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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陈文錧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 成立时间: 2006-12-26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1层南头底商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宝岛眼镜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6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3

招标金额

7,667,888

供应商

2

中标数量

1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文錧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晶华宝岛、晶华宝岛眼镜、北京晶华宝岛眼镜、北京晶华宝岛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453.28万元
  • 英文名 Jinghuabaodao (Beijing) Opt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277
  • 人员规模 1000~5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796700407H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796700407H
  • 组织机构代码 79670040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410305033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3-04
  • 营业期限 2006-12-26~2036-12-25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镜片、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太阳镜、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药品、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眼镜、网络/游戏/传媒->影视、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文具用品、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老花镜、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食品/酒水/零食、保健/药品/医疗->护理防护用品->防蓝光眼镜、运动/户外/体育->户外装备/鞋服->近视太阳镜、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
  • 公司简介 华人的骄傲——世界华人眼镜连锁集团宝岛眼镜公司简介“宝岛眼镜”来自美丽的宝岛台湾,始创于1981年1月6日,在台湾省拥有300多家分店,是世界华人眼镜连锁集团,也是眼镜行业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开始投资大陆,在武汉开设了大陆分公司。随后福建省、天津、北京、杭州、南京、苏州、大连、哈尔滨、沈阳、长春、重庆等分公司相继成立。北京从2001年10月的1家扩展到目前的135家。美丽的台湾岛屿作为宝岛眼镜永恒美丽的商标。宝岛眼镜自创业之初,即秉持“品质、技术、满意”三大保证和“诚实服务”的经营理念。多年来不断缔造佳绩、扩大经营规模。宝岛眼镜荟集国内医科大学毕业的医师、各种视光学专家和管理人才,配置一流的进口全套验配仪器,并且引进标准的企业识别系统,将配镜的服务流程标准化,以便消费者在任何一家分店配镜都能享受绝对专业、满意的服务宝岛眼镜在台湾是眼镜零售业中最早导入信息化的集团。信息化的进程为宝岛眼镜集团领先于同业起到推动作用。宝岛眼镜是中国大陆零售业是全球最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SAP。诚实服务是我们不变的坚持,品质是宝岛人不变的目标,凭着诚信、专业和品质以及连锁的经营方式,一家配镜可享受全国连锁服务,不论你走到哪里,服务一样好。宝岛用专业的心呵护您的眼睛,不断超越自我,永远给您一个清晰的视野。宝岛人还秉持着“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理念,积极推动各项公益活动,不断捐助“阳光工程”、“希望工程”和各大院校的贫困生,并开办“免费验光”和“保眼讲座”等,以回报社会对宝岛眼镜的支持和关爱。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极致利润企业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4080.00万元 51.00%
MAXREGENT CO.,LTD 外国(地区)企业 3920.00万元 49.00%
外国(地区)企业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药品;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类、II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箱包、灯具、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药品、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类、II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箱包、灯具、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药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药品、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2-01-10
经营范围变更 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药品。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类、II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箱包、灯具、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药品、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9-01-14
经营范围 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药品;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类、II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箱包、灯具、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药品、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9-01-14
经营范围 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药品。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类、II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箱包、灯具、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零售药品、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9-01-14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8-02-08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8-02-08
经营范围变更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食品的批发零售、III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8-02-08
主要人员变更 罗元旺,王国胜*,王智民,温朝逢 陈文錧*,廖峰毅,罗元旺,王智民 2016-01-1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国胜*董事长[退出]王智民董事罗元旺董事温朝逢监事[退出 陈文錧*董事长[新增]罗元旺董事王智民董事陈文錧*总经理[新增]廖峰毅监事[新增 2016-01-13
负责人变更 王国胜 陈文錧 2016-01-13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2-01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2-01
经营范围变更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望远镜、影视器材及配件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12-01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4-06-23
经营范围 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维修眼镜。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 2013-09-24
经营范围变更 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维修眼镜。 批发、零售医疗器械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眼镜(包括隐性眼镜)、眼镜配件和辅料的进出口、批发和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眼镜销售方面的商业咨询、技术交流;验光配镜(不含诊疗)、维修眼镜;日化用品、日用杂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仪器仪表和钟表的批发零售;按规划用途出租自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楼1至5层面积共为:4157.04平方米,其中2层、3层自用,1层、4层用来出租,出租部分的面积总计约为:1189.15平方米)(不含高档写字间) 2013-09-24
实收出资变更 3461.536563万元 5000万元(+44.44452%) 2013-07-17
实收出资变更 2682.662692 3461.536563 2012-06-20
认缴的出资额,实缴的出资额 MAXREGENT CO.,LTD 3980 外国(地区)企业极致利润企业有限公司 1020 外国(地区)企业 极致利润企业有限公司 2550( + 150% ) 外国(地区)企业MAXREGENT CO.,LTD 2450( - 38.44221% ) 外国(地区)企业 2012-06-20
股东信息变更 1 MAXREGENT CO.,LTD 3980 外国(地区)企业;2 极致利润企业有限公司 1020 外国(地区)企业 1 极致利润企业有限公司 2550 外国(地区)企业;2 MAXREGENT CO.,LTD 2450 外国(地区)企业 2012-06-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 - 1581****311 - - 地下室防水维修工程 83
罗元旺 董事 - - - - 79
廖峰毅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罗元旺 董事 -
王智民 董事 -
陈文錧 总经理,董事长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重复侵犯“宝岛”商标专用权我区一眼镜店被罚 中标公告 - - - 2024-07-09
京宝岛首地大峡谷店 中标公告 - 北京 15.55 2014-05-14
京宝岛昌平万科店 中标公告 - 北京 18.70 2014-04-20
京宝岛昌平万科店 中标公告 - 北京 40.00 2014-01-20
北京宝岛常营华联店 中标公告 - 北京 17.29 2014-01-17
京宝岛洋桥南银泰百货店 中标公告 - 北京 15.00 2014-01-17
京宝岛首地大峡谷店 中标公告 - 北京 28.00 2014-01-17
北京宝岛眼镜蓝色港湾店 中标公告 - 北京 33.00 2013-09-04
北京宝岛眼镜上地华联店 中标公告 眼镜 北京 35.00 2013-09-04
北京宝岛眼镜顺义新世界店 中标公告 眼镜 北京 21.00 2013-08-23
北京宝岛眼镜万柳华联 中标公告 眼镜 北京 60.00 2013-08-23
北京宝岛眼镜石景山盛景国际 中标公告 - 北京 25.00 2013-08-23
宝岛眼镜金源1店 中标公告 - 北京 30.00 2013-01-11
宝岛眼镜肖家河华联店 中标公告 眼镜 北京 11.00 2013-01-11
宝岛眼镜世界城商业街店 中标公告 - 北京 20.00 2013-01-11
宝岛眼镜望京易初莲花店 中标公告 宝岛眼镜 北京 19.00 2013-01-11
宝岛眼镜回龙观华联 中标公告 宝岛眼镜 北京 20.00 2013-01-11
京宝岛眼镜洋桥银泰百货 中标公告 - 北京 7.38 2012-07-19
京宝岛眼镜天通苑家乐福店翻新 中标公告 翻新 眼镜 北京 8.58 2012-07-19
京宝岛中关村家乐福 中标公告 家乐福 北京 32.83 2012-07-19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32 32 765.61 2014-05-14
