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胡正丽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7-25
- 办公地址: 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梅葛大道(城南1号1幢1单元40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正丽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云南紫煌装修、云南紫煌、紫煌装修、紫煌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万元
- 英文名 Yunnan Zihuang Decoration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30958572-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0958572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2325100009622
- 登记机关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7-25
- 营业期限 2014-07-25~
- 注册地址 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梅葛大道(城南1号1幢1单元403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滇西南地区和川滇两省互联互通的陆路要冲,素有“省垣门户、迤西咽喉、川滇通道”美誉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司办公地址位于云南姚安县栋川镇梅葛大道紫煌公司,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惠儿地板马可波罗瓷砖集成吊顶装饰材料灯具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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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丽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包广顶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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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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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85714741 | - | - | - | 0878-****741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2、2023 | - | 1398****102 | - | - | - | 84 |
包广顶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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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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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峰木业有限公司、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云0111执564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3 |
林武洪与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正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7)云2325民初493号 | 准予原告林武洪撤回对被告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正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0元,减半收取149.50元,由原告林武洪负担 | 被告 | 2019-04-07 |
杨启荣与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广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6)云2325民初356号 | 一、由被告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启荣支付劳动报酬11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界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12-19 |
杨启荣申请执行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16)云2325执356号 | 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7-08-17 |
王某某申请执行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公司劳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6)云2325执326号 | 本院(2016)云2325执3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需继续法定给付义务 | 被告 | 2017-04-28 |
王天义诉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广顶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6)云2325民初322号 | 一、由被告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天义涂装工资183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天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17-01-23 |
阮华军、何李诉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5)姚民初字第470号 | 一、被告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阮华军、何李劳务费30144.78元。 二、驳回原告阮华军、何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77元,由被告云南紫煌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16-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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