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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郭继平
  • 注册资本: 178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时间: 2006-06-06
  •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大厦3层/九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8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1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

招标金额

474,200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继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融融德、华融融德资产管理、融德资产
  • 注册资本 178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78800.00万元
  • 英文名 Huarong Rongde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000717866354C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92717866354
  • 组织机构代码 71786635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00000400011628
  • 登记机关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7-19
  • 营业期限 2006-06-06~2036-06-05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15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融德”)是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与德意志银行、凯华投资等国际金融机构共同组建的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2006年8月29日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华融融德注册资¬本金17.88亿元,其中中国华融持股59.3%。华融融德融合了中国华融和德意志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品牌、技术、网络和客户优势,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业务体系、管理流程和内控框架。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CATHAY CAPITAL COMPANY (NO.2)LIMITED 外国(地区)企业 - 40.7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吴坤达 郭继平 2023-07-19
主要人员变更 白国红,曹雷,郭芝海,黄春雨,刘丰玮,罗伯特 迪恩 佩蒂,吴坤达*,杨永政,张永利,邹宜斌 曹雷,郭芝海,黄春雨,刘丰玮,罗伯特 迪恩 佩蒂,吴坤达*,杨永政,张永利,邹宜斌 2022-10-18
主要人员变更 白国红,郭芝海,黄春雨,刘学德,罗伯特 迪恩 佩蒂,吴坤达*,许靖凡,杨永政,张永利,朱伟强 白国红,曹雷,郭芝海,黄春雨,刘丰玮,罗伯特 迪恩 佩蒂,吴坤达*,杨永政,张永利,邹宜斌 2021-05-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白国红,郭芝海,黄春雨,刘学德, [退出]罗伯特 迪恩 佩蒂,吴坤达*,许靖凡, [退出]杨永政,张永利,朱伟强 [退出 白国红,曹雷, [新增]郭芝海,黄春雨,刘丰玮, [新增]罗伯特 迪恩 佩蒂,吴坤达*,杨永政,张永利,邹宜斌 [新增 2021-05-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胡江* 董事长 [退出]张永利 副董事长杨永政 董事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黄春雨 董事郭芝海 董事许靖凡 董事刘学德 董事朱伟强 董事白国红 经理 吴坤达* 董事长 [新增]张永利 副董事长杨永政 董事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朱伟强 董事黄春雨 董事郭芝海 董事许靖凡 董事刘学德 董事白国红 经理 2019-03-19
法定代表人变更 胡江 吴坤达 2019-03-19
主要人员变更 白国红,郭芝海,胡江*,黄春雨,刘学德,罗伯特 迪恩 佩蒂,许靖凡,杨永政,张永利,朱伟强 白国红,郭芝海,黄春雨,刘学德,罗伯特 迪恩 佩蒂,吴坤达*,许靖凡,杨永政,张永利,朱伟强 2019-03-1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胡江* 董事长李毅文 副董事长 [退出]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刘学德 董事程莉 董事 [退出]许靖凡 董事郭芝海 董事黄春雨 董事杨永政 董事白国红 经理 胡江* 董事长张永利 副董事长 [新增]许靖凡 董事郭芝海 董事杨永政 董事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刘学德 董事朱伟强 董事 [新增]黄春雨 董事白国红 经理 2018-06-28
主要人员变更 白国红,程莉,郭芝海,胡江*,黄春雨,李毅文,刘学德,罗伯特 迪恩 佩蒂,许靖凡,杨永政 白国红,郭芝海,胡江*,黄春雨,刘学德,罗伯特 迪恩 佩蒂,许靖凡,杨永政,张永利,朱伟强 2018-06-28
主要人员变更 白国红,侯丽,胡江*,李卫,李毅文,罗伯特 迪恩 佩蒂,杨国兵,张潞闽,张忠骥 白国红,程莉,郭芝海,胡江*,黄春雨,李毅文,刘学德,罗伯特 迪恩 佩蒂,许靖凡,杨永政 2018-04-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 胡江 董事长 2 李毅文 副董事长 3 张忠骥 董事 4 杨国兵 董事 5 白国红 董事 6 侯丽 董事 7 张潞闽 董事 8 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 9 李卫 董事 10 白国红 经理 1 胡江 董事长 2 李毅文 副董事长 3 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 4 刘学德 董事 5 程莉 董事 6 许靖凡 董事 7 郭芝海 董事 8 黄春雨 董事 9 杨永政 董事 10 白国红 经理 2018-04-2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袁怀中* 董事长 [退出]李毅文 副董事长李卫 董事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杨国兵 董事白国红 董事张潞闽 董事张忠骥 董事侯丽 董事白国红 经理 胡江* 董事长 [新增]李毅文 副董事长张忠骥 董事杨国兵 董事白国红 董事侯丽 董事张潞闽 董事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李卫 董事白国红 经理 2017-05-17
法定代表人 袁怀中 胡江 2017-05-17
主要人员变更 白国红,侯丽,李卫,李毅文,罗伯特 迪恩 佩蒂,杨国兵,袁怀中*,张潞闽,张忠骥 白国红,侯丽,胡江*,李卫,李毅文,罗伯特 迪恩 佩蒂,杨国兵,张潞闽,张忠骥 2017-05-17
负责人变更 何晓虹 袁怀中 2015-05-21
主要人员变更 1 何晓虹 董事长;2 李毅文 副董事长;3 李卫 董事;4 白国红 董事;5 张潞闽 董事;6 杨国兵 董事;7 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8 侯丽 董事;9 张忠骥 董事;10 白国红 经理 1 袁怀中 董事长;2 李毅文 副董事长;3 杨国兵 董事;4 张潞闽 董事;5 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6 侯丽 董事;7 白国红 董事;8 李卫 董事;9 张忠骥 董事;10 白国红 经理 2015-05-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 何晓虹 董事长 2 李毅文 副董事长 3 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 4 张潞闽 董事 5 侯丽 董事 6 张忠骥 董事 7 杨国兵 董事 8 李卫 董事 9 白国红 董事 10 白国红 经理 1 袁怀中 董事长 2 李毅文 副董事长 3 白国红 董事 4 杨国兵 董事 5 侯丽 董事 6 罗伯特 迪恩 佩蒂 董事 7 李卫 董事 8 张忠骥 董事 9 张潞闽 董事 10 白国红 经理 2015-05-2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侯** 董事 - hou*****amc.com.cn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 - - maxiangya*****amc.com.cn 010-5****369 - 74
张** 董事 - zhangzhong*****amc.com.cn - - 81

