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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

  • 法人: 刘莉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5-31
  • 办公地址: 湖南浏阳市太平桥镇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浏阳河竹地板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8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浏阳河、浏阳河竹木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Hunan Liuyanghe BAMBOO&W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81184236957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184236957
  • 曾用名 湖南省浏阳市浏东竹木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81000028378
  • 登记机关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6-12
  • 营业期限 2001-05-31~2051-05-30
  • 注册地址 浏阳市太平桥镇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木材加工->其他木材加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地板地面材料->地板、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宝石、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磨具、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木炭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李伏南 自然人股东 - 86.00%
刘莉 自然人股东 - 10.00%
刘国兴 自然人股东 - 4.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刘国兴,李伏南,刘莉 李伏南,刘莉,刘国兴 2015-06-12
经营范围变更 竹木制品加工销售(许可证、文件经营)。# 加工;木材进出口;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人造板木制品、竹、藤、棕、草等制品、雕塑工艺品、天然石制磨具的制造;宝石饰品、玉石饰品、木炭、薪柴的发;中药材批发、种植。(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活动 2015-06-12
股东信息变更 刘国兴,李伏南,刘莉 李伏南,刘莉,刘国兴 2015-06-12
股东变更 刘国兴,李伏南,刘莉 李伏南,刘莉,刘国兴 2015-06-12
名称变更变更 湖南省浏阳市浏东竹木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 2014-07-08
股东信息变更 李伏南,刘国兴 李伏南,刘国兴,刘莉 2014-04-21
投资人变更 李伏南出资 150.00000万元 人民币;刘国兴出资 350.00000万元 人民币 刘莉出资 50.00000万元 人民币 ;刘国兴出资 20.00000万元 人民币 ;李伏南出资 430.00000万元 人民币 2014-04-21
股东变更 李伏南,刘国兴 李伏南,刘国兴,刘莉 2014-04-21
经营范围变更 竹木制品加工销售(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 2014-04-21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国兴 刘莉 2014-03-11
经营范围变更 竹木制品加工销售(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30日)。 竹木制品加工销售(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2011-04-28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0000万元[人民币] 500.0000万元[人民币] 2010-10-14
股东信息变更 2股东实际出资100.0 2股东实际出资500.0 2010-10-14
股东信息变更 刘国兴出资 40.00000万元 人民币;刘阳富出资 30.00000万元 人民币;郑明生出资 30.00000万元 人民币 李伏南出资 30.00000万元 人民币 ;刘国兴出资 70.00000万元 人民币 2008-11-14
经营范围变更 - 竹木制品加工销售(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30日)。# 2008-11-14
经营期限 2009-11-13 00:00:00 2051-05-30 00:00:00 2008-11-1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星关霞办 4301960860 2006-08-28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郭** - 1392****027 - - - 81
731-88627127 - - - - - 70
73188627127 - - - - - 70

联系人共 32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国兴 销售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销售,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湖南湘弘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等裁定书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20)湘0181执8300号之一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浏阳强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刘莉、刘国兴、李伏南银行存款6132144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12-30
湖南湘弘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浏阳强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2020)湘0181民初863号 一、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湖南湘弘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42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截至2017年4月13日止,利息为1150621元;2、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以本金49542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计算); 二、浏阳强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刘莉、刘国兴、李伏南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浏阳强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刘莉、刘国兴、李伏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湖南湘弘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浏阳强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刘莉、刘国兴、李伏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28
刘琼芳与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2018)湘0181执535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04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8-10-17
胡新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2018)湘0181执533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5538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18-10-17
李承秋申请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2017)湘0181执3566号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8145.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8-10-15
刘琼芳与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湘0181民初8677号 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刘琼芳工资10484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28
胡新军与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湘0181民初7727号 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胡新军工资55389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28
熊赣湘与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湘0181执289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18-03-21
刘永由与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湘0181执289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18-03-21
原告李承秋与被告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湘0181民初1745号 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李承秋工资8120.5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7-10-27
原告熊赣湘与被告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湘0181民初1363号 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熊赣湘工资51836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原告 2017-10-27
原告张祖辉与被告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湘0181民初1746号 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张祖辉工资1922.5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7-10-27
原告刘永由与被告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湘0181民初1279号 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刘永由工资15293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17-10-27
原告冯细春与被告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湘0181民初1273号 限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冯细春劳务报酬5948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0-25
陈观生与刘国兴、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湘0181执469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10-25
杨蔚与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刘国兴、李伏南、熊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湘0181民初6665号 一、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刘国兴、李伏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杨蔚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杨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刘国兴、李伏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0-24
黎露与刘国兴等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湘0181执93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17-10-18
杨蔚诉刘国兴执行终结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湘0181执47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17-09-29
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湘0621民初751号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计913元,由原告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17-09-04
原告张常春与被告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7)湘0181民初2056号 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张常春工资款5758.3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浏阳河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6-16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00113Q24410R1M/4300 2013-05-10 2016-05-09
环保部_环境标志 CEC 010 18423695-7 2013-04-18 2016-04-17
环保部_环境标志 05510P1010432R0S 2010-02-25 201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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