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格瑞康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曾辉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11-08
- 办公地址: 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交流中心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曾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格瑞康华酒店、格瑞康华、海南格瑞康华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5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69002MA5RDE2H1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RDE2H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69002001104032
- 登记机关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5-29
- 营业期限 2016-11-08~
-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交流中心四楼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票务代理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保健/药品/医疗->医院医疗服务->养老、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餐饮/小吃/甜点->外国西餐餐饮->西餐厅、网络/游戏/传媒->影视->电影票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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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格瑞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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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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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海南格瑞社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100%; | 海南格瑞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 | 2019-05-29 |
投资人变更 | 海南格瑞社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100%; | 海南格瑞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 | 2019-05-29 |
其他变更 | 001,002,003,004,005,006,012, | 460000003,460000007,460000018,460000020,460000021,460000022,460000023, | 2018-07-12 |
经营范围变更 | 酒店管理,中型饭店(中西餐厅、咖啡厅)经营,会议展览、养老接待服务、婚庆礼仪、票务、健康及劳务的服务,物业管理,投资管理、旅游、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代理租车,酒店设备、酒店用品、旅游商品、养老设备及用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销售,广告设计。 | 酒店管理,中型饭店(中西餐厅、咖啡厅)经营,会议展览,养老接待服务,婚庆礼仪,票务,物业服务,旅游,企业形象策划,酒店设备、酒店用品、旅游商品、养老设备及用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销售,广告设计。 | 2018-07-12 |
负责人变更 | 陈兵 | 曾辉 | 2018-05-2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兵、曾辉、李润 | 曾辉、李润 | 2018-05-24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兵、曾辉、李润 | 曾辉、李润 | 2018-05-24 |
其他变更 | 无 | 001,012,002,003,004,005,006, | 2018-01-29 |
地址变更 | 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春晖商住区302房(傅民宅) |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交流中心四楼 | 2018-01-29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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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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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397****978 | zenghui6296*****6.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8268400*****.com | 0898-6****388 | - | 74 |
曾**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97****978 | - | - | - | 90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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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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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辉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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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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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豪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格瑞康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琼9005民初2951号 | 一、被告海南格瑞康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784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7841.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该款日止)给原告海南豪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海南豪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82元,由被告海南格瑞康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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