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刘宪志
- 注册资本: 8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8-30
- 办公地址: 北京 北京 朝阳区 望京阜荣街15号院3号楼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大众汽车金融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2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95,000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宪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大众汽车金融、大众、中国大众
- 注册资本 8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000717852008X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000717852008X
- 组织机构代码 71785200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450004115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25
- 营业期限 2004-08-30~2034-08-29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5号院3号楼1层101单元、2层、3层、4层以及5层501单元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非货币银行服务->汽车金融公司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股权投资、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经销、金融->金融机构、服务/休闲/出行->销售经销服务->汽车经销、金融->企业金融服务->融资租赁
- 公司简介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008X组织机构代码717852008注册号 *****4115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成立日期 2004年08月30日法定代表人 傅海德营业期限 2004年08月30日-2034年08月29日注册资本 4000万企业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5号院3号楼1层101单元、2层、3层、4层以及5层501单元经营范围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大众汽车金融服务股份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 达海曼,范亦德,冯思瀚,刘宪志*,穆勇,欧阳谨,周悦,卓然 | 达海曼,范亦德,刘宪志*,孟侠,穆勇,欧阳谨,周悦,卓然 | 2023-01-17 |
主要人员变更 | 范亦德,冯思瀚,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穆勇,欧阳谨*,卓然 | 达海曼,范亦德,冯思瀚,刘宪志*,穆勇,欧阳谨,周悦,卓然 | 2022-09-28 |
负责人变更 | 欧阳谨 | 刘宪志 | 2022-09-28 |
主要人员变更 | 范亦德*,冯思瀚,韩彤旭,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欧阳谨,赛德利 | 范亦德,冯思瀚,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穆勇,欧阳谨*,卓然 | 2021-11-2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黎瑞德 | 范亦德 | 2021-07-13 |
主要人员变更 | 戴睿夫,范亦德,冯思瀚,韩彤旭,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黎瑞德*,赛德利 | 范亦德*,冯思瀚,韩彤旭,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欧阳谨,赛德利 | 2021-07-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戴睿夫 董事长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冯思瀚 董事范亦德 董事伊森恩 董事 [退出]黎瑞德* 总经理韩彤旭 监事 | 戴睿夫 董事长冯思瀚 董事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范亦德 董事赛德利 董事 [新增]黎瑞德* 总经理韩彤旭 监事 | 2019-10-28 |
主要人员变更 | 戴睿夫,范亦德,冯思瀚,韩彤旭,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黎瑞德*,伊森恩 | 戴睿夫,范亦德,冯思瀚,韩彤旭,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黎瑞德*,赛德利 | 2019-10-28 |
主要人员变更 | 1 范亦德 董事长;2 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3 冯思瀚 董事;4 戴睿夫 董事;5 伊森恩 董事;6 戴睿夫 总经理;7 韩彤旭 监事 | 1 戴睿夫 董事长;2 伊森恩 董事;3 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4 冯思瀚 董事;5 范亦德 董事;6 黎瑞德 总经理;7 韩彤旭 监事 | 2019-05-13 |
负责人变更 | 戴睿夫 | 黎瑞德 | 2019-05-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范亦德 董事长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冯思瀚 董事戴睿夫* 董事伊森恩 董事戴睿夫* 总经理韩彤旭 监事 | 戴睿夫 董事长伊森恩 董事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冯思瀚 董事范亦德 董事黎瑞德* 总经理 [新增]韩彤旭 监事 | 2019-05-1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12-05 |
注册资本 | 400000 | 820000 | 2018-12-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戴睿夫* 董事长伊森恩 董事范亦德 董事冯思瀚 董事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科瑞爵 总经理 [退出]韩彤旭 监事 | 范亦德 董事长伊森恩 董事冯思瀚 董事戴睿夫* 董事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戴睿夫* 总经理韩彤旭 监事 | 2018-06-05 |
主要人员变更 | 1 戴睿夫 董事长;2 冯思瀚 董事;3 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4 伊森恩 董事;5 范亦德 董事;6 科瑞爵 总经理;7 韩彤旭 监事 | 1 范亦德 董事长;2 戴睿夫 董事;3 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4 伊森恩 董事;5 冯思瀚 董事;6 戴睿夫 总经理;7 韩彤旭 监事 | 2018-06-05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傅海德 董事长;2 伊森恩 董事;3 冯思瀚 董事;4 范亦德 董事;5 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6 科瑞爵 总经理;7 韩彤旭 监事 | 1 戴睿夫 董事长;2 冯思瀚 董事;3 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4 伊森恩 董事;5 范亦德 董事;6 科瑞爵 总经理;7 韩彤旭 监事 | 2017-11-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傅海德* 董事长 [退出]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范亦德 董事冯思瀚 董事伊森恩 董事科瑞爵 总经理韩彤旭 监事 | 戴睿夫* 董事长 [新增]伊森恩 董事范亦德 董事冯思瀚 董事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科瑞爵 总经理韩彤旭 监事 | 2017-11-15 |
负责人变更 | 傅海德 | 戴睿夫 | 2017-11-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傅海德* 董事长范亦德 董事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苏伟铭 董事 [退出]伊森恩 董事科瑞爵 总经理韩彤旭 监事 | 傅海德* 董事长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 董事范亦德 董事冯思瀚 董事 [新增]伊森恩 董事科瑞爵 总经理韩彤旭 监事 | 2016-12-20 |
主要人员变更 | 范亦德,傅海德*,韩彤旭,科瑞爵,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苏伟铭,伊森恩 | 范亦德,冯思瀚,傅海德*,韩彤旭,科瑞爵,拉尔斯-亨纳·桑特尔曼,伊森恩 | 2016-12-20 |
共 45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
京朝阳关 | 1105940853 | 2004-09-24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戴睿夫 | 董事长 | - | - | - | - | 79 |
彭安科 | 董事 | - | - | - | - | 79 |
傅昀凯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欧阳谨 | 董事,经理,董事长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北京IFC大厦29层(电梯楼层32层)东租区智能楼宇自控VAV空调系统施工工程 | 中标公告 | 空调系统施工工程 | 北京 | 9.50 | 2012-11-27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
