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邬胜利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2-13
-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兴邦华庭A栋1-2层1-3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邬胜利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武汉万鑫源、万鑫源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4.31万元
- 英文名 Wuhan Wanxinyuan Transportation Logistics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5333430324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3343032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5000093038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24
- 营业期限 2016-08-09~
-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兴邦华庭A栋1-2层1-3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汽车租赁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代驾
- 公司简介 武汉万鑫源交通服务保障有限公司是集汽车通勤、汽车租凭、代驾服务、汽车保养与维修一体的民营企业。本公司打造“专业诚信、客户至上”的企业核心经营理念,在稳定中持续追求卓越表现,结合公司业务的现状扩大公司的规模,武汉万鑫源服务有限公司需诚聘一批优秀人才加入到我们这个团队中,我们愿与您携手并进,共铸辉煌!。加入我们:轻松的人际关系——拥有充满正能量的团队公平的竞争机会——所有的升职机会全部掌握在你的手中长远的发展空间——坚信所有的努力不会白费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雷龙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陈朝霞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赵丽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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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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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朝霞、雷龙 | 邬胜利、陈朝霞 | 2016-08-09 |
负责人变更 | 雷龙 | 邬胜利 | 2016-08-09 |
联络人员变更 | - | 刘武 | 2016-08-09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朝霞、雷龙 | 邬胜利、陈朝霞 | 2016-08-09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变更 | 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210号 | 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兴邦华庭A栋1-2层1-3室 | 2015-06-24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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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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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 经理 | 1592****609 | 11634709*****.com | - | - | 9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97****725 | 11634709*****.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397****296 | 139713162*****9.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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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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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金华、马高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0115民初4069号 | 本案按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10-30 |
朱建军、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鄂0115执2265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79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3-01 |
叶万年、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鄂0115执2267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34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3-01 |
雷宜辉、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鄂0115执2223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8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3-01 |
刘刚、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鄂0115执2266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3-01 |
朱建军与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6)鄂0115民初3758号 | 一、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建军返还首付款19500元、保证金10000元、保险费2294元,共计31794元。 二、原告朱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租金8927元、GPS使用费100元,共计14027元。 三、原告朱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鄂A×××××号车辆的违章罚款200元的义务。 四、驳回原告朱建军及反诉原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反诉费254元,共计508元,由原告朱建军负担254元,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0-29 |
雷宜辉与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6)鄂0115民初3759号 | 一、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宜辉返还首付款18800元、保证金10000元,共计28800元。 二、原告雷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租金8460元,共计13460元。 三、原告雷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鄂A×××××号车辆的违章罚款1950元、违法记分17分的义务。 四、驳回原告雷宜辉及反诉原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反诉费224元,共计448元,由原告雷宜辉负担224元,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0-29 |
叶万年与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6)鄂0115民初3760号 | 一、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万年返还首付款24000元、保证金10000元、保险费2344元,共计36344元。 二、原告叶万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租金9150元,共计14150元。 三、原告叶万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鄂A×××××号车辆的违章罚款1000元、违法记分9分的义务。 四、驳回原告叶万年及反诉原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反诉费326元,共计652元,由原告叶万年负担326元,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0-29 |
刘刚与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6)鄂0115民初3958号 | 一、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刚返还首付款28000元、保证金10000元共计38000元。 二、原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租金8960元,共计13960元。 三、驳回原告刘刚及反诉原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反诉费326元,共计652元,由原告刘刚负担326元,被告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0-29 |
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叶万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民终454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2元,由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0-27 |
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朱建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民终45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0-27 |
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雷宜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民终454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由武汉万鑫源交通后勤保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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