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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韵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 彭湘雄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7-11
  • 办公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57号B区9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彭湘雄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Guangxi Yunfeng Construction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103MA5L91XR8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L91XR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103000551579
  • 登记机关 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12-12
  • 营业期限 2017-07-11~
  • 注册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57号B区91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结构
  • 公司简介 广西韵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青山环城、碧水绕城、绿树融城”的城市风格南宁,南宁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蓉茉大道57号B区91号,于2017年07月11日在南宁市青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集装箱租赁;绿化养护服务;清洁服务,企业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宁劳务输出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荣 - - 60.00%
肖雪萍 自然人股东 - 28.00%
耿玉杰 自然人股东 - 24.00%
程其文 自然人股东 - 24.00%
张志高 - - 40.00%
崔登文 自然人股东 - 24.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彭湘雄、彭湘雄、张志高 彭湘雄、彭湘雄、耿玉杰 2019-12-18
主要人员变更 彭湘雄、彭湘雄、张志高 彭湘雄、彭湘雄、耿玉杰 2019-12-18
其他事项备案 陈荣:60%;张志高:40%; 肖雪萍:28%;耿玉杰:24%;程其文:24%;崔登文:24%; 2019-12-11
投资人变更 陈荣:60%;[退出]张志高:40%;[退出 肖雪萍:28%;[新增]耿玉杰:24%;[新增]程其文:24%;[新增]崔登文:24%;[新增 2019-12-11
股东信息变更 陈荣:60%;张志高:40%; 肖雪萍:28%;耿玉杰:24%;程其文:24%;崔登文:24%; 2019-12-11
负责人变更 陈荣 彭湘雄 2018-04-03
主要人员变更 陈荣、陈荣、张志高 彭湘雄、彭湘雄、张志高 2018-04-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荣、陈荣、张志高 彭湘雄、彭湘雄、张志高 2018-04-0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彭湘雄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 - 1877****763 16938934*****.com - - 83
陈荣 - - - - - 70

联系人共 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彭湘雄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广西韵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9)黔0115民初9844号 一、原告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广西韵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8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韵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截至2019年9月15日的租金等费用130411元及违约金10000元,两项合计140411元; 三、被告广西韵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69.799吨钢管、762支顶托、扣件4890套、套管240支{如不能如数返还,则按钢管22元/米(3.8kg/m)、扣件6元/套、钢管接头7元/支、顶托25元/支向原告支付材料赔偿款},并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上述材料归还完毕或材料赔偿款付清之日止的租金(日租金标准:钢管2元/吨、扣件0.006元/套、顶托0.03元/支、钢管接头0.08元/支计算)。 四、被告广西韵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 五、驳回原告贵阳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2元(原告预交5086元),保全费3606元,两项共计13778元,由被告广西韵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 2021-08-19
贵州金阳楚华建筑设备租赁站、广西韵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9)黔0115民初9844号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韵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791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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