄**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3161835*****.com、688162*****.com 0755-8****666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9、2020 - 1382****868 138231258*****6.com - - 86

联系人共 13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黄宗成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综合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旅游配套设施客房(119#-121#)及旅游设施配套附属用房和其他设备用房—固定家具及配套五金(第三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固定家具及配套五金 旅游配套设施客房 综合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旅游设施配套附属用房和其他设备用房 北京 1006.59 2019-08-13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 1 1006.59 2019-08-1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东莞市森兆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2民初15426号之一 准予原告东莞市森兆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27元、保全费682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东莞市森兆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 2020-12-18
吴以先、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劳动合同纠纷 (2017)粤0307执6632号之二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坪劳人仲(龙田)案[2017]147号的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1-09
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以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7)粤03民特347号 驳回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 2017-12-22
东莞市明福威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307执469号之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8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07-26
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文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6)粤03民终961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10-08
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明福威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6)粤03民终882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08-04
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2012)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78号 驳回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人 2015-12-22
原告南安市梅山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14)南民初字第3073号 被告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安市梅山法律服务所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8-11
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联宏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0号 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星联宏家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96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星联宏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总额57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25天); 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星联宏家具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以200900元为基数的违约金从被告交付最后一批货物后的一个星期即2011年5月25日开始计付,以28700元为基数的违约金从签订合同后的一年即2012年3月11日开始计付,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原告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星联宏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豪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星联宏家具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908元,由原告承担4808元,被告承担100元;反诉受理费8367元,由原告承担5857元,被告承担2510元,以上受理费原告共承担10665元,被告共承担2610元,原告已预交4908元,被告已预交8367元,原告还需承担5757元。鉴定费644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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