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徐海华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5-21
- 办公地址: 新民市大民屯镇方巾牛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海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辽宁绿立方、绿立方
- 注册资本 4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000.00万元
- 英文名 Liaoning Lulifang Industrial Development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81594121570M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81594121570M
- 组织机构代码 59412157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81000023240
- 登记机关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4-14
- 营业期限 2012-05-21~
- 注册地址 新民市大民屯镇方巾牛村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其他农业->其他农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黄丹丹 | - | - | 0.00% |
辽宁绿立方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 |
沈阳鹏润达果蔬商贸有限公司 | - | - | 0.00% |
徐海华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 | - | - | 0.00% |
刘硕 | - | - | 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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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 2022-05-20 | - | 2022-04-12 |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 2022-05-20 | - | 2022-04-12 |
主要人员变更 | 1徐海华执行董事兼经理;2蔡艳监事; | 1蔡艳监事;2徐海华执行董事;3徐海华经理; | 2022-04-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徐海华执行董事兼经理;2蔡艳监事; | 1蔡艳监事;2徐海华执行董事;3徐海华经理; | 2022-04-12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发建设、种养业实验、示范和农产品仓储、冷藏、配送;度假、、旅游、观光项目开发管理;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与应用;果蔬、农产品(不含粮食)收购、初加工、筛选、包装、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 | 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发建设、种养业实验、示范和农产品仓储、冷藏、配送;度假、旅游、观光项目开发管理;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与应用;果蔬、农产品(不含粮食)收购、初加工、筛选、包装、批发、零售;食品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29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李双 | 2016-11-2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6-11-25 |
股东信息变更 | 1徐海华;2黄丹丹; | 1徐海华; | 2016-11-25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4000.00 | 2016-11-25 |
投资人变更 | 1徐海华;2黄丹丹; | 1徐海华; | 2016-11-25 |
股东信息变更 | 1刘硕;2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3徐海华; | 1徐海华;2黄丹丹; | 2016-01-12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6-01-1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徐海华执行董事兼经理;2董小斌监事; | 1徐海华执行董事兼经理;2蔡艳监事; | 2016-01-12 |
主要人员变更 | 1徐海华执行董事兼经理;2董小斌监事; | 1徐海华执行董事兼经理;2蔡艳监事; | 2016-01-12 |
投资人变更 | 1刘硕;2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3徐海华; | 1徐海华;2黄丹丹; | 2016-01-12 |
主要人员变更 | 1董小斌监事;2刘硕执行董事兼经理; | 1徐海华执行董事兼经理;2董小斌监事; | 2014-08-25 |
股东信息变更 | 1刘硕;2辽宁绿立方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刘硕;2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3徐海华; | 2014-08-25 |
负责人变更 | 刘硕 | 徐海华 | 2014-08-25 |
其他变更 | 500.0000 | 0.0000 | 2014-08-25 |
投资人变更 | 1刘硕;2辽宁绿立方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1刘硕;2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3徐海华; | 2014-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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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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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海关 | 2101963141 | 2012-06-1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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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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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艳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2 | - | - | 6457194*****.com | 0411-8****761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 | xhh1*****6.com | 024-8****188 | - | 74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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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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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书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鲁0283民初8125号 | 一、被告李书生、吴秀娥给付原告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款557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9元,减半收取5339.5元,由被告李书生、吴秀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5-11 |
何家忠、张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终1426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9元,由上诉人何家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1 |
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辽01民终1272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由上诉人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1-04 |
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志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终583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2元,由上诉人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9-29 |
王志财与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181民初6703号 | 一、被告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志财支付尚欠萝卜款33243.00元; 二、被告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志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萝卜款3324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0元,由被告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9 |
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啟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终308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元,由上诉人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7-03 |
辽宁云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辽0181民初3565号 |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19 |
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东仁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2019)辽01民终1398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4-09 |
何家忠与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新民初字第5302号 | 本案中止诉讼 | 被告 | 2019-12-02 |
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守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1民终1049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1-19 |
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啟月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辽01民终1051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1-19 |
原告王志财与被告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181民初4772号 | 被告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志财萝卜款332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被告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3 |
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王志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1民终4221号 | 一、撤销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8)辽0181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1元,予以退还 | 上诉人 | 2019-06-10 |
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与刘硕、辽宁绿立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进武、徐海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7)辽01民终10965号 | 一、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17)辽018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硕的起诉; 三、驳回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400元,退还刘硕;上诉人大连金塔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原审第三人 | 201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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