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
- 法人: 王勇
- 注册资本: 44283.37万元
-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
- 成立时间: 1992-02-19
-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经开区天柱山街5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4
招标负责人
3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7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627次
招标金额
2,434,195,442元
供应商
117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烟草
- 注册资本 44283.37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Xinjiang Tobacco Company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0100228581569J
- 纳税人识别号 91650100228581569J
- 组织机构代码 22858156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0000000000074
- 登记机关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2-23
- 营业期限 1992-02-29~
-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55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烟草制品批发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百货/厨具/宠物、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中国烟草总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邱永春 | 王勇 | 2020-12-23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新疆乌鲁木齐市巴州路258号;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55号; | 2017-12-07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新疆乌鲁木齐市巴州路***号;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号; | 2017-12-07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巴州路258号; 邮政编码: 830002; 电话: 2811355;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沙依巴克区 |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55号; 邮政编码: 830002; 电话: 2811355;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沙依巴克区 | 2017-12-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玉芳 | 邱永春 | 2015-04-08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陈玉芳 | 邱永春 | 2015-04-08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烟及烟草专卖品;对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地方和边境易货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仓储服务;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为准)。行业代码: 6300兼营: 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经营方式: 批零兼营 | 经营范围: 烟及烟草专卖品;对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地方和边境易货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仓储服务;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为准)。库房租赁和货物的搬运装卸服务。行业代码: 6300兼营: 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经营方式: 批零兼营 | 2007-07-1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经营范围: 烟及烟草专卖品;对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地方和边境易货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仓储服务;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为准)。行业代码: 6300兼营: 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经营方式: 批零兼营 | 经营范围: 烟及烟草专卖品;对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地方和边境易货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仓储服务;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为准)。库房租赁和货物的搬运装卸服务。行业代码: 6300兼营: 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经营方式: 批零兼营 | 2007-07-13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住所: 乌鲁木齐市巴州路6号; 邮政编码: 830002; 电话: 2811355 218863 | 住所: 乌鲁木齐市巴州路258号; 邮政编码: 830002; 电话: 2811355 218863 | 2007-04-02 |
注册资本变更 | 1166.00 | - | 2007-04-02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166 | 44283.37 | 2007-04-0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烟及烟草专卖品;对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地方和边境易货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仓储服务。**行业代码: 6300兼营: 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经营方式: 批零兼营 | 经营范围: 烟及烟草专卖品;对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地方和边境易货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仓储服务;普通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为准)。行业代码: 6300兼营: 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经营方式: 批零兼营 | 2007-04-02 |
登记机关变更 | 1166 | 44283.37 | 2007-04-0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经营范围: 烟及烟草专卖品;对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地方和边境易货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仓储服务。**行业代码: 6300兼营: 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经营方式: 批零兼营 | 经营范围: 烟及烟草专卖品;对独联体、东欧国家的地方和边境易货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仓储服务;普通货物运输(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为准)。行业代码: 6300兼营: 机电产品(专营小轿车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棉花、粮食、山羊绒除外),工艺品(金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的销售。**********经营方式: 批零兼营 | 2007-04-02 |
地址变更 | 住所: 乌鲁木齐市巴州路6号 邮政编码: 830002 电话: 2811355 218863 | 住所: 乌鲁木齐市巴州路258号 邮政编码: 830002 电话: 2811355 218863 | 2007-04-02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1992-02-19 00:00:00 | 19920219 | 2002-12-17 |
地址变更 | 乌鲁木齐市明德路23号 | 乌鲁木齐市巴州路6号 | 2002-12-17 |
负责人变更 | 李济民 | 陈玉芳 | 2002-12-17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乌鲁木齐市明德路23号 | 乌鲁木齐市巴州路6号 | 2002-12-17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李济民 | 陈玉芳 | 2002-12-17 |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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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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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 - | - | - | 0991-****223 | 奇台、卷烟配送车辆租赁服务业务、木垒、玛纳斯、沙湾、卷烟配送车辆租赁项目、乌苏、五彩湾 | 73 |
张** | - | 1819****010 | - | - | 面包车、suv、公务用车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 | 3291505*****.com | ****169 | - | 82 |
联系人共 9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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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陈玉芳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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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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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沃图恒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证包装印刷项目的更正公告 | 招标公告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证包装印刷项目 | 新疆-乌鲁木齐 | - | 2024-09-04 |
上海路办公楼电梯更换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电梯更换项目 | 新疆-乌鲁木齐 | 83.51 | 2024-09-02 |
新疆烟草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 | 新疆-乌鲁木齐 | 71.60 | 2024-08-26 |
新疆西北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烟草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烟草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 新疆-乌鲁木齐 | 71.60 | 2024-08-22 |
行业统一财务管理系统新疆烟草省级子系统建设项目—配套硬件设备采购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配套硬件设备 行业统一财务管理系统 桌面型高速文档扫描仪 桌面型高拍仪 | 新疆-乌鲁木齐 | 21.39 | 2024-08-17 |
行业统一财务管理系统新疆烟草省级子系统建设项目—系统实施建设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行业统一财务管理系统 系统实施建设 | 新疆-乌鲁木齐 | 409.00 | 2024-08-17 |
