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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雅布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谢昕东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8-25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义成路6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昕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宁波雅布、雅布、雅布食品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bo Yabu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0630907995X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0907995X
  • 曾用名 宁波雅布农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06000232109
  • 登记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9-23
  • 营业期限 2014-08-25~2034-08-24
  •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义成路69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农、林、牧、渔产品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黑枸杞、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枸杞
  • 公司简介 宁波雅布农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成立,公司位于浙江省 宁波市 江东区,主要生产经营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谢昕东 自然人股东 - 51.00%
谢伯康 自然人股东 - 49.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营业期限至: 2024-08-24 营业期限至: 2034-08-24 2024-05-22
地址变更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义城路**号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义成路**号 2019-09-23
地址变更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义城路**号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义成路**号 2019-09-22
地址变更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号*幢*号*层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义城路**号 2019-09-18
地址变更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号*幢*号*层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义城路**号 2019-09-17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食品经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6-28
经营范围变更 食品经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6-28
经营范围变更 食品经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6-27
名称变更 宁波雅布农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雅布食品有限公司 2017-04-26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初级农产品的批发、零售。 食品经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4-26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06000232109组织机构代码证:30907995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907995X8 2017-04-26
经营范围变更 初级农产品的批发、零售。 食品经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4-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330206000232109组织机构代码证:30907995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907995X8 2017-04-26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谢昕东;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胡乐韵;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胡乐韵;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04-26
地址变更 北仑区戚家山桥东街*号*幢*号二楼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号*幢*号*层 2017-04-26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宁波雅布农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雅布食品有限公司 2017-04-26
名称变更变更 宁波雅布农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雅布食品有限公司 2017-04-26
其他事项备案 原联络员姓名:谢昕东;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胡乐韵;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胡乐韵;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04-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注册号:330206000232109组织机构代码证:30907995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907995X8 2017-04-25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原联络员姓名:谢昕东;原联络员固定电话:***********;原联络员移动电话:;原联络员电子邮箱:;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现联络员姓名:胡乐韵;现联络员固定电话:;现联络员移动电话:***********;现联络员电子邮箱:;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胡乐韵;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2017-04-2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谢** 执行董事,销售部经理,总经理 1380****226、1826****722 - 0574-8****622 - 95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x*****.com 8****859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xx*****.com 8****859 - 74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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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宁波雅布食品有限公司、宁波申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宁波一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卢方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0)浙0206民初7576号 一、被告宁波申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雅布食品有限公司欠款173900.64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相应利息(自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卢方委对被告宁波申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波雅布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847元,减半收取1923.5元,由原告宁波雅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宁波申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卢方委共同负担1889元并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1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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