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青岛华港制漆厂

  • 法人: 于慧
  • 注册资本: 185.77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合作制
  • 成立时间: 1978-11-06
  •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潍县路2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于慧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青岛华港、华港制漆、华港
  • 注册资本 185.77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202163660126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63660126
  • 曾用名 青岛市市南区塑料化工厂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202018032727
  • 登记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12-15
  • 营业期限 1989-03-29~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潍县路21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泡沫塑料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青岛华港制漆厂专业设计生产销售塑料桶。青岛华港制漆厂属于塑料桶企业。 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潍县路19号电话:(、0532-5035507)。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上看到的哟! 青岛华港制漆厂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周吉祥 法定代表人:于慧 2014-12-15
分支变更 分支机构名录:青岛市市南塑料化工厂皇冠商场、瑞君干洗部、 2009-06-08
地址变更 住所: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26号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潍县路21号 2006-09-14
地址变更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潍县路19号 住所: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26号 2006-05-09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涂料制造。塑料薄膜,塑料袋制造,塑料注射加工,涂料喷料技术服务。薄膜,塑料袋制造,塑料注射加工,涂料喷料技术服务。塑料薄膜,塑料袋制造,塑料注射加工,涂料喷料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塑料薄膜,涂料喷料技术服务。[涂料制造,塑料袋制造,塑料注射加工(加工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2004-05-27
名称变更 青岛市市南区塑料化工厂 青岛华港制漆厂 2000-05-31
注册资本变更 201.20 185.77 1998-12-03
企业类型变更 3200 3400 1998-12-03
经营范围变更 涂料制造。塑料薄膜、塑料制造,塑料注射加工。 涂料制造。塑料薄膜、塑料制造,塑料注射加工。涂料喷料技术服务。 1991-12-12
注册资本变更 201.20 64.00 1990-07-1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周** - - - 0532-****507 - 72
053265035507 - - - 0532-6****507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385****828 4031055*****.com - - 86

联系人共 1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于慧 董事长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陈建军与青岛华港制漆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6)鲁0203民初5732号 驳回原告陈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14
陈建军与青岛华港制漆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6)鲁0203民初3002号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被告 2016-07-05
赵守梅与青岛华港制漆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3)北民初字第766号 一、被告青岛华港制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守梅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期间的待岗生活费人民币9528元; 二、被告青岛华港制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守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9828元; 三、驳回被告青岛华港制漆厂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两案合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原告预交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03-06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