工商一体化中心保洁业务外包(2024-2026)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保洁业务外包 | 新疆-乌鲁木齐 | 458.40 | 2024-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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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一体化中心保洁业务外包项目(2024-2026)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保洁业务外包项目 | 新疆-乌鲁木齐 | 470.34 | 2024-07-09 |
新疆烟草物流信息系统适配性改造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系统巡检服务 烟草物流信息系统适配性改造项目 应用软件日常问题处理服务 紧急故障恢复服务 | 新疆-乌鲁木齐 | 127.20 | 202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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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一体化中心电子烟分拣配送业务外包(二次)流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电子烟分拣配送业务外包 | 新疆-乌鲁木齐 | - | 2024-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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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一体化物流中心仓储系统配套改造项目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仓储系统配套改造项目 仓储系统适配性改造项目 | 新疆-乌鲁木齐 | 66.73 | 2024-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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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元泓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工商一体化中心卷烟装卸业务外包(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卷烟装卸业务外包 | 新疆-乌鲁木齐 | 19.75 | 2024-04-17 |
新疆烟草小型机及存储维保项目(2024)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烟草小型机及存储维保项目 | 新疆-乌鲁木齐 | 47.90 | 2024-04-1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一体化物流中心仓储系统配套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仓储系统配套改造项目 | 新疆-乌鲁木齐 | 69.24 | 2024-04-1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机房动力环境设备运维(2024)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机房动力环境设备运维 | 新疆-乌鲁木齐 | 14.20 | 2024-04-16 |
共 6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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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固平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2 | 2 | 8.85 | 2023-07-12 |
2 | 新疆金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7 | 7 | 2907.51 | 2023-07-12 |
3 | 乌鲁木齐鸿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8 | 8 | 241.01 | 2023-07-12 |
4 |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 2 | 2 | - | 2023-07-10 |
5 |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8 | 14 | 1365.60 | 2023-07-06 |
6 | 新疆乾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33 | 29 | 3571.80 | 2023-06-12 |
7 | 陕西北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3 | 2 | 12.66 | 2023-06-05 |
8 | 新疆昊天利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5-29 |
9 | 新疆昆仑旭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3-05-29 |
10 | 新疆钧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3-05-29 |
11 | 中科朗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11 | 9 | 1694.02 | 2023-05-15 |
12 | 新疆新土智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3 | 3 | - | 2023-04-28 |
13 | 新疆瑞智资产评估事务所 | 2 | 1 | - | 2023-04-28 |
14 | 新疆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3-04-28 |
15 | 中天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3 | 1 | - | 2023-04-28 |
16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3 | 3 | 1674.00 | 2023-04-24 |
17 | 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8 | 6 | 808.13 | 2023-04-23 |
18 | 新疆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4 | 4 | 136.19 | 2023-04-17 |
19 | 厦门用友烟草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 7 | 3 | 472.50 | 2023-04-07 |
20 | 新疆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3 | 3 | 48.87 | 2023-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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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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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1)新0104执601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5-0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与王建刚、胡海霞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19)新0105民初5157号 | 不得执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该房屋现地址为乌鲁木齐市××区)。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建刚、胡海霞、陆玗、刘琴负担。公告送达费320元,由被告王建刚、胡海霞、陆玗、刘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06 |
王建刚、胡海霞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陆玗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1)新01民终316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8.87元,由王建刚、胡海霞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1-01 |
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20)新01民终3699号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所占用的30亩场地;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期间的租金损失266667元;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清除、清运混凝土渣及垃圾的损失1567199.54元;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拆除临时建筑物、清运租赁场地垃圾的损失215135.84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第四、六项,即: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对上述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赔付款项向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公证费6.5万元、鉴证服务费12万元,合计18.5万元。 三、驳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争议标的2234002.38元,给付标的2049002.38元,占请求标的的91.72%,一审案件受理费24672.02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已预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负担8.28%即2042.84元,由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9.63%即2375.92元,由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2.09%即20253.26元。二审上诉标的2234002.38元,给付标的215135.84元,占上诉标的的9.63%,二审案件受理24672.02元(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由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9.63%即2375.92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负担90.37%即2229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1-07-0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9)新0104民初4695号 | 驳回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富邦恒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2-0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与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市区东站路金凤设备租赁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9)新0104民初4695号 | 一、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所占用的30亩场地; 二、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期间的租金损失266667元; 三、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清除、清运混凝土渣及垃圾的损失1567199.54元; 四、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设备租赁站对上述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赔付款项向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设备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拆除临时建筑物、清运租赁场地垃圾的损失215135.84元; 六、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设备租赁站、被告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公证费6.5万元、鉴证服务费12万元,合计18.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72.02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20-02-05 |
