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兴德昌工艺品有限公司
- 法人: 郑胜利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7-08
- 办公地址: 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和谐大道北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胜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禹州兴德昌、兴德昌、兴德昌工艺品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10813493764576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10813493764576
- 组织机构代码 34937645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1081000087365
- 登记机关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2-28
- 营业期限 2015-07-08~2025-07-07
- 注册地址 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和谐大道北侧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综合零售->其他综合零售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美发洗发造型->假发
- 公司简介 禹州市兴德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是人发、毛发、化纤手工制作、假发头套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禹州市兴德昌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胜利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王君凡 | - | - | 80.00% |
王丽娟 | - | - | 0.00% |
李涛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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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郑胜利、王君凡 | 郑胜利、李涛 | 2020-02-28 |
投资人变更 | 王君凡:80%;郑胜利:20%; | 李涛:80%;郑胜利:20%; | 2020-02-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郑胜利、王君凡 | 郑胜利、李涛 | 2020-02-28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君凡:80%;郑胜利:20%; | 李涛:80%;郑胜利:20%; | 2020-02-28 |
主要人员变更 | 郑胜利、王丽娟 | 郑胜利、王君凡 | 2020-01-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郑胜利、王丽娟 | 郑胜利、王君凡 | 2020-01-16 |
投资人变更 | 郑胜利;王丽娟; | 王君凡:80%;郑胜利:20%; | 2020-01-16 |
股东信息变更 | 郑胜利;王丽娟; | 王君凡:80%;郑胜利:20%; | 2020-01-16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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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郑**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813****266 | - | 0374-****163 | - | 95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 | 7368635*****.com | 0374-****163 | - | 74 |
张** | 销售部经理 | 1372****180 | - | 0374-****280 | - | 95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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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郑胜利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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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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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禹州市兴德昌工艺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081民初890号 | 一、限被告禹州市兴德昌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借款本金1112426.82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2月20日的利息为13523.65元;以后的利息以1122426.8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按年利率6.975%计算;以借款1112426.8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975%计算)。 二、被告郑胜利、李涛、谢军宏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81.44元,由被告禹州市兴德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郑胜利、李涛、谢军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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