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郭滢
- 注册资本: 200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07-10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大道1号8幢商业1-01,1-02,1-03,1-0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4次
中标金额
443,400元
客户
3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亚太汽车销售、吉安亚太、亚太
- 注册资本 2005.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5.00万元
- 英文名 Ji'an Asia-Pacific Automotive Sale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0800751124186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24186
- 曾用名 吉安众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0800020001690
- 登记机关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21
- 营业期限 2003-07-10~
- 注册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大道1号8幢商业1-01号、1-02号、1-03号、1-05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批发
- 专业行业 金融->保险->保险代理、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商用车
- 公司简介 介绍:&&&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处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麻家,这里与周边城市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我们主要提供汽车销售等相关产品与服务。&&&本企业经营面积宽敞,日常严格进行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有保障。及时引进先进设备及加强管理,加大投入,产能大,满足市场需求。其提供的主营产品汽车销售深受各方好评。&&&在今后的发展中,将始终秉承“诚信立足、创新致远”的发展理念,立足本地的资源优势和广阔的市场,依托科技水平的提升,将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打造成为“经济效益好、发展速度快、产业规模大、员工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综合型单位!&&&目前企业发展良好,如果你也对我们的产品有兴趣可以给我在线留言咨询,也可以电联,电话号码:07968110333,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期盼与你合作发展!&&&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服务型,&&&注册资金:未填写万&&&企业规模:550人&&&营业面积:610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郭滢 | 自然人股东 | 200.50万元 | 10.00% |
夏帆 | 自然人股东 | 1804.50万元 | 90.00% |
王建国 | - | - | 51.22% |
熊宇峰 | - | - | 48.78% |
杨斌 | - | - | 40.00% |
杨博 | - | - | 0.00% |
李素波 | - | - | 0.00% |
李春华 | - | - | 0.00% |
曾正连 | - | - | 0.00% |
庞东红 | - | - | 0.00% |
吴萍梅 | - | - | 0.00% |
吴建斌 | - | - | 0.00% |
余胜生 | - | - | 0.00% |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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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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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方四友 | 杜兵 | 2019-12-27 |
主要人员变更 | 周清华 | 刘志勇 | 2019-12-27 |
经营范围变更 | 商用车(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汽车信息咨询,二手车经销;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意外伤害保险代理(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1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商用车(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汽车信息咨询,二手车经销;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意外伤害保险代理(有效期至:2020年08月3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2-21 |
地址变更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大桥东路坑口村委写字楼一楼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大道1号8幢商业1-01号、1-02号、1-03号、1-05号 | 2017-12-21 |
其他变更 | - | *****9 | 2016-06-13 |
主要人员变更 | 监事,夏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斌,***;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郭滢,***;监事,夏帆,***; | 2015-08-07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夏帆;投资人:杨斌; | 投资人:夏帆;投资人:郭滢; | 2015-08-07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夏帆;投资人:杨斌;[退出] | 投资人:夏帆;投资人:郭滢;[新增] | 2015-08-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杨斌 | 证件号码:******,姓名:郭滢 | 2015-08-07 |
其他变更 | 监事,夏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斌,***;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郭滢,***;监事,夏帆,***; | 2015-08-07 |
股东信息变更 | 投资人:杨博;投资人:夏帆; | 投资人:夏帆;投资人:杨斌; | 2014-05-07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杨博;[退出]投资人:夏帆; | 投资人:夏帆;投资人:杨斌;[新增] | 2014-05-07 |
负责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杨博 | 证件号码:******,姓名:杨斌 | 2014-03-20 |
主要人员变更 | 监事,夏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博,***; | 监事,夏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斌,***; | 2014-03-20 |
其他变更 | 监事,夏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博,***; | 监事,夏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斌,***; | 2014-03-20 |
股东信息变更 | 杨博,出资164万人民币,占80.0%,实缴出资164万;夏帆,出资41万人民币,占20.0%,实缴出资41万; | 杨博,出资1604万,占80.0%,实缴出资1604万;夏帆,出资401万,占20.0%,实缴出资401万; | 2013-07-05 |
实收出资变更 | 205 | 2005 | 2013-07-05 |
注册资本变更 | 205.00 | 2005.00 | 2013-07-05 |
经营范围变更 | 商用车(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汽车信息咨询,二手车经销。** | 商用车(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汽车信息咨询,二手车经销;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意外伤害保险代理(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5日)。** | 2011-04-28 |
其他变更 | ******,王建国,;******,熊宇峰,监事; | ******,杨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夏帆,监事; | 2011-03-16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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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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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98076*****.com | 0796-****09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 | 98076*****.com | 0796-****095 | - | 74 |
郭滢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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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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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滢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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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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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政采[2013]84号县政府办公务车采购预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公务车 | 江西-吉安 | - | 2014-01-06 |
【吉政采(2013)061号】机动车等成交公示 | 中标公告 | 交换机 机动车 | 江西-吉安 | 17.98 | 2013-08-27 |
【吉政采(2013)015号】电动车、办公家俱、机动车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办公家俱 机动车 电动车 办公家具 | 江西-吉安 | 11.98 | 2013-04-03 |
赣鑫磊政采字【2013】021号预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公务车项目 | 江西-吉安 | 14.38 | 2013-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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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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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水县人民政府 | 1 | 1 | - | 2014-01-06 |
