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赵春旭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9-23
- 办公地址: 鹿泉区龙泉路5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春旭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微风汽车、河北微风、微风
- 注册资本 1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185308350584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0835058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185000027608
- 登记机关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7-31
- 营业期限 2014-09-23~2034-09-22
-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59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整车制造->新能源车整车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客车、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轿车、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客车
- 公司简介 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集团凭借专业的管理团队、研发团队及卓越的客户服务体系,始终致力于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轿车、大容量锂电池等新型自主品牌的研发和生产,凭借自身的优势和资源于20132014年成功收购了新乡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河北隆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德动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河北长鹿客车厂、北京神州巨电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汽车及锂电池知名企业,拥有多项整车和改装车生产资质,拥有大容量锂电池国际先进技术,在的活、北京等建有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三电”研究院。公司坚持“求真务实,科技创新”原则,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核心,开发大容量锂电池,积极推行产品系列向新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节能、低油耗方向发展,努力打造高效、节能环保汽车行业链,已取得100多项科技成果及发明专利。公司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资金雄厚。现已成为集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市场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完整、技术最先进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之一。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品牌经营为核心,力争将公司建设成为管理领先、规模领先、服务领先、效益领先,具有较强竞争力、影响力、可持续发展力,多元化、规模化的大型集团公司!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河北长鹿客车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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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备案手机: | 赵淑丽***备案手机:*** | 2020-07-31 |
负责人变更 | 樊艳丽 | 赵春旭 | 2020-07-31 |
主要人员变更 | 樊艳丽 | 赵春旭 | 2020-07-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田月红[退出] | 王琼[新增] | 2020-07-31 |
章程备案 | 无 | 2020-07-28 | 2020-07-31 |
财务人员变更 | - | 张田军*** | 2020-07-31 |
企业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5-04-01 |
投资人变更 | 河北长鹿客车有限公司;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河北长鹿客车有限公司; | 2015-04-01 |
负责人变更 | 张建峰 | 樊艳丽 | 2015-04-01 |
股东信息变更 | 河北长鹿客车有限公司;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河北长鹿客车有限公司; | 2015-04-0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5-04-01 |
经营范围变更 | 新能源汽车项目研发、建设、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新能源汽车项目研发、建设、投资、管理;客车、厢式运输车、改装车(限公告目录范围内)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制造、销售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3-17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河北长鹿客车厂;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河北长鹿客车有限公司;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2015-03-17 |
股东信息变更 | 河北长鹿客车厂;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河北长鹿客车有限公司;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2015-03-17 |
投资人变更 | 河北长鹿客车厂;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河北长鹿客车有限公司;河北微风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2015-03-17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鹿泉市龙泉路59号 | 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59号 | 2014-10-10 |
地址变更 | 鹿泉市龙泉路59号 | 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59号 | 2014-10-10 |
住所变更 | 鹿泉市龙泉路59号 | 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59号 | 2014-10-10 |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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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赵春旭 | 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 | 0311-6****708 | - | 71 |
田月红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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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樊艳丽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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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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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双、宋利明等与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冀0110民初3964号 | 一、被告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学双工资22599元、支付宋利明工资21750元,支付王玉鹏工资9198元,支付张占波工资6795元,支付姚增生工资7600元,支付胡梦生工资4100元,支付李倩云工资2500元,支付刘俊彦工资1980元,支付吴保家工资14956元,支付王增群工资3353元,支付董海平工资3353元,支付黄丽佳工资2074元,支付杜京涛工资6900元。 二、被告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与原告李学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48000元,支付宋利明差额部分22500元,支付王玉鹏差额部分9000元,支付张占波差额部分28000元,支付姚增生差额部分24000元,支付胡梦生差额部分18000元,支付李倩云差额部分4000元,支付刘俊彦差额部分600元,支付吴保家差额部分10000元,支付王增群差额部分15600元,支付董海平差额部分15600元,支付黄丽佳差额部分6000元,支付杜京涛差额部分9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10 |
郑红霞、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2018)冀0110执1078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0-23 |
安赞宾与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冀0110民初383号 | 被告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赞宾工资款4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28 |
郑红霞与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冀0110民初384号 | 被告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郑红霞工资款10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28 |
戎向丽与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冀0110民初381号 | 被告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戎向丽工资款252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28 |
于宝卷与河北微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冀0110民初486号 | 准许原告于宝卷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宝卷负担 | 被告 | 2018-02-06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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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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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clbus.com | hbclbus.com | 冀ICP备2020025272号-1 | 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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