新疆富邦恒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9)新01民辖终31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1-0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与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新0104执44号之一 | 终结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9-23 |
黎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9)最高法民申861号 | 驳回黎明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9-09-1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与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新0104民初1809号 | 一、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725338元; 二、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483560元。 上述款项共计120889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1208898元,确认给付额1208898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100%。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40.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原告 | 2018-12-1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与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烟叶生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决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兵08民监1号 | 对新兵检八分院民监[2017]35号再审检查建议,不予采纳 | 申诉人 | 2018-12-05 |
黎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8)最高法民终157号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烟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黎明返还700258.11元及利息,利息自1999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至清偿之日;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烟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黎明赔偿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20000元; 四、驳回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24028.41元,免交454028.41元,黎明实际交纳70000元,由黎明负担69477.24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烟草公司负担522.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6076.87元,由黎明负担571472.29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烟草公司负担4604.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9-2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6)新01民终2981号 |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20.19元(天山区征收办已预交),减半收取7960.1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天山区征收办负担,余款7960.09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天山区征收办;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0.19元(烟草公司已预交),由天山区征收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2-2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与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新民三初字第878号 | 一、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拆除地上的临时建筑,搬出占用场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文光路以西,新疆众和铝厂以东、五监水泥厂以南,火车东站附近占地面积136亩场地及办公用房和钢结构中转库); 二、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租金损失725338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2012年至2014年租金滞纳金33274.31元; 四、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赔偿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物品损失88826.93元; 五、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赔偿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绿化树木损失12942元; 六、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水费2982.2元; 七、驳回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对被告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给付款项及履行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本案请求标的1083362.52元,给付标的863363.44元,占请求标的79.69%。本案案件受理费14550.03元,邮寄送达费20元,鉴定费11600元(原告均已预交)。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现由被告承担11594.92元,原告承担2955.11元。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9689.64元(1100+2500+6089.64元),原告承担1910.36元。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邮寄送达费可连同本案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14 |
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新01民终287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7.19元(上诉人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由上诉人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9-30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16)新0102民初2190号 |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返还原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1235577元。 案件受理费15920.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60.1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自治区烟草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960.0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天山区征收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6-2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诉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烟叶生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98号 |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即: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给付原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1248.98元;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给付原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16620.43元;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给付原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费100元;驳回原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新疆烟叶生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合计项,即: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赔偿原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307672.59元;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695642元,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18562.45元。 上述款项合计407431.86元(372148.98元+18562.45元+16620.43元+100元),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3元,送达费90元,合计10913元(被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6元(上诉人已预交)。上述费用合计21669元,由上诉人烟草公司负担13001元;被上诉人天筑公司负担8668元。上诉人烟草公司少交纳的2245元,与前款同期给付被上诉人天筑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4-27 |
轩宏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多种经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5)新民申字第1712号 | 驳回轩宏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5-12-08 |
轩宏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 - | (2014)沙民一初字第1874号 | 一、驳回原告轩宏要求撤销《新烟综经干字(1994)06号》文件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轩宏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恢复工作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轩宏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补缴1993年7月至2014年7月依法承担的社保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轩宏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补发1993年7月至2014年7月工资218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8-27 |
轩宏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多种经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 - | (2014)沙民一初字第2209号 | 一、驳回原告轩宏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多种经营公司撤销新烟综经干字(1994)06号《关于对轩宏同志开除公职的决定》,恢复公职及待遇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轩宏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多种经营公司补缴1993年8月至2014年9月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轩宏要求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多种经营公司补发1993年8月至2014年9月工资216352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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