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金承东
-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5-06-02
-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1111号7楼7G1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金承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飞极、飞极国际货运代理、上海飞极
- 注册资本 5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Feiji International Freight Ag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5776250701J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5776250701J
- 组织机构代码 7762507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5000895167
- 登记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05-06-02
- 营业期限 2005-06-02~2025-06-01
-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昌里路335号302A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7日成立,公司位于,主要生产经营无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金承东 | 自然人股东 | - | 9.09% |
宋丽华 | 自然人股东 | - | 81.82% |
上海飞极物流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9.09%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其他变更 | ~ | 2010-05-10~2025-06-01 | 2010-05-10 |
实收出资变更 | 500.000000万人民币 | 550.000000万人民币 | 2008-04-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宋丽华[退出]金承东 | 吴炯伟[新增]金承东 | 2008-04-0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8-04-03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飞极物流有限公司出资50.000000万人民币;宋丽华出资450.000000万人民币; | 上海飞极物流有限公司出资50.000000万人民币;宋丽华出资450.000000万人民币;金承东出资50.000000万人民币; | 2008-04-0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5-07-28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飞极物流有限公司出资30.000000万人民币;宋丽华出资270.000000万人民币; | 上海飞极物流有限公司出资50.000000(+66.66667%)万人民币;宋丽华出资450.000000(+66.66667%)万人民币; | 2005-07-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际货运代理(陆运),货运信息咨询(除经纪)。(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运信息咨询(除经纪)。(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2005-07-28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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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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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2156715925 | - | - | - | - | - | 70 |
15221052434 | - | 1522****434 | - | - | - | 70 |
20072015 | - | - | - | 021-2****015 | - | 71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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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金承东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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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18)沪72民初1188号 | 被告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480美元及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6.50元,财产保全费448元,由被告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6-28 |
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逸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16)沪72民初2630号之二 | 一、准许原告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二、解除对被告上海逸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 原告 | 2018-09-20 |
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逸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16)沪72民初2630号之一 | 准许原告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逸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3.50元,保全费人民币220元,共计人民币363.50元,由原告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9-20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8)沪72财保31号 | 一、准许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涌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8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申请人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8-09-20 |
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109号 | 准许原告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8.6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82.91元,由原告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7-05-02 |
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110号 | 本案按原告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7-05-02 |
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111号 | 本案按原告上海象屿速传供应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 被告 | 2017-05-02 |
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逸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2016)沪72民初2630号 | 一、准许原告上海飞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上海逸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被告上海逸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7-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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