1 |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 1 | 1 | 9.50 | 2012-11-27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霍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36848号 | 准许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霍晓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9300元,由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22-11-03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培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20891号 | 一、被告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培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437856.39元、利息13427.29元、罚息916.56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基本月利率的150%计算); 二、被告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培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12118.53元、催款函费100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的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6元,由被告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培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1-03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杨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58550号 | 一、被告杨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5733.96元、利息2170.19元、罚息360.44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杨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1975.5元、催款函费200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杨国霞名下的号牌为新XX的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5元,由被告杨国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1-03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谢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58554号 | 一、被告谢振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5800元、利息2624.93元、罚息182.63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谢振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3219.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27元,由被告谢振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1-02 |
刘平与左鹏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74民申74号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 | 2022-10-29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37611号 | 一、被告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6500元、利息2988.18元、罚息347.84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341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49元,由被告沈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10-01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苏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48747号 | 一、被告苏美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4110.62元、利息1071.64元、罚息251.59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苏美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1615.51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苏美芬名下的号牌为桂XX的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12元,由被告苏美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30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李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49778号 | 一、被告李聪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罚息178.54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李聪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2666.67元、催款函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45元,由被告李聪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30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游晓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48768号 | 一、被告游晓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4937.83元、利息2158.99元、罚息234.5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游晓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1405.95元、催款函费200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游晓莲名下的号牌为川XX的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72元,由被告游晓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30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焦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49769号 | 一、被告焦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2181.31元、利息1390.95元、罚息211.43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焦宗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2448.49元、催款函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4元,由被告焦宗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29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48684号 | 一、被告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8218.46元、利息2657.55元、罚息344.31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3349.56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余杰名下的号牌为陕XX的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5.7元,由被告余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29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49752号 | 一、被告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8888.8元、罚息424.66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2133.33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周霞名下的号牌为桂XX的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08元,由被告周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29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633号 | 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2月27日的贷款本金64995.63元、利息772.3元、罚息163.98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与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基本月利率的150%计算); 二、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1723.97元、催款函费200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张强应付款项,对被告张强名下车牌号×××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元,由被告张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20 |
