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李华东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10-29
- 办公地址: 张家港保税区粮油交易市场202E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华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佳港运输、张家港佳港、佳港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Zhangjiagang Free Trade Zone Jiagang Transport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92MA1MAHUY9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AHUY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92000095501
- 登记机关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26
- 营业期限 2015-10-29~2045-10-28
- 注册地址 张家港保税区消费品市场208-924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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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东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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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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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张家港保税区粮油交易市场202E室 | 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1502室 | 2022-07-11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3000.00 | 2022-07-0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 | 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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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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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晓贤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75****635 | 12230450*****.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770****037 | 8495007*****.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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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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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东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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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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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陆招媛、钟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民申4382号 | 驳回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申请再审人 | 2021-04-30 |
王加明与陈永斌、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苏1282民初4474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加明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合计553345.33元,其中支付原告王加明519213.12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4132.2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佳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12-28 |
王加明与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1282民初6159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加明医疗费61783.52元; 二、驳回原告王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原告王加明负担273元,由被告佳港公司负担41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41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佳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01 |
10513陆招媛与钟奎、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苏0591民初10513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陆招媛赔偿款759301.82元; 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陆招媛赔偿款226029.1元; 三、被告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就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以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陆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可付至当事人以下指定账户:户名董际珍,账号95×××2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观前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6元,减半收取4018元,由被告钟奎、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 被告 | 2019-07-10 |
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与陆招媛、钟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苏05民终311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7元,由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9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6-30 |
3108陆招嫒与钟奎、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苏0591民初3108号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陆招嫒赔偿款19788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钟奎、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与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垫付3万元款项折抵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18-07-05 |
陆招嫒与钟奎、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苏0591民初10981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陆招嫒赔偿款79759.58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505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被告钟奎、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钟奎、徐州森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佳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18-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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