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海成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2-04
- 办公地址: 天津市武清开发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86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海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天津金惠、金惠天金、金惠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Jinhui Tianji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000MA07H877X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7H877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000400158696
- 登记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9-01
- 营业期限 2016-02-04~2046-02-03
- 注册地址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861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文具用品、物流运输->跨境物流->进出口物流、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介绍:&&&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地处: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861室,这里路网发达,区位优势明显。&&&我们主要经营网络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产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服装、日用百货、钢材、贵金属制品、铁矿石、煤炭批发、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等。我们内部组织机构完整,根据经营生产需要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设置多个职能部门。我们深知人才是企业的资本,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我们大门对所有有志于发展事业的人敞开着。&&&目前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发展呈现良好局面。今后我们将继往开来,深化改革,为经济发展再次努力奋斗。我们以热情、专注、高效、负责的精神和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产品与服务,我们将自己定位成“与客户共同发展、并肩前进的同路人”。欢迎你与我们建立业务往来,电话:22931683。&&&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贸易型,&&&注册资金:50000万&&&企业规模:100200人&&&营业面积:908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永盈(香港)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500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吕嘉乐;任职截止日期:2019-02-03;任职起始日期:2016-02-04;; | 姓名:王海成;任职截止日期:2020-08-29;任职起始日期:2017-08-30;; | 2017-09-01 |
其他变更 | 联系人:周艳杰; | 联系人:吴琼; | 2017-09-01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李新新; | 姓名:龚秋菊; | 2017-09-01 |
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信息 | 联系人:周艳杰;[退出]移动电话:*****;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8层805室;联系电话:22931683;文件送达接受人:周艳杰;[退出]邮政编码:301700;电子邮箱:*****;; | 联系人:吴琼;[新增]移动电话:*****;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七村128号404室;联系电话:021-60603666;文件送达接受人:吴琼;[新增]邮政编码:200126;电子邮箱:空;; | 2017-09-01 |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姓名:吕嘉乐;任职起始日期:2016-02-04;任职截止日期:空;; | 姓名:王海成;任职起始日期:2017-08-30;任职截止日期:2020-08-29;; | 2017-09-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吕嘉乐; | 王海成; | 2017-09-01 |
经营范围变更 | 网络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产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服装、日用百货、钢材、贵金属制品、铁矿石、煤炭批发、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计算机软件开发、转让、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房地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网络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产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服装、日用百货、钢材、贵金属制品、铁矿石批发、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计算机软件开发、转让、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房地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6-14 |
经营范围变更 | 网络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产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服装、日用百货、钢材、贵金属制品、铁矿石、煤炭批发、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计算机软件开发、转让、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网络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产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服装、日用百货、钢材、贵金属制品、铁矿石、煤炭批发、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计算机软件开发、转让、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房地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1-11 |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 - | lifangfa*****onghongholdings.com | 010-8****975 | - | 73 |
龚秋菊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lifangfa*****onghongholdings.com | 010-8****975 | - | 73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海成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龚秋菊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1899号 | 驳回原告龚秋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龚秋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11 |
三亚家合兴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津0114民初14186号 | 一、被告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三亚家合兴房产顾问有限公司服务费173800元,并以1738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欠款给付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部分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三亚家合兴房产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6元,由被告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20 |
海南新奇美礼品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14民初5280号 | 被告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海南新奇美礼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500元并以67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以6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18 |
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0)琼0271执314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20 |
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0)琼0271执314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1-20 |
刘恒玉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津0114民初2134号 | 驳回刘恒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4 |
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0)津0114执180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2 |
海南玖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津0114民初4857号 | 一、被告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海南玖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活动服务费81200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30 |
三亚顺和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鹿回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琼0271民初5213号 | 准许原告三亚顺和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5.64元(原告三亚顺和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三亚顺和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227.82元,退还原告三亚顺和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227.82元 | 被告 | 2020-06-28 |
刘恒玉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津0114民初2135号 | 驳回刘恒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01 |
雷为农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三亚鹿回头旅游开发区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琼0271民初2801号之一 | 准许原告雷某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69.3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1584.69元,由原告雷某农负担,退还原告雷某农51584.70元。保全费用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雷某农负担 | 被告 | 2020-05-08 |
赵勇敏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7)琼0271民初4130号 | 准许原告赵勇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赵勇敏已预交),由原告赵勇敏负担 | 被告 | 2020-01-08 |
广州羲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津0114民初1717号 | 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广州羲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6%自2019年1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1-02 |
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琼0271民初1211号 | 一、被告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885元,由被告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负担7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06 |
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广告合同纠纷 | (2019)琼0271民初1210号 | 一、被告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洋浦画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11元,由被告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负担76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06 |
海南在一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津0114民初14698号 | 一、被告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海南在一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227781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8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09 |
海南在一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津0114民初14698号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7781元或等值股权、股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8-09 |
海南在一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津0114民初14698号之一 | 查封被申请人在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栩金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的等值股权(查封价值22778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8-09 |
海南优景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津0114执终387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8-08 |
南京奇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惠天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8)津0114执475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4-30 |
共 2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
2021-09-23 | (2021)琼02民初64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0)琼02民初57-58号 | 信用证纠纷 | 被告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琼02民初56-58号 | 信用证纠纷 | -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