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1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唐劲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唐山欧创、欧创、欧创塑胶制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Tangshan Ouchuang Plastic & Rubber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21601083438Y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221601083438Y
- 组织机构代码 601083438
- 曾用名 唐山市丰润区华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221000005950
- 登记机关 丰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14
- 营业期限 2000-01-07~2043-12-30
- 注册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南台村南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水晶
- 公司简介 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pvc塑钢装饰板的大型企业,现已形成集研制,开发,生产,销售集一身的现代化企业。产品引领装饰行业新潮流,是国内pvc塑钢板龙头生产厂家。 公司位于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区域-唐山市,毗邻北京,天津,秦皇岛,地理位置优越,是环渤海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公司座落与京沈高速唐山北出口处,交通十分便利。公司占地50000余平米,建有标准化厂房,并引进先进的德国自动化生产线和生产工艺,年产量600万平米。 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始终秉承“以人为本,质量为上”的管理方针,树立“客户至上,共创双赢”的经营理念,不断研制和开发客户满意产品。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公司产品种类齐全,花色繁多,已具有高光镜面钢化板系列,钻石覆膜系列,高分子水晶系列以及各类配套角线等多元化产品,满足用户的多种需求。 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唐劲松 | 自然人股东 | 970.00万元 | 100.00% |
杜平 | - | - | 0.00% |
唐晓燕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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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唐晓燕 出资 400万人民币;唐劲松 出资 600万人民币; | 唐劲松 出资 1000万人民币; | 2017-12-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唐劲松 | 唐劲松唐劲松 | 2017-12-1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7-12-14 |
主要人员变更 | 唐劲松 | 唐劲松 唐劲松 | 2017-12-14 |
期限变更 | 2000年1月7日至2023年12月30日 | 2000年1月7日至2043年12月30日 | 2017-12-14 |
投资人变更 | 唐晓燕 出资 400万人民币;唐劲松 出资 600万人民币; | 唐劲松 出资 1000万人民币; | 2017-12-14 |
地址变更 | 荣国北大路啤酒厂对过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南台村南 | 2017-08-23 |
地址变更 | 荣国北大路啤酒厂对过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南台村南 | 2017-08-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7-18 |
其他变更 | 唐晓燕出资20万人民币;唐劲松出资30万人民币; | 唐晓燕出资400万人民币;唐劲松出资600万人民币; | 2016-07-18 |
其他变更 | 唐晓燕 出资 20万人民币;唐劲松 出资 30万人民币; | 唐晓燕 出资 400万人民币;唐劲松 出资 600万人民币; | 2016-07-17 |
其他变更 | 塑胶制品生产、批发、销售(不含农膜);化工原料(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农药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经营商品)购销 | 塑胶制品生产、批发、销售(不含农膜);化工原料(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农药等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经营商品)批发零售;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到唐山市商务局办理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公开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 2011-12-07 |
股东信息变更 | ,***1003,杜平,20.0,***5010,唐晓燕,20.0,***0003,唐劲松,30.0 | ,***5010,唐晓燕,20.0,***0003,唐劲松,30.0 | 2006-05-25 |
投资人变更 | ,***1003,杜平,20.0,***5010,唐晓燕,20.0,***0003,唐劲松,30.0 | ,***5010,唐晓燕,20.0,***0003,唐劲松,30.0 | 2006-05-25 |
名称变更变更 | 唐山市丰润区华锋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2006-05-25 |
股东信息变更 | 杜平 ,20.00 ,40.00 ,2000-1-7 ;唐劲松 ,30.00 ,60.00 ,2000-1-7 ; | 唐劲松 ,30.00 ,60.00 ,2000-1-7 ;唐晓燕 ,20.00 ,40.00 ,2005-11-28 ; | 2005-11-28 |
投资人变更 | 2005-12-3100:00:00 | 2023-12-3000:00:00:000000 | 2005-11-28 |
投资人变更 | 03-12-31 00:00:00 | 2005-12-31 00:00:00:000000 | 2002-08-28 |
股东信息变更 | 03-12-31 00:00:00 | 2005-12-31 00:00:00:000000 | 2002-08-28 |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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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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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关 | 1302961689 | 2012-01-0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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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欧** | - | - | - | 0315-****111 | - | 72 |
0315-5060111 | - | - | - | 0315-****111 | - | 72 |
唐晓燕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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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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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劲松 | 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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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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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木工、土产材料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木工土产材料 PVC板 土工 钒钛 面板 木料 玻璃胶条 地弹簧 木工材料 | 内蒙古-呼和浩特 | - | 202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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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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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1 | 1 | - | 202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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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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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韩某、刘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208民初691号 | 冻结被告韩某、刘学磊、刘某、孙书凤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21-04-26 |
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冀0208民初465号 | 被告于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550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7年1月15日至货款偿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给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于海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6-17 |
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李雪荣、李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丰民初字第1690号 | 一、被告李雪荣、被告李宇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41000元货款及滞纳金(滞纳金以4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李雪荣、被告李宇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0-31 |
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李雪荣、李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丰民初字第1690-1号 | 一、冻结被告李雪荣、李宇海的银行存款60000元; 二、冻结担保人唐晓燕的银行存款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6-10-31 |
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李雪荣、李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丰民初字第1690号 | 一、被告李雪荣、被告李宇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41000元货款及滞纳金(滞纳金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李雪荣、被告李宇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0-31 |
张海军与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刘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4)丰执恢字第39-1号 |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5-01-07 |
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巨川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2)丰民初字第3799号 | 原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巨川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12-24 |
毕福顺与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1)丰民初字第3302号 | 准许原告毕福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毕福顺负担 | 被告 | 2014-12-18 |
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确认 | (2011)北行初字第4号 | 维持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8月3日作出的唐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A1250号工伤认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9-04 |
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确认 | (2014)北行初字第7号 | 维持被告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6月9日作出的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130208-138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9-01 |
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毕福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1)丰民初字第3495号 | 原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给付被告毕福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03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58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700元、护理费618元、交通费261元、伙食补助费320元、鉴定费600元、二次手术费1966.7元,合计81635.7元。扣除原告已给付的6000元,原告应给付被告75635.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7-18 |
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刘文军、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1)丰民初字第2909号 | 一、被告刘文军赔偿原告张海军各项损失共计5267元。 二、被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海军各项损失共计10178元。 以上一、二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张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165元,被告刘文军负担90元,被告唐山市欧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4-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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