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毛线厂
- 法人: 田胜英
- 注册资本: 1749.00万元
-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
- 成立时间: 1981-02-15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二区甲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田胜英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北京毛线厂、毛线厂
- 注册资本 1749.00万元
- 实缴资本 1749.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Knitting Wool FACTORY China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6101119801P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6101119801P
- 组织机构代码 10111980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6002837651
-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0-24
- 营业期限 1981-02-15~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二区甲3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制糖业->制糖业
- 专业行业 其他、服装/鞋靴/箱包->时尚服装裤子->羊毛衫、家具/家纺/家饰->家饰布艺窗帘->毛线、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北京市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集团化多元化的企业,所属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年销售额50多亿元,出口创汇近4亿美元.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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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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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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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 厂长 | - | mxcc*****pnew.cn | 010-6****778 | - | 8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bjmxch_c*****3.com | 010-6****778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20、2021 | - | - | bjmxch_c*****3.com | 010-6****778 | - | 73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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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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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毛线厂与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9)京0106民初40272号之一 | 准许北京毛线厂撤诉 | 原告 | 2021-09-06 |
北京毛线厂等 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6执540号 | 终结(2018)京02民终4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6-30 |
北京毛线厂与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4)丰民初字第12525号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毛线厂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利来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14年7月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利来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毛线厂物业管理服务费2997266.4元、违约金647840.12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毛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利来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9053元,由原告北京毛线厂负担196530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金利来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金利来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0-08-31 |
北京毛线厂与北京和利安商贸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7)京民申3309号 | 本案由本院提审 | 再审申请人 | 2018-11-29 |
北京毛线厂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6)京02执71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20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苏向京 | 申请执行人 | 2018-07-02 |
北京毛线厂与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4)丰民初字第12526号 |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毛线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利来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诉讼相关费用500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毛线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利来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垫付的诉讼相关费用的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三年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毛线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利来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810元,均由原告北京毛线厂负担(已交纳81800元,剩余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8-06-08 |
北京毛线厂与北京和利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7)京02民终561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7-12-27 |
北京毛线厂申请执行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6)京02执172号 | 一、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于《商厦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毛线厂,逾期不自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毛线厂支付的自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起至《商厦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欠付租金的银行存款,其中自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应付租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七万零九百一十二元;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至《商厦租赁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租金免交),按实际天数以每日六万九千九百七十七元六角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毛线厂支付的房屋使用费的银行存款,自《商厦租赁合同》解除次日起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按实际天数以每日六万九千九百七十七元六角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毛线厂支付的违约金、赔偿租金损失、代缴电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百零三万三千零七十四元四角四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王文扬执行员苏建永 | 申请执行人 | 2016-03-11 |
北京毛线厂与北京和利安商贸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13)丰民初字第01554号 | 准许北京毛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毛线厂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16-01-29 |
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毛线厂与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毛线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5)民申字第402号 | 驳回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5-08-27 |
北京毛线厂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3)高民终字第277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二万七千三百八十九元,由北京毛线厂负担七十万一千六百二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十二万五千七百六十六元(于收到本判决书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四万三千九百五十六元,由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二万九千三百一十七元,由北京毛线厂负担六十八万八千一百零五元(已交纳),由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六十四万一千二百一十二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4-12-29 |
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毛线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4)二中民终字第1158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4-12-18 |
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毛线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4)二中民终字第1158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金利来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4-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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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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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021)京02民初49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京民再8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再审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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