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27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9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7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苏雁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信红河产业、中信红河、中信红河产业开发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CITIC Honghe INDUSTRAIL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2522670866858C
- 纳税人识别号 91532522670866858C
- 组织机构代码 67086685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2500000000449
- 登记机关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1-03
- 营业期限 2008-01-31~2028-01-31
- 注册地址 云南省蒙自市护国路与惠民路交叉口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北京中信瑞星思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 - | 0.00% |
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20.00%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70.00% |
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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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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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2008年1月31日 至 2023年1月31日 | 2008年1月31日 至 2028年1月31日 | 2023-01-03 |
负责人变更 | 张明成 | 苏雁飞 | 2022-04-19 |
主要人员变更 | 靳敏 高燕 王兆奎 | 孙盼国 | 2022-04-19 |
章程备案 | - | 2020-12-311、公司章程总则部分修改;2、同意对《公司章程》第七章党组织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进行修改;3、同意删除二十二条。 | 2021-01-07 |
章程变更 | - | 2020-12-311、公司章程总则部分修改;2、同意对《公司章程》第七章党组织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进行修改;3、同意删除二十二条。 | 2021-01-07 |
实收出资变更 | 9500万人民币 | 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2020-06-10 |
主要人员变更 | 高燕 王兆奎 靳敏 | 靳敏 高燕 王兆奎 | 2020-06-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李月秋 | 张明成 | 2020-06-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月秋 | 张明成 | 2020-06-10 |
股东信息变更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000万人民币;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人民币;北京中信瑞星思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500万人民币;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人民币;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000万人民币;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人民币;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人民币; | 2019-10-18 |
投资人变更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000万人民币;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人民币;北京中信瑞星思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资500万人民币;[退出]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人民币;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000万人民币;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100%)万人民币;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人民币; | 2019-10-18 |
主要人员变更 | 杜公骥 | 李月秋 | 2018-05-1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 | 2018-05-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杜公骥 | 李月秋 | 2018-05-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赵景文 | 李月秋 | 2018-05-16 |
经营范围变更 | 行业代码:F5160 经营范围:矿产品销售;旅游资源、文化资源、农业资源的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的加工、销售;农产品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生产资料、农产品的批发、零售、加工、制造;物流服务、仓储;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 | 行业代码:F5160 经营范围:矿产品销售;旅游资源、文化资源、农业资源的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的加工、销售;农产品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生产资料、农产品的批发、零售、加工、制造;物流服务、仓储;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市场管理(筹建);房屋租赁。 | 2013-09-04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注册号:1000001000089 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认缴额:9000.0000 其中非货币认缴:0.0000 实缴额9000.0000 其中非货币实缴额:0.0000 | 法人股东退出 | 2012-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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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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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 - | 1512****830 | - | - | - | 84 |
谢** | 经理 | 1500****496 | - | ****616、8****858 | - | 95 |
张** | - | - | - | ****165、0873-****165 | 工程监理项目 | 73 |
联系人共 3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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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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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祯 | 董事 | - |
李月秋 | 董事,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 | 李月秋,中信红河产业董事长。 |
赵景文 | 董事长 | - |
杜公骥 | 董事 | - |
苏雁飞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杨建强 | 董事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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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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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022年度职工防暑降温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防暑降温 | 江苏-南京 | - | 2022-08-19 |
2022-NJ-0020-01:中信银行关于无锡分行2022年度职工防暑降温物品的集中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防暑降温物品 | 江苏-无锡 | - | 2022-08-0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022年度职工防暑降温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防暑降温 | 江苏-南京 | - | 2022-07-18 |
2021-NJ-0038-01:中信银行关于无锡分行2021年度职工防暑降温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防暑降温 | 江苏-无锡 | - | 2022-04-27 |
2021-ZH-0302-01:中信红河相关产品协同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 | 云南-红河 | - | 2022-01-2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021年度“职工防暑降温”物品 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职工防暑降温物品 | 江苏-南京 | - | 2021-12-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021年度“职工防暑降温”物品 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职工防暑降温物品 | 江苏-南京 | - | 2021-12-06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榴销售业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 | 云南-红河 | - | 2020-09-18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榴销售业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 | 云南-红河 | - | 2020-09-15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榴销售业务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 招标公告 | - | 云南-红河 | - | 2020-09-01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石榴销售业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 | 云南-红河 | - | 2020-08-19 |
蒙自百万亩石榴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工程及其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监理项目 | 招标公告 | 工程监理项目 | 云南-红河 | - | 2009-06-11 |
百万亩石榴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工程及其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土石方项目 | 招标公告 | 土石方项目 | 云南-红河 | - | 2009-02-27 |
百万亩石榴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工程及其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工程监理 | 云南-红河 | - | 2009-02-05 |
百万亩石榴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工程及其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建安工程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现代农业示范工程及其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建安工程 | 云南-红河 | - | 2009-02-05 |
百万亩石榴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工程及其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 | 招标公告 | 建设工程监理 | 云南-红河 | - | 2009-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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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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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11 | 6 | - | 2022-08-19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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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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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A轮 | 中信集团 | 2018-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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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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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云2503民初1906号 | 准许原告云南博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0元,由原告云南博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12-18 |
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云25执29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3-05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信红河矿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9)云民终1030号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信红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并于3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信红河矿业有限公司赔偿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0000元; 四、驳回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00元,中信红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00元,中信红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9-12-23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新兆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辽0103执510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7-03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云民终19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81元,由上诉人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5-23 |
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云25民初111号 | 一、由被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86606.1元; 二、由被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0684368.25元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工程欠款35086606.13元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由被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0元; 四、驳回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475元,由原告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63元,由被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23 |
石屏宝秀建筑有限公司与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云2503民初680号 | 一、被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石屏宝秀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27199.46元。 二、驳回原告石屏宝秀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3元,减半收取计6556.5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26556.5元,由被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36元,原告石屏宝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520.50元(原告已垫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9-04-25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何永武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157号 | 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何永武石榴损失共计54079.2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76元,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76元,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上诉人 | 2019-04-03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魏冬冬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158号 | 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魏冬冬石榴损失共计9344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68元,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元,由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68元,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上诉人 | 2019-04-03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中信红河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5)红中法执字第40号 |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4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4-03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新兆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7)辽0103民初13811号 | 一、被告辽宁新兆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8918.33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3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新兆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14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中盛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云民辖终1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05-21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亓云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京03民终1325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3-21 |
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亓云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京0105民初39366号 | 一、确认原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亓云华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亓云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四万五千元; 三、原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亓云华二〇一五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四千五百九十七元七角; 四、驳回原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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