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刘梅
- 注册资本: 143373.86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成立时间: 2001-03-14
-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9313(集中办公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2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梅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43373.86万元
- 实缴资本 90039.50万元
- 英文名 ZhuHai BoYuan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400703228714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3228714
- 曾用名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000362984
- 登记机关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 核准日期 2023-02-24
- 营业期限 2001-03-14~
- 注册地址 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89号2号楼6楼601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大数据->大数据基础技术->数据处理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少森 | - | - | 2.00% |
黄伟钊 | - | - | 0.13% |
黄伟 | - | - | 0.11% |
陈科 | - | - | 0.25% |
陈忠炎 | - | - | 0.00% |
薛丽 | - | - | 0.11% |
蒋杰 | - | - | 0.16% |
盛福欣 | - | - | 0.00% |
王文波 | - | - | 0.13% |
浙江省兰溪市财政局 | 企业法人 | - | 0.00% |
流通股 | 企业法人 | - | 0.00% |
沈庆钻 | - | - | 0.00% |
李敏 | - | - | 0.14% |
方逸翔 | - | - | 0.10% |
广西中粤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 - | - | 15.87% |
广州美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69% |
广州博智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4.07% |
广州博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8.96% |
安庆正恒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 22.21% |
孙小虎 | - | - | 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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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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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李红 | 林显提 | 2023-05-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江勇 | 刘梅 | 2023-02-24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江勇 | 刘梅 | 2023-02-2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江勇、许佳玲、冯达、张立科、刘梅、汪天涛、曾云、庞彩萍、刘梅 | 刘梅、许佳玲、冯达、张立科、刘梅、汪天涛、曾云、庞彩萍、刘梅、林显提 | 2023-02-24 |
地址变更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9313(集中办公区) | 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89号2号楼6楼601室 | 2022-12-29 |
经营范围变更 | 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商业的批发零售、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2-10-10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红(董事);徐旅(监事);江松泰(监事);杨传永(独立董事);刘书艳(独立董事);曾云(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许佳明(董事长);杨海俊(董事);黄其伟(职工监事);程靖(监事);何进(董事);严鹏(独立董事);刘梅(董事,总经理);向建隆(董事); | 冯达(董事);江勇(董事长);庞彩萍(职工监事);张立科(董事);曾云(监事);刘梅(总经理,董事);许佳玲(董事);汪天寿(监事会主席); | 2022-10-10 |
名称变更 |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亚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0-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红(董事);徐旅(监事);江松泰(监事);杨传永(独立董事);刘书艳(独立董事);曾云(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许佳明(董事长);杨海俊(董事);黄其伟(职工监事);程靖(监事);何进(董事);严鹏(独立董事);刘梅(董事,总经理);向建隆(董事); | 冯达(董事);江勇(董事长);庞彩萍(职工监事);张立科(董事);曾云(监事);刘梅(总经理,董事);许佳玲(董事);汪天寿(监事会主席); | 2022-10-10 |
章程备案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此公司实收资本19034.3678万元,期限由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文号:(2010)沪中执字第261号) | - | 2022-10-10 |
负责人变更 | 许佳明 | 江勇 | 2022-10-10 |
章程备案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此公司实收资本19034.3678万元,期限由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文号:(2010)沪中执字第261号) | - | 2022-10-1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07-30 |
章程变更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此公司实收资本19034.3678万元,期限由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文号:(2010)沪中执字第261号) | - | 2021-07-30 |
章程变更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此公司实收资本19034.3678万元,期限由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文号:(2010)沪中执字第261号) | - | 2021-07-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07-30 |
地址变更 | 珠海市横琴镇红旗村宝中路3号四楼4030室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9313(集中办公区) | 2020-07-10 |
经营范围变更 | 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实业投资、商业的批发零售(以上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商业的批发零售、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7-10 |
地址变更 | 珠海市横琴镇红旗村宝中路3号四楼4030室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9313(集中办公区) | 2020-07-10 |
经营范围变更 | 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实业投资、商业的批发零售(以上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与管理、商业的批发零售、以自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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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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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海关 | 4404860007 | 2001-07-04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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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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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科 | 董事 | - | - | - | - | 79 |
冯达 | 董事 | - | - | - | - | 79 |
林显提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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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每经评论员 叶檀 这两天股市大涨,犹如打了强心针。这是久阴雾霾天难得的信心提振,但要全面提振信心、扫除雾霾绝非一夕之功。 一边堵住漏水的地方,一边加大资金的水龙头,市场焉有不涨之理,但也只是个反弹。 现在是难得的货币宽松窗口期,无风险收益率不断下滑,一向鹰派的美联储口气走软,期权显示6月前加息概率极低。这是一个存款少利的时代,惟一的办法是投资,不管是实体经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03-22 09:54:0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林建国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18)粤04民初33号 | 驳回原告林建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4.78元,由原告林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1 |
林丽珍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18)粤04民初34号 | 驳回原告林丽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3.09元,由原告林丽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1 |
何利勇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18)粤04民初35号 | 驳回原告何利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80.84元,由原告何利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1 |
程如明、浙江悦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03执异30号 | 驳回异议人程如明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01-11 |
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源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皖1282民初1088号 | 准许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45元,减半收取11822.5元,由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0-09-03 |
程如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 (2020)浙0103刑初214号 | 对自诉人程如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起诉人 | 2020-07-28 |
滕丽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19)粤民终146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9331.57元,由滕丽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1-14 |
陶翔、高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19)粤民终1464-146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陶翔案二审受理费44155.02元,由陶翔负担。高源案二审受理费7715.07元,由高源负担。高玉良案二审受理费3606.86元,由高玉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01-14 |
辽宁红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粤民终2824号 | 本案按上诉人辽宁红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1-14 |
广汇科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粤1971执恢793号 | 本院(2016)粤1971执恢7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19-05-29 |
赵晓红、深圳金清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抚顺百思商贸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辽01民初445号 | 一、被告深圳金清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晓红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赵晓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86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赵晓红负担29877元,由被告深圳金清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29498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金清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324864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05-13 |
陶翔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18)粤04民初30号 | 驳回原告陶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55.02元,由原告陶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05 |
金菊风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18)粤04民初31号 | 驳回原告金菊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3.92元,由原告金菊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05 |
金继伟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018)粤04民初32号 | 驳回原告金继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6元,由原告金继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29 |
袁德宗、东莞市臻岚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明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粤19执恢2号 | 终结本院(2018)粤19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20 |
白银区盛隆百货商店和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6)甘0121民初2049号 | 一、北京市新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白银区盛隆百货商店0010006322274323号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2000000元,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5年5月23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利息; 二、北京市新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白银区盛隆百货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鉴定费16000元,由北京市新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和北京市新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13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隆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6)津02执518号 | 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16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隆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6)津02执第518号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16800元、本案执行费142817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三九泛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12-08 |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鼓执字第3883号 | 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人 | 2016-10-20 |
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33号 | 一、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572000元;二、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费85720元、募集费用171440元、渠道费用428600元;三、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8572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四、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57160元;五、驳回原告上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4元,由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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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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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2021)粤民终64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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