联系人共 3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侯丽 董事 -
张忠骥 董事 -
李毅文 副董事长 -
黄春雨 董事,经理 -
郭芝海 董事 -
吴坤达 董事长,董事 吴坤达,1971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人事部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石家庄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书记、总经理,河北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评估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党
刘学德 董事 刘学德,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刘学德认为华融融德目前重点关注新能源、医疗服务、消费、不动产等行业,投资方式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及债股结合等组合灵活的多种手段,公司愿以丰富多样的业务手段,勤勉敬业的专业精神和优质高效的热诚服务,充分利用中国华融集团强大的业务网络和综合金融服务效率,以及外方股东丰富的专业经验和强大的融资能力,与社会各界朋友携手并进,精
刘丰玮 董事 -
曹雷 董事 -
雷功旺 执行董事&总经理 雷功旺,融德资产执行董事&总经理。
杨永政 董事 -
朱伟强 董事 -
许靖凡 董事 -
张潞闽 董事 -
邹宜斌 董事 -
朱闽 医疗投资部总经理 朱闽,华融融德医疗投资部总经理。清华校友生命科学与医疗健康协会理事。关注医疗及大健康领域(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的股权、夹层、债权类融资项目;关注同业机构、有产业整合能力的机构间合作。
张永利 副董事长 -
罗伯特迪恩佩蒂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改造工程,拆除工程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询价流标公告 招标公告 办公楼改造工程 拆除工程设计及造价咨询服务 北京 - 2023-08-04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协同办公系统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办公系统项目 北京 47.42 2018-01-15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协同办公系统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综合协同办公系统项目 北京 - 2017-12-20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 1 47.42 2018-01-15

新闻舆情

  • 华融融德首个“保交楼”项目完成交付

    讯(记者吴杨)近日,记者从中国华融获悉,中国华融旗下子公司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融德”)实施的共益债投资首个“保交楼”项目——华晨地产新里程(002219)潇湘名城三期于近期正式交付,该项目解决了700户住宅及27户商铺的交楼问题。  据介绍,华晨地产新里程.潇湘名城三期项目属于长沙市雨花区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清单项目。华融融德与华融天津分公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华融融德 2023-05-15 22:35:49
  • 中国华融回应员工被举报违法乱纪:一经查实,决不姑息

    每经记者 边万莉 每经实习编辑 易启江 日前,有自称中国华融发展研究部高级经理黄新妻子万莉莉的女子视频举报,称黄新涉嫌违法乱纪。 对此,中国华融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党委、纪委高度重视关于公司员工黄新个人问题的举报。在收到有关问题线索后,公司纪委第一时间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并多次向举报人、被举报人了解相关情况。目前,核查工作正在进行中。一经

