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
- 法人: 张祥福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6-07
- 办公地址: 江西上犹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祥福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犹沿湖、沿湖、沿湖玻纤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 YOU Yanhu Fiberglas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724763365788Y
- 纳税人识别号 91360724763365788Y
- 组织机构代码 76336578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724210001717
- 登记机关 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5-24
- 营业期限 2004-06-07~
- 注册地址 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合成纤维制造->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母婴/玩具->婴儿幼童用品->奶瓶
- 公司简介 本公司位于赣南山水秀丽的上犹县境内,创建于2004年,私营企业。公司现有60台代铂拉丝炉,采用200~600孔多孔漏板,拉丝全部采用变频大卷装拉线机,并有SKV—302大卷装捻线机20台,年产各类玻纤纱6000多吨。主要产品:网络布有捻经纱、砂轮网片纱、除尘袋用纱等,奶瓶纱单个可达4Kg 。 本公司愿为客户开发生产特殊规格玻纤纱产品,免费提供样品。公司将信守“质量取胜,物美价廉”的原则,与您携手共进,创造行业辉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杜永红 | 自然人股东 | 180.00万元 | 30.00% |
卢致华 | 自然人股东 | 180.00万元 | 30.00% |
张祥福 | 自然人股东 | 240.00万元 | 40.00% |
罗慕忠 | - | - | 5.00% |
田秀涛 | - | - | 8.33% |
卜明池 | - | - | 16.67% |
刘孟林 | - | - | 16.67% |
共 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李敦任,出资额:68.75万人民币,占11.458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刘孟林,出资额:100万人民币,占16.666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4-18;投资人:卢致华,出资额:100万人民币,占16.666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郭清平,出资额:68.75万人民币,占11.458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卜明池,出资额:100万人民币,占16.666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张祥福,出资额:56.25万人民币,占9.37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杜永红,出资额:56.25万人民币,占9.37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田秀涛,出资额:50万人民币,占8.333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 | 投资人:张祥福,出资额:240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卢致华,出资额:180万,占3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4-18;投资人:杜永红,出资额:180万,占3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4-18; | 2021-05-24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李敦任,出资额:68.75万人民币,占11.458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刘孟林,出资额:100万人民币,占16.666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4-18;投资人:卢致华,出资额:100万人民币,占16.666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郭清平,出资额:68.75万人民币,占11.458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卜明池,出资额:100万人民币,占16.666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张祥福,出资额:56.25万人民币,占9.37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杜永红,出资额:56.25万人民币,占9.37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田秀涛,出资额:50万人民币,占8.333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 | 投资人:张祥福,出资额:240万,占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04-08-16;投资人:卢致华,出资额:180万,占3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4-18;投资人:杜永红,出资额:180万,占3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1-04-18; | 2021-05-24 |
其他变更 | 姓名:刘福华,职务:监事;姓名:卢致华,职务:董事;姓名:田秀涛,职务:董事;姓名:卜明池,职务:董事;姓名:李敦任,职务:其他人员;姓名:刘孟林,职务:董事长;姓名:张祥福,职务:其他人员;姓名:杜永红,职务:监事;姓名:郭清平,职务:董事; | 姓名:卢致华,职务:执行董事;姓名:杜永红,职务:监事;姓名:张祥福,职务:经理; | 2021-05-24 |
负责人变更 | 刘孟林 | 张祥福 | 2021-05-24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玻璃纤维及玻纤制品生产、玻纤生产设备制造、玻纤生产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输出(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玻璃纤维及玻纤制品生产、玻纤生产设备制造、玻纤生产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输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4-24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2004-06-07至2019-06-06 | 2004-06-07至长期 | 2019-04-24 |
其他变更 | - | 91360724763365788Y | 2016-03-10 |
地址变更 | 上犹县黄埠镇上犹工业园区 | 江西省上犹工业园区 | 2013-05-06 |
负责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卜明池 | 证件号码:******,姓名:刘孟林 | 2011-05-11 |
其他变更 | ******,卜明池,副总经理;******,刘孟林,经理;******,郭清平,董 事;******,李敦任,董 事;******,田秀涛,经理;******,罗慕忠,监事;******,陈爱萍,经理;******,肖隆珠,监事;******,卜明池,首席代表; | ******,郭清平,董 事;******,田秀涛,董 事;******,张祥福,监事会主席;******,刘孟林,董事长;******,卜明池,董 事;******,杜永红,监事;******,卢致华,董 事;******,刘福华,监事;******,李敦仁,总经理; | 2011-05-11 |
实收出资变更 | 500 | 600 | 2011-05-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实收资本:500.0,中方实收资本:,外方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600.0,中方实收资本:,外方实收资本: | 2011-05-1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1-05-11 |
地址变更 | 上犹县东山镇沿河村 | 上犹县黄埠镇上犹工业园区 | 2011-05-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卢致华,100.0(万元)20%;卜明池,100.0(万元)20%;刘孟林,100.0(万元)20%;郭清平,62.5(万元)12.5%;李敦任,62.5(万元)12.5%;田秀涛,50.0(万元)10%;罗慕忠,25.0(万元)5%; | 张祥福,100.0(万元)20%;杜永红,100.0(万元)20%;卜明池,150.0(万元)30%;李敦任,150.0(万元)30%; | 2010-05-31 |
经营范围变更 | 玻璃纤维及玻纤制品生产、玻纤生产设备制造、玻纤生产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输出(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0年2月26日)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玻璃纤维及玻纤制品生产、玻纤生产设备制造、玻纤生产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输出(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2010-05-31 |
负责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卢致华,家庭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林业工程公司宿舍 | 证件号码:******,姓名:卜明池,家庭住址:江西省南康市蓉江镇东门路 | 2010-05-31 |
其他变更 | 3621252C00153 | 360724210001717 | 2009-06-15 |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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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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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海关 | 36079615EW | 2016-04-0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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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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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 | 1387****605 | yanhufibergla*****3.com | - | - | 86 |
杜永红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7、2018、2023 | - | - | 23196595*****.com | 0797-****690 | - | 74 |
联系人共 1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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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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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致华 | 执行董事 | - |
张祥福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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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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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上犹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9)赣0724民初340号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上犹营销服务部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上犹营销服务部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5-30 |
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2017)赣0724民初1016号 | 驳回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3.75元,由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25 |
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上民二初字第56号 | 准许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承担 | 原告 | 2017-07-27 |
曾凡忠与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上民一初字第4号 | 准许原告曾凡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凡忠承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7-04-10 |
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与赵志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06)善民二初字第266号 | 被告赵志英对嘉善县善通玻纤厂欠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货款81942.70元承担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45日内给付完毕。款汇至原告帐户。 本案受理费3208元,财产保全费919元,合计4127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赵志英负担3727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偿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8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原告 | 2016-05-24 |
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刘孟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 - | (2013)甬慈催字第30号 |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 申请人 | 2016-04-23 |
沿湖玻纤公司与胡瑞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上民一初字第347号 | 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000.88元给被告胡瑞兰。 二、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28.3元给被告胡瑞兰。 三、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787.6元给被告胡瑞兰。 四、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8809.7元给被告胡瑞兰。 五、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077.30元给被告胡瑞兰。 六、上述第一至五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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