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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尤文武
  • 注册资本: 50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02-12-12
  • 办公地址: 平泉市东方街204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山庄老酒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4

人力资源专家

3

技术专家

23

无角色

1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

招标金额

750,000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0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06

专利数排名

50%

专利总数

20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尤文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承德避暑山庄、避暑山庄
  • 注册资本 50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773.06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823745423964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5423964
  • 曾用名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800000027032
  • 登记机关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19
  • 营业期限 2002-12-12~
  • 注册地址 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酒、饮料及茶叶批发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白酒、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茶叶
  • 公司简介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建1949年,现有总资产20亿元,员工2000人,占地500亩,是以生产白酒、酒精、饲料为主要产品的综合大型企业集团,集团是河北省百强民营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是河北省首家酒类民营股份制集团拟上市企业。目前已成为河北浓香白酒第一品牌,2019年集团在联通公司、华为公司的支持下实现“5G+”模式,成为河北省工业企业中第一家将“5G+”模式应用于集团管理生产的各个环节的企业。2020年集团旗下的山庄老酒文化产业园景区正式获评为国家AAAA级景区,成为承德市第一家工业旅游AAAA级景区,平泉市第一家AAAA级景区。 山庄牌系列白酒是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创新品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产品、全国用户满意产品。“山庄、启健、八珍、避暑山庄”商标是河北省著名商标,2010年“山庄”商标被国家工商总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山庄牌系列白酒、八珍御酒、启健牌酒精是河北省名牌产品。产品远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集团公司是平泉县支柱企业,承德工业50强、河北百强企业、河北省最大的酒精生产厂家,中国白酒行业30强企业之一,全国酒精10强企业。全国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先进企业、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河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河北省质量技术奖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河北省酒类行业唯一一家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企业、ISO9001和IS014001国际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 公司总部地址:河北省平泉县迎宾街204号,联系电话:0314-6206685 石家庄皇家窖藏销售公司电话:13363887853。地址:石家庄槐安西路与西二环交叉口西行300米天水丽城10楼 山庄老酒原浆事业部电话:0311-67260738。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南角嘉业大厦803室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景 - 32.36万元 0.68%
高平 - - 2.87%
高东风 自然人股东 - 1.53%
马维平 - - 0.00%
马祥 自然人股东 - 2.57%
马玉龙 自然人股东 - 1.61%
马惠生 - - 0.00%
马惠升 自然人股东 - 2.77%
顾哲铭 - - 0.69%
陈秀杰 自然人股东 - 3.28%
陈永华 自然人股东 - 1.52%
赵建锋 - - 0.00%
赵剑锋 - - 0.00%
计丙轩 自然人股东 - 1.11%
董培基 自然人股东 - 1.51%
肖玉昌 - - 1.49%
益制然 - - 0.00%
王立新 自然人股东 - 1.60%
王林荣 自然人股东 - 0.90%
王小春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备案 2023-01-15删除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党建部分,新章程 2023-02-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黄景禄 尤文武 2023-02-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徐佳庆 尤文武 周保友 陈秀杰 刘伟东 毕春璞 姜子全 黄景禄 陈秀杰 王国明 刘宝东 尤文武 张建 刘伟东 2023-02-08
财务负责人 孔丽杰 *** 刘伟东 *** 2023-02-0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周智杰 王玉学 姚贵兴 康建成 刘淑杰 付建华 2023-02-08
章程备案 - 2023-01-15删除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党建部分,新章程 2023-02-08
章程变更 - ;2021-03-18经营范围变更 2021-03-19
经营范围变更 粮食收购;酒产品开发、技术服务;进口本公司所需的机械设备、出口本公司的产品;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可经营理发、洗浴服务 粮食收购;酒产品开发、技术服务;进口本公司所需的机械设备、出口本公司的产品;取得许可证的分公司可经营理发、洗浴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03-19
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20-06-10股东出资情况 2020-06-11
章程变更 - ; 2020-05-18股东出资情况 2020-05-19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0-05-18股东出资情况 2020-05-19
主要人员变更 毕春璞 刘伟东 张春满 尤文武 陈秀杰 姜子全 周保友 毕春璞 刘伟东 周保友 尤文武 陈秀杰 姜子全 徐佳庆 2018-08-2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毕春璞刘伟东张春满尤文武陈秀杰姜子全周保友 毕春璞刘伟东周保友尤文武陈秀杰姜子全徐佳庆 2018-08-20
名称变更变更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01-22
投资人变更 冯玉华;刘伟东;刘福元;刘绍利;吕月芹;周保友;商立云;姚贵兴;姜子全;尤文武;平泉县财政局;平泉睿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凤歧;张凤银;张卫华;张建;张洪超;李学慧;李进;杜杰;杨立飞;毕春璞;王丽芹;王国明;王林荣;王立新;管晓春;董培基;计丙轩;陈永华;陈秀杰;马惠升;马玉龙;马祥;高东风;黄景禄; 冯玉华;刘伟东;刘福元;刘绍利;吕月芹;周保友;商立云;姚贵兴;姜子全;尤文武;平泉县财政局;平泉睿信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凤歧;张凤银;张卫华;张建;张洪超;李学慧;李进;杜杰;杨立飞;毕春璞;王丽芹;王国明;王林荣;王立新;管晓春;董培基;计丙轩;陈永华;陈秀杰;马惠升;马玉龙;马祥;高东风;黄景禄; 2017-01-22
经营期限 2002年12月12日 至 2022年12月11日 2002年12月12日 至 长期 2017-01-2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017-01-22
联络员备案 备案手机: 言杰 *** 备案手机:*** 2017-01-22
主要人员变更 高东风 周智杰 王玉学 姚贵兴 2017-01-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伟东张景文陈秀杰周保友尤文武毕春璞姜子全 刘伟东陈秀杰毕春璞尤文武姜子全张春满周保友 2017-01-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鑫 - - - - - 70
19139752301 - 1913****301 - - - 81
官网联系人 - - BSSZ3*****3.com 0314-****982、0314-****854 - 74