    中国华融华融贵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04-10 21:10:46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业务拓展 华融融德首个“保交楼”项目完成交付 2023-05-15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A轮 中国华融 2019-03-19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均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143号 一、被告惠州市均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90万元; 二、被告惠州市均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4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由被告惠州市均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10-14
成都朗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质押合同纠纷 (2021)京0102民初38134号 本案按原告成都朗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成都朗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 被告 2022-06-14
成都尚高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融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抵押合同纠纷 (2021)京0102民初38133号 本案按原告成都尚高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4-15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艺丹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2民初206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白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文义、陈艺丹、芜湖泰德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四亿九千四百二十三万零七百零六元一角。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2-01-19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艺丹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2民初206号 一、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重组债务本金429000000元; 二、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重组债务收益(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以42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5%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以429000000元尚未偿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0.5%标准计算,其中应扣除已支付款项33432208.33元); 三、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0元; 四、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陈文义、陈艺丹对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株洲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白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1号《抵押协议》中所涉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株洲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白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1号《股权质押协议》中所涉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株洲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RD抵押字第0825-2号《抵押协议》中所涉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株洲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泰德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编号为2019年RD质押字第0825-2号《股权质押协议》中所涉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985元,保全费5000元由株洲市交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白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文义、陈艺丹、芜湖泰德陆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19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19)京03执730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汉能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汉能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亿零九百一十六万四千二百四十四元九角八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汉能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汉能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罚息(以二亿一千八百六十八万五千四百四十二元零五分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年按360天计,自2019年2月22日起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汉能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汉能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汉能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汉能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三十七万六千五百六十四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汉能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汉能光伏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2-25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民事 (2019)京03执730号之一 终结(2019)京03执7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2-25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2019)京02民初573号 一、在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签订的编号2014年融德抵押字第1115-2号《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设备享有抵押权(设备名称详见登记证明编号:02623537000317843585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表); 二、在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编号2014-DFZY-1115-0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之电费收费权质押》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享有质权(电费收费权的具体内容详见登记证明编号:02540467000307838361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表); 三、驳回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5227元(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9-12-23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德州供电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特1902号 准许申请人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准许申请人 2019-08-07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汉能德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特1901号 准许申请人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准许申请人 2019-08-05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卫辉市虎头工具有限公司、秦学祥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08)新民三初字第052号 一、河南省卫辉市虎头工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16502元及相应利息(借期利息以9916502元为本金,按照约定借期利率月息6.3525‰,自1998年9月23日计算至1999年7月1日至,逾期利息以9916502元为本金,按照约定逾期利率日息万分之六,自1999年7月2日计算至2006年9月1日); 二、河南省卫辉市虎头工具有限公司若不能按期偿付上述借款及利息,则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不能偿还的本息范围内以及卫工商财押字第078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限额8500000元内,以该抵押物折价或对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7427元由被告河南省卫辉市虎头工具有限公司负担120000元,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3-29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乡鑫峰锻压设备厂、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政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08)新民三初字第051号 一、新乡鑫峰锻压设备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82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98获工银工字第014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82000元,借期利息以1882000元为本金,按照约定借期利率月息6.39‰,自1998年12月23日计算至1999年8月22日至,逾期利息以1882000元为本金,按照约定逾期利率日息万分之三,自1999年8月23日计算至2006年9月1日;98获工银工字第0146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1500000元,借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照约定借期利率月息6.39‰,自1998年12月29日计算至1999年12月27日至,逾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照约定逾期利率日息万分之三,自1999年12月28日计算至2006年9月1日); 二、新乡鑫峰锻压设备厂若不能按期偿付98获工银工字第014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882000元及利息,则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不能偿还的本息范围内及抵押限额3030000元内,以获土抵字(1998)第35号《获嘉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项下抵押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对该抵押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新乡鑫峰锻压设备厂若不能按期偿付98获工银工字第0146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则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不能偿还的本息范围内及抵押限额内(其中获土抵字(1998)第35号《获嘉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项下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限额为3030000元,获工商(押)字第98101号《抵押物登记证》项下抵押设备的抵押限额为350000元),以抵押物折价或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2453元由被告新乡鑫峰锻压设备厂负担90000元,由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3-28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乐合丝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闽0206执51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8-10-30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14)厦执行字第231号之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8-03-26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212执2660号之一 本院(2016)浙0212执26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7-03-22
申请执行人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中厦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思执行字第1872号 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18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6-12-30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乐合丝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厦民终字第2164号 一、维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6182元,均由乐合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6-07-05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某、杜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浙甬商终字第126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56元,由上诉人杜德苗、潘必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5-12-07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甬鄞商初字第1890号 一、限被告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5529.68元,并支付2014年4月1日前的罚息、复利合计511505.15元,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赵辉、吴赛芬、潘必扬、杜德苗对被告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赵辉、吴赛芬、潘必扬、杜德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24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7456元,由被告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辉、吴赛芬、潘必扬、杜德苗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万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辉、吴赛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5-09-11
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中厦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3)思民初字第11707号 被告厦门中厦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1998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7.92‰计至2013年8月30日止); 二、被告厦门市经济技术协作集团公司应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厦门中厦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84元,由被告中厦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2-25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4-25 (2020)京民终588号 信托纠纷 第三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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