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李建忠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7-26
- 办公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簇锦横街160号5楼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建忠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75773980099
- 纳税人识别号 510107577398009
- 组织机构代码 57739800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7000393869
- 登记机关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16
- 营业期限 2011-07-26~
-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簇锦横街160号5楼9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其他未列明零售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花雕酒、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芥末、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水果、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 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长期致力于调味品专业销售和专业服务的大型贸易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现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广场旁,公司运用现代科学的管理手段,热忱为广大客户提供优秀的服务。质量是本公司生存之本,走的正是质量兴业之路。以顾客的满意为我们的宗旨,我们将更加努力地更新观念,真诚地与社会各界朋友携手合作,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共创美好的未来。 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代理经销产品有:海天系列、嘉豪、劲霸、李锦记、凤球唛、家宝阳光、享氏美味源、广味源、双桥、新的、美国厨师、百利、紫林醋、恒顺醋、湖南辣妹子、大有鸡精、海南黄辣酱、港顺、佳隆、中篮、香辣酥、金装美厨、秦船、红头船、秦岭泉、百熊炼乳、花雕酒系列、芥末膏系列、飞马味精鸡精、鲜谷坊鲜榨汁、稻井香糯米粉等等。 公司历史 回顾走过的十六载岁月,成都鑫创康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2000年8月建立“泰和经营部”(公司前身) 2003年8月成立“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 2004年公司以品牌为路线、以服务为理念成功转型,走品牌化道路 2008年被东莞鸿兴公司评为“优秀经销商” 2010年深圳昌裕公司评为“销量增长第一经销商” 2011年被天水昌盛公司评为“金牌经销商” 2013年被广东佛山海天公司评为“2010-2012年度持续贡献奖经销商” 公司规模和效益保持地区同行业领先地位,现已经代理二十余个国内知名品牌,被多家公司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公司。 企业文化 公司宗旨 用服务与真诚来换取你的信任与支持, 互惠互利,共创双赢! 经营理念 品牌化,打造品牌。 公司方针 进取、求实、严谨、团结 公司口号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人才理念 有德有才,破格重用;有德无才,培养使用; 有才无德,限制录用;无德无才,坚决不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李建忠 | 自然人股东 | - | 30.00% |
李建兴 | 自然人股东 | - | 70.00%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变更 | 无 | ; 2021-12-08 | 2021-12-14 |
其他变更 | 李建忠 出资 30万人民币;李建兴 出资 270万人民币; | 李建忠 出资 90万人民币;李建兴 出资 210万人民币; | 2021-12-14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2021-12-08 | 2021-12-14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建忠 出资 5万人民币;李建兴 出资 45万人民币; | 李建忠 出资 30万人民币;李建兴 出资 270万人民币; | 2021-03-16 |
投资人变更 | 李建忠出资5万人民币;李建兴出资45万人民币; | 李建忠出资30万人民币;李建兴出资270万人民币; | 2021-03-16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1-03-16 |
联络人员变更 | 杨艳 *** 备案手机:*** | 谭梅英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8-04-18 |
投资人变更 | 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水果、冷鲜肉、禽、蛋、水产品、日用品、农副产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2-12 |
股东信息变更 | 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水果、冷鲜肉、禽、蛋、水产品、日用品、农副产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2-12 |
其他变更 | - | 杨艳,*** | 2016-08-15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杨艳,***** | 2016-08-15 |
投资人变更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7月20日)。(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 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7月7日)。 | 2014-07-10 |
股东信息变更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7月20日)。(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 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7月7日)。 | 2014-07-10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7月20日)。(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 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7月7日)。 | 2014-07-10 |
共 1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388****808 | 1641677*****.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 | 028-8****575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88****808 | 1641677*****.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任永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川0117民初8596号 | 准许原告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21元,由原告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2-21 |
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夏丽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107民初11018号 | 一、被告夏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71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17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夏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82.5元,由原告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2.5元,被告夏丽萍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12-07 |
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张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0107执7111号 |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1-11-07 |
曹月与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川0107民初5099号 | 准许曹月撤回起诉 | 被告 | 2021-05-26 |
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0107民初8742号 | 一、被告张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1295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张锐负担。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张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告 | 2021-03-19 |
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川0107民初13030号 | 准许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成都鑫创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6-01 |
共 6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