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魏节约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9-08
  • 办公地址: 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魏节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永利来、永利来鞋业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582694363999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9436399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582100107737
  • 登记机关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23
  • 营业期限 2009-09-08~2019-09-07
  • 注册地址 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其他制鞋业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运动鞋
  • 公司简介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东亚文化之都、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泉州,泉州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于2009年09月08日在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4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制造:运动鞋。加工:高频印花、电脑绣花、海棉复合。,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泉州成品鞋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魏节约 自然人股东 - 90.00%
李月梅 自然人股东 - 1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增、补、换照变更 副本数:1 本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2016-05-23
增、补、换照变更 副本数:1 本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2016-05-22
期限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1151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130 2012-12-12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生产 运动鞋(不含苯)、高频印花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 运动鞋(含鞋配件 鞋底等)。加工 高频印花、电脑绣花、海棉复合。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2-12-12
地址变更 晋江市池店镇新店村 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 2012-12-12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 运动鞋(不含苯)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 运动鞋(不含苯)、高频印花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2-04-28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100.00万 500.00万 2012-04-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 - 1555****162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1590****777 - - - 84
魏** - 1555****162 - - - 84

联系人共 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辛红与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4)晋民初字第5031号 一、被告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辛红18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李永忠、李月梅、王良秋、丁萍萍、魏节约、魏秀明、王培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辛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44元,由原告辛红彬负担1544元,被告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李永忠、李月梅、王良秋、丁萍萍、魏节约、魏秀明、王培基共同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辛红、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爵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李永忠、李月梅、丁萍萍、魏节约、魏秀明、王培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王良秋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18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闽0582执4637号之一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7-10-30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魏节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闽0582民初1675号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517377.07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 二、被告魏节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节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晋江市池店镇凤东区313号的房产(房产证)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5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925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9-0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闽0503执319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依法予以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6-30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闽0502执180号之一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3-22
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李永忠、魏节约、魏秀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5)惠执字第3497号 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5-13
上诉人魏节约与被上诉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李永忠、魏秀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5)泉民终字第2586号 本案按上诉人魏节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15-07-0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李永忠、魏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丰民初字第3707号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4-10-22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