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廖恩荣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10-14
- 办公地址: 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北侧黄河路西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廖恩荣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中人能源、中人、泗阳中人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300.00万元
- 英文名 Siyang Zhongr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1323MA1M9HBL6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9HBL6
- 曾用名 泗阳佳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1323000167071
- 登记机关 泗阳县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08
- 营业期限 2015-10-14~2035-10-13
- 注册地址 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北侧黄河路西侧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风能原动设备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风力发电、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发电机、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泗阳佳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5年10月14日,注册地址在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北侧黄河路西侧 ,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机组制造、销售;风力发电机组零部件销售;风电场工程技术服务;新能源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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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高传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0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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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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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杨蓉 | 廖恩荣 | 2019-07-23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 | 20000.00 | 2018-07-13 |
投资总额变更 | 2000.000000 | 20000.000000 | 2018-07-13 |
名称变更 | 泗阳佳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17-04-01 |
名称变更变更 | 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泗阳佳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16-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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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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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zhaoguangl*****ren.com.cn | 0527-8****062 | - | 74 |
杨** | - | - | 151511277*****3.com | - | - | 72 |
潘大为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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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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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恩荣 | 董事长 | - |
薛文彦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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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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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瀚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113执549号 | 终结本院(2019)苏0113民初6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21-01-28 |
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305执819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825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中诉讼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9 |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05民初18258号 | 一、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90万元; 二、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0元,由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5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1482民初2824号 | 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12588.28元及违约金46125.88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24元,由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5 |
8484江阴市宝峰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323民初8484号 | 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宝峰冶金机械有限公司32340元及利息(利息以323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以323.4元为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7元,由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0 |
申请执行人南京创拓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115执73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09 |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05执1216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7-01 |
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91民初3296号 | 一、原告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合同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合同书》中未履行的变流器水冷系统部分(物料代码17FD028)不再履行; 二、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23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8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48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敏泰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0元,由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30 |
1567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高传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1323民初1567号 | 一、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7520208.82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泗阳高传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泗阳高传电气有限公司、泗阳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额2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泗阳县三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苏(2017)泗阳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14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61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74161元,由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高传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泗阳高传电气有限公司、泗阳高传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9 |
南京蓉滋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与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323执483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23 |
北京东方乾海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191执175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6-10 |
8660吉林重通成飞新材料股份公司与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323民初8660号 | 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林重通成飞新材料股份公司货款1286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8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865元为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189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6 |
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91民初2678号 |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05-26 |
4670无锡市博创实业有限公司与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323民初4670号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0P01805230020的合同书; 二、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博创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00元,由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6 |
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91民初2678号 | 一、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476.28元及利息(以1317698.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2777.5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收取原告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供应的9套主轴,并支付相应货款1699917.1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金源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03元,由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26 |
广州高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91执207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4-30 |
南京蝶创服饰有限公司与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1323民初8056号 | 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蝶创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79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 | 2020-03-30 |
1383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791民初1383号 | 一、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9566264.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00元。 二、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高传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南京高传机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6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泗阳中人公司负担,被告南京中人公司、南京高传发展公司、泗阳高传制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0-03-04 |
青岛奥川新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91民初1761号 | 被告南京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奥川新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59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5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4元,由被告南京中人公司、泗阳中人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8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鲁1482财保698号 | 冻结被申请人泗阳中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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