2 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1 1 1.18 2010-01-12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唐娟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沪0104民初6935号 一、被告唐娟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1104元,被告唐娟娟负担119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娟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 2022-11-0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月卡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沪0107民初21883号 一、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月卡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第1394775号、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月卡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977.5元,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月卡眼镜店负担13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 2022-10-28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汉川市马口镇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鄂09民初147号 一、被告汉川市马口镇宝岛眼镜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第772859号、第1394775号、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汉川市马口镇宝岛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含合理开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320元,被告汉川市马口镇宝岛眼镜店负担480元。因案件受理费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故被告汉川市马口镇宝岛眼镜店应负担的诉讼费在执行时连同执行款一并给付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10-25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建新创视界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闽0105民初570号 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10-22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街道明迪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沪0107民初8164号 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街道明迪眼镜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第1394775号注册商标享有的许可使用权; 二、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街道明迪眼镜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977.5元,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街道明迪眼镜经营部负担13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 2022-10-18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泉州踏育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闽0504民初3358号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 2022-10-18
泉州市丰泽区明香鞋服商行、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闽0504民初3357号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 2022-10-18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陈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皖0291民初286号 一、被告陈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第1394775号“ ”注册商标、第3110047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陈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260元(已缴纳)、被告陈志伟负担1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28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目伽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菊联路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沪0113民初18008号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 2022-09-27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紫凤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沪0107民初3328号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9-20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金广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粤0604民初2908号 一、被告金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18000元; 二、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金广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9-15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延吉市思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吉24民初20号 本案按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9-01
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宁化经营部、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闽04民初148号 一、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宁化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94775号“”、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宁化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宝岛”字样; 三、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宁化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 四、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宁化经营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宁化经营部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8-26
蠡县辛兴宝岛眼镜店、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冀知民终316号 本案按上诉人蠡县辛兴宝岛眼镜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2-08-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陈丽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浙11民初57号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8-0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陈美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湘05知民初613号 1、被告陈美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二、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陈美香负担1000元。 如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7-30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柘城县欧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豫1403知民初1632号 本案按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原告 2022-07-30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崇阳县宝岛眼镜店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0)鄂12知民初280号 一、被告崇阳县宝岛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第772859号、第1394775号、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崇阳县宝岛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15000元; 三、被告崇阳县宝岛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岛”字样,并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不含“宝岛”字样; 四、驳回原告晶华(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崇阳县宝岛眼镜店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7-27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闳朔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沪0104民初4241号 一、被告上海闳朔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00元; 二、驳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上海闳朔眼镜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 2022-07-21
福州市马尾区海峡宝岛眼镜店、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2)闽0105民初569号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为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7-19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2-17 (2021)吉01民初4788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5 (2022)豫08知民初5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08 (2022)皖17民初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5 (2021)湘06知民初2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260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262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17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260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172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26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26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260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26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26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1)闽02民初262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01 (2021)京73民终43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上诉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11-17 (2021)闽07民初64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7 (2021)闽07民初6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7 (2021)闽07民初6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6 (2021)苏05民初17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京朝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0288号 2017-07-17 2022-07-16

网店

网店名称 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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