郭雯与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74民终404号 | 本案按上诉人郭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原告 | 2022-09-20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郭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20911号 | 一、被告郭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22日的贷款本金538306.14元、利息14036.55元、罚息679.43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基本月利率的150%计算); 二、被告郭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13187.20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郭雯所有的号牌为×××的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2元,由被告郭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14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卢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37632号 | 一、被告卢进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4310.83元、利息3538.68元、罚息580.91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卢进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4598.88元、催款函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29元,由被告卢进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06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许祖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41023号 | 一、被告许祖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4448.36元、利息1935.2元、罚息158.67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许祖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2607.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8.74元,由被告许祖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06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41024号 | 一、被告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8731.46元、利息1964.4元、罚息121.5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2507.6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钟华名下的号牌为鄂XX的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13元,由被告钟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06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杨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37186号 | 一、被告杨佳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4556.86元、利息2478.1元、罚息203.28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0%计算); 二、被告杨佳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1768.75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陈芬所有的号牌为吉x的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被告杨佳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9-06 |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李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京0105民初21913号 | 一、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444.3元、利息3208.53元、罚息206.97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即贷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3402.21元; 三、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李鹏名下的号牌为鲁XX的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62元,由被告李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2-08-05 |
共 490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
2022-05-26 | (2022)京74民终4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3-31 | (2022)京74民终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3-29 | (2022)京74民终1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3-28 | (2022)京74民终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3-23 | (2022)京74民终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3-22 | (2022)京74民终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2-17 | (2021)京74民终9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1-19 | (2022)京74民终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1-19 | (2022)京74民终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11-12 | (2021)京74民终2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10-09 | (2021)京74民终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9-30 | (2021)京74民终3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7-26 | (2021)京74民终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7-05 | (2021)京74民终1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6-24 | (2021)京74民终1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6-07 | (2021)京74民终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6-04 | (2021)京74民终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6-04 | (2021)京74民终1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6-04 | (2021)京74民终1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6-04 | (2021)京74民终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共 3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
金融许可证 | 00599131 | 2014-12-17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
volkswagen-finance-china.com.cn | volkswagen-finance-china.com.cn | 京ICP备15006674号-6 | 2019-10-21 |
vwfsc.com.cn | vwfsc.com.cn | 京ICP备15006674号-8 | 2019-10-21 |
vwfsc.com | vwfsc.com | 京ICP备15006674号-8 | 2019-10-21 |
vwfs.com.cn | vwfs.com.cn | 京ICP备15006674号-7 | 2019-10-21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应用信息
应用 | 分类 | 发布时间 | 应用描述 |
---|---|---|---|
大众汽车金融 36.1 MB | 6 万次安装 | 金融理财 | 2020-04-29 | 大众汽车金融在线平台是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经销商线上操作工具应用。 【预览报价】这里有大众汽车金融合作品牌车辆及金融产品信息库,您可以通过金融计算器清晰明了地预览金融方案的报价。 【车贷申请】支持您在线自助申请大众汽车金融合作品牌车辆的汽车金融方案并上传相关资料。 【客户身份识别】利用OCR技术及活体检验技术以核验客户身份,保证客户信息真实性。 【电子签名】可以为客户提供线上签署电子申请表的服务。电子申请表更方便,更快捷,更安全。 【实时获得审批结果】与大众汽车金融贷款审批系统对接,随时随地掌握贷款进程,获得审批结果,查询放款记录和额度。 【自主账号管理】支持按需创建和管理子账号,赋予不同账号不同权限。 【用户总体体验】界面美观,可操作性强,为您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和良好的用户体验。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提供先进的汽车金融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