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龙腾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志国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6-11-01
- 办公地址: 新开河镇三家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1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志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龙腾、鞍山龙腾、龙腾有色金属材料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shan Longteng Nonferrous Metal Material Manufactu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3211191749995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3211191749995
- 组织机构代码 119174999
- 曾用名 台安县有色金属粉末厂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321006105728
- 登记机关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1-27
- 营业期限 1996-11-01~
- 注册地址 台安县新开河镇三家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耐火材料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 专业行业 金融->众筹->加盟、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
- 公司简介 鞍山龙腾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地区大的钢铁工业城市鞍山,鞍山台安县新开河镇三家村,于1996年11月01日在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铝制品、铝镁制品、铁合金、合金钢、铜、铝铸件、耐火材料、海绵钛及其制品、氯化镁、镁锭、四氯化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鞍山金属材料代理加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锋 | 自然人股东 | 490.00万元 | 49.00% |
张志国 | 自然人股东 | 510.00万元 | 51.00% |
李艳华 | - | - | 0.00% |
台安县民政企业公司 | - | - | 0.0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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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尹立文执行董事;2尹立文经理;3丁德有监事; | 1丁德有监事;2张志国经理;3张志国执行董事; | 2022-01-27 |
主要人员变更 | 1尹立文执行董事;2尹立文经理;3丁德有监事; | 1丁德有监事;2张志国经理;3张志国执行董事; | 2022-01-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尹立文 | 张志国 | 2022-01-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张志国经理;2张志国执行董事;3丁德有监事; | 1尹立文执行董事;2尹立文经理;3丁德有监事; | 2022-01-17 |
期限变更 | 2022-04-12 | - | 2022-01-17 |
负责人变更 | 张志国 | 尹立文 | 2022-01-17 |
主要人员变更 | 1张志国经理;2张志国执行董事;3丁德有监事; | 1尹立文执行董事;2尹立文经理;3丁德有监事; | 2022-01-17 |
负责人变更 | 尹立文 | 张志国 | 2021-05-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尹立文经理;2尹立文执行董事;3丁德有监事; | 1张志国经理;2张志国执行董事;3丁德有监事; | 2021-05-08 |
主要人员变更 | 1尹立文经理;2尹立文执行董事;3丁德有监事; | 1张志国经理;2张志国执行董事;3丁德有监事; | 2021-05-08 |
联络员备案 | - | 李艳秋 | 2019-06-24 |
负责人变更 | 张志国 | 尹立文 | 2018-10-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张志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丁德有监事; | 1尹立文执行董事;2丁德有监事;3尹立文经理; | 2018-10-26 |
主要人员变更 | 1张志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丁德有监事; | 1尹立文执行董事;2丁德有监事;3尹立文经理; | 2018-10-26 |
投资人变更 | 张志国;李艳华;[退出] | 李锋;[新增]张志国; | 2013-10-17 |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 100 | 1000 | 2013-10-1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1张志国;2李艳华; | 1李锋;2张志国; | 2013-10-1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铝制品、铝镁制品、铁合金、合金钢、铜、铝铸件、耐火材料、海绵钛及其制品、氯化镁、镁锭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无 | 铝制品、铝镁制品、铁合金、合金钢、铜、铝铸件、耐火材料、海绵钛及其制品、氯化镁、镁锭、四氯化钛销售 | 2013-10-17 |
股东信息变更 | 1张志国;2李艳华; | 1李锋;2张志国; | 2013-10-17 |
财务人员变更 | - | 李艳秋 | 2013-10-17 |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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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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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1490835*****.com | 0412-****900 | - | 73 |
李** | - | - | - | 0412-****374 | - | 72 |
张** | - | - | 1490835*****.com | 0412-****900 | - | 73 |
联系人共 1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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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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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辽0302民初42号 | 一、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尚欠的贷款本金1169.4772万元,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展期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从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已支付的利息、复利、罚息等); 二、如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判决履行上述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物为: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 三、如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判决履行上述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侯君、李艳华、张志国持有的股权优先受偿(股权详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三份) 四、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鞍山龙腾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侯君、李艳华、张志国、侯杰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以本金1169.4772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罚息。 案件受理费91969元,由鞍山海量钛业有限公司、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鞍山龙腾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侯君、李艳华、张志国、侯杰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鞍山海量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辽0302执915号 |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1-18 |
孙某某与龙某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辽0902民初332号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孙井华医疗费36122元、误工费29916.66元、护理费1193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6200元、交通费1597.50元、残疾赔偿金46531.2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00.50元、财产损失887元,以上合计146288.62元。 二、被告鞍山龙腾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井华伤残鉴定费7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鞍山龙腾有色金属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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