联系人共 6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黄景禄 总经理 -
陈秀杰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平泉市财政局本级2024年01至12月政府采购意向 招标公告 资产评估服务项目 股权价值审计服务项目 河北-承德 75.00 2024-08-07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酒业第二厂区项目10KV电力线路地埋迁改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开标记录 中标公告 电力线路地埋迁改工程 河北-承德 - 2023-10-07
关于对承德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审结果的公示 中标公告 - 河北-承德 - 2021-07-30
承德人才2021年“紫塞春晖”人才交流会需求信息 中标公告 - 河北-承德 - 2021-03-0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3)冀民三终字第129号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0019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9-25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隆县酒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16)冀08执91-4号 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8-01-05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冀0823执108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7-12-27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会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冀0823执108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7-12-10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山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冀0823民初2161号 准许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00元,减半收取计397.00元,由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7-10-24
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冀门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09民初5689号 准许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2017-09-14
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素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16)冀0823民初4268号 一、被告赵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2293.00元。 二、被告赵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17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9.00元,减半收取2565.50元,由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2.50元,由被告赵素霞负担1573.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129.00元) 原告 2017-07-03
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会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冀0823民初805号 被告李会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65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李会莲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于平泉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 原告 2017-05-04
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冀0823民初804号 被告王学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0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6.00元,减半收取1313.00元,由被告王学芳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至平泉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26.00元) 原告 2017-05-04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冀民三终字第7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审理费4552元,由上诉人天津海河春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5-10-10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4)唐民初字第358号 一、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云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被告韦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四、驳回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8元,由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638元,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负担16750元;被告韦云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9-22
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避霞山庄饮品有限公司、兴隆县酒业有限公司、冷久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5)承民初字第00061号 一、被告承德避霞山庄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使用“皇家山莊及图”商标;被告兴隆县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冷久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生产和销售“皇家山莊”白酒。 二、被告承德避霞山庄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20000.00元。 三、被告兴隆县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 四、被告承德避霞山庄饮品有限公司、被告兴隆县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代理费370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3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9133元由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133.00元,被告承德避霞山庄饮品有限公司承担6600.00元、被告兴隆县酒业有限公司承担6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应交纳与一审判决同等数额的上诉费,上诉费直接汇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账号。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15-09-06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萝北县利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黑林民再字第2号 一、撤销本院(2014)黑林立商管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及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4)鹤北林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萝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7-21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19-04-30 (2017)黑民再559号 萝北县利源链式贸易有限公司与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被申请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网店

网店名称 电商平台
山庄皇家窖藏品牌旗舰店 京东
山庄老酒自营旗舰店 京东
山庄老酒酒类旗舰店 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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