2 | 吉安文艺学校 | 1 | 1 | 17.98 | 2013-08-27 |
3 | 吉安市吉州区档案局 | 1 | 1 | 14.38 | 2013-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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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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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群与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宏盛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2015)青民初字第927号 | 一、被告绍兴宏盛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晓群经济损失款共计368442.78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晓群要求被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450元,原告负担450元,被告绍兴宏盛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3 |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赣0803执47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28 |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赣0826民初854号 | 一、被告陈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9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2日起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3日起计算,以4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4元,公告费600元,由陈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02 |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芦望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修理合同纠纷 | (2018)赣0802执97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1-04 |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0802民初2116号 | 被告刘晓群支付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5606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 | 2018-12-07 |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芦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修理合同纠纷 | (2017)赣0802民初1761号 | 被告芦望支付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42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 | 2018-12-07 |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庆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0802执101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5-30 |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庆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赣0802民初2945号 | 被告丁庆荣支付原告购车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30 |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0825民初970号 | 一、被告陈明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按揭贷款人民币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明杰负担1580元,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22 |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0802民初1762号 | 本案按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原告 | 2017-10-1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刘义赣、黄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吉民二初字第1059号 |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7-09-2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姚文林、宋艾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吉民二初字第1060号 | 一、被告姚文林、宋艾汀共同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借款本金499158.61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3月23日为54254.2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剩余本金的5%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对被告姚文林、宋艾汀共有的赣D×××××小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郭滢、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3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7-09-27 |
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苏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赣0803民初991号 | 准许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09-0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刘永红、谢丽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信用卡纠纷 | (2016)赣0802民初406号 | 一、被告刘永红、谢丽琼共同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借款本金143777.77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2月23日为16206.35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剩余本金的5%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对被告刘永红、谢丽琼共有的赣D×××××小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郭滢、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7-03-14 |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与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16)浙0103民初5380号 |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6-12-31 |
刘晓群与绍兴宏盛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2016)赣08民终1166号 | 一、撤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绍兴宏盛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30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16-11-1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温云云、陈明杰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吉民二初字第555号 | 一、被告温云云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贷款本金94560.61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为3128.2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对被告温云云所有的赣D×××××小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温云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5-09-3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袁小勇、肖海华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吉民二初字第558号 | 一、被告袁小勇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借款本金627258.62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为48958.85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对被告袁小勇、肖海华共有的赣D97177小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郭滢、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2元,减半收取,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5-09-3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陈明杰、丁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吉民二初字第265号 |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明杰、丁芳、曾雄辉、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被告 | 2015-08-2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与吴祥龙、姜建蓉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吉民二初字第483号 | 一、被告吴祥龙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贷款本金218656.73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5月27日为9034.83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吉州支行对被告吴祥龙、姜建蓉共有的赣D9J033小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郭滢、吉安亚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5-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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