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于艳宾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8-03
- 办公地址: 保定市莲池区百楼乡后营村村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于艳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保定卓顺、卓顺汽车贸易、卓顺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Baoding Zhuoshun Automobile Trad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606MA07U4ET4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7U4ET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606000031922
- 登记机关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9-23
- 营业期限 2016-08-03~
- 注册地址 保定市莲池区百楼乡后营村村西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二手车、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卫生纸、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水处理、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二手车、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BB电子-BB电子app-BB电子平台是一家民营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创立于2015年8月,公司位于京杭大运河古畔的中心点,地处鲁苏交界,坐落于古城之乡——台儿庄,是一家专业从事制浆造纸行业、环保水处理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公司现有博士3名,硕士6名,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85%;建有研发大楼并配备国际一流的研发分析仪器,与山东省内高校联合建设国家级技术中心,博士工作站。 公司主要产品分为四大类型 1、涂布化学品 ◆消泡剂、杀菌剂 ◆蓝色颜料、紫色颜料、红色颜料 2、制浆化学品 ◆蒸煮助剂树、树脂控制剂、浆粕整理剂、降粘剂 ◆消泡剂、抑垢剂、系统清洗剂 3.造纸化学品 ◆微生物控制剂、沉积物控制剂、树脂控制剂 ◆烘缸剥离剂、干网保洁剂、胶粘物控制剂 ◆蓝色颜料、紫色颜料 ◆杀菌剂、保洁剂、消泡剂、清洗剂、抑垢剂、除味剂 4、卫生纸化学品 ◆柔软剂、贴缸剂、剥缸剂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旭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 - | 0.00% |
于艳宾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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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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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于艳宾 出资 200万人民币;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出资 1800万人民币; | 于艳宾 出资 200万人民币;刘旭 出资 1800万人民币; | 2022-09-2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2-09-23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22-09-23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19-07-02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二手车、针织品、纺织品、汽车零配件、日用杂货、预包装食品销售;机动车维修、汽车保养服务;汽车租赁(不含驾驶人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车、二手车、针织品、纺织品、汽车零配件、汽车装饰用品、日用杂货、预包装食品销售;机动车维修、汽车保养服务;汽车租赁(不含驾驶人员);汽车检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7-02 |
投资人变更 | 于艳宾 出资 2000万人民币; | 于艳宾 出资 200( - 90% )万人民币;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出资 1800万人民币; [新增] | 2018-11-0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18-11-05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18-11-05 |
股东信息变更 | 于艳宾 出资 2000万人民币; | 于艳宾 出资 200万人民币;保定银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出资 1800万人民币; | 2018-11-05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 | 2017-03-01 |
经营范围变更 | 汽车、二手车、针织品、纺织品、汽车零配件、日用杂货、预包装食品销售;机动车维修;汽车租赁(不含驾驶人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汽车、二手车、针织品、纺织品、汽车零配件、日用杂货、预包装食品销售;机动车维修、汽车保养服务;汽车租赁(不含驾驶人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3-01 |
章程备案 | 无 | - | 201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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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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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31****000 | - | -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331****000 | - | -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331****000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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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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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苗苗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冀0607民初1642号 | 本案按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原告 | 2022-09-15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肖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2)冀0607民初1668号 | 一、被告梁肖、郝宗瑞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66317.93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2022年5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四倍自垫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相应的本金分别计算利息。2019年12月23日起本金11183.6元;2020年4月12日起本金17227元;2020年6月14日起本金12310.59元;2020年7月25日起本金12000.85元;2020年12月1日起本金23719.73元;2021年2月27日起本金17236.92元;2021年6月21日起本金23719.73元;2021年11月25日起本金30609.12元;2022年3月18日起本金17236.92元;2022年3月21日起本金1073.47元。); 二、被告梁肖、郝宗瑞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74元,由被告梁肖、郝宗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原告 | 2022-09-06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宝仔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冀0606民初8899号 | 一、被告马宝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75321元; 二、被告马宝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李彩、张同进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0元,由被告马宝仔、李彩、张同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30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米书会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民初604号 | 本案按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7-30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严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民初627号 | 本案按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7-29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贺影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民初3764号 | 一、被告陈贺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项21109.27元及违约金11800元; 二、被告杨一轩对上述款项向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37元,由被告陈贺影、杨一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2-07-29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腾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民初3979号 | 一、被告韩腾飞、柏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30616.56元及违约金13400元; 二、被告刘浩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2元,由被告韩腾飞、柏琳、刘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2-07-29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楠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民初3459号 | 本案按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7-29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爱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民初625号 | 本案按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7-28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跃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民初1260号 | 准许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7-28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晨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7执725号 | 本院(2021)冀0607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7-23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郝立彬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执2155号之三 | 查封被执行人郝立彬所有的陆地巡洋舰(车牌号:冀B0××××)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2-06-28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执2155号 | 将佟晓龙(身份证号:132421195411××××),佟树花(身份证号:132421195411××××),郝立彬(身份证号:11022919850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28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营营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执1048号之六 | 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88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28 |
宋营营、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执1048号 | 将宋营营(身份证号:130621199006××××),王志英(身份证号:130621196809××××),王新年(身份证号:13062219920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28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佟晓龙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执2155号之四 | 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28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政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执1049号之二 | 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06民初87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28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营营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冀0606执1048号之五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新年等的银行存款5667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2-06-28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二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冀0606民初10796号 | 本案按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3-22 |
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冉红曼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冀0606民初10794号 | 本案按原告保定卓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2-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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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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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2021)冀06民终8101号 | 追偿权纠纷 | 被上诉人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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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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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yinhongchedai.com | yinhongchedai.com | 冀ICP备18031120号-1 | 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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