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 汪宣友
- 注册资本: 3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3-01-09
- 办公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六米外供院内4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3次
中标金额
19,907,603元
客户
4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汪宣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天津皖庐港友、皖庐港友劳务、皖庐港友
- 注册资本 3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8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Binhai New Area Wanlu Gangyou Labor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2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65987470957
- 纳税人识别号 911201165987470957
- 组织机构代码 59874709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16000148982
-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08
- 营业期限 2013-01-09~2043-01-08
-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六米
- 国标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居民服务业->其他居民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清洁服务
- 公司简介 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秉承“诚信、专业”的经营理念,坚持用户至上、竭尽所能、有始有终客户至上,细心呵护全程满意。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公司地址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六米,公司主营产品为劳务服务;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机械设备维修;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质量至上、规范发展”的治企方针,发杨“求真务实,顽强拼搏”的企业作风,服务于广大企业。欢迎广大企业、消费者与我们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联系、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汪滨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汪宣友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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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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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10.0;出资比例(%):5.0; | 认缴出资额(万元):38.0;出资比例(%):10.0; | 2018-11-08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 | 380.00 | 2018-11-08 |
经营范围变更 | 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限国内);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机械设备维修;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劳务服务;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机械设备维修;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1-08 |
许可信息变更 | 许可证名称:无许可信息; | 许可证名称:空; | 2018-06-20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证名称:无许可信息; | 许可证名称:空; | 2018-06-20 |
经营范围变更 | 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限国内);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机械设备维修;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限国内);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机械设备维修;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5-08 |
经营范围变更 | 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限国内);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机械设备维修;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批发业;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限国内);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机械设备维修;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4-13 |
经营场所信息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六米街道乡镇:空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六米街道乡镇:塘沽街道办事处 | 2016-01-14 |
经营范围变更 | 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限国内);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港区内经营除外);机械设备维修(汽车、农业机械维修除外);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限国内);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机械设备维修;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批发业;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1-14 |
地址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六米;街道乡镇:空; | 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六米;街道乡镇:塘沽街道办事处; | 2016-01-14 |
管辖单位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心商务区办事处 | 2015-04-21 |
工商所变更 | 自贸中心商务 | 空 | 2015-04-21 |
登记机关变更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心商务区办事处 | 2015-04-21 |
地址变更 | 自贸中心商务 | - | 2015-04-21 |
经营范围变更 | 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限国内);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港区内经营除外);机械设备维修(汽车、农业机械维修除外);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劳务服务;劳务派遣(限国内);园林绿化工程;装卸搬倒服务(港区内经营除外);机械设备维修(汽车、农业机械维修除外);清洁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4-17 |
地址变更 | 执法三局 | - | 2015-02-26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执法三局 | - | 2015-02-26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沽分局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5-02-26 |
属地监管工商所 | 执法三局 | 空 | 2015-02-26 |
管辖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塘沽分局 |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5-02-26 |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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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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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1380****336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500****404 | tedar*****6.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1382****976 | ahsljx20*****na.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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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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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宣友 |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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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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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滚装码头有限公司临时堆场物业服务 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 | 天津 | 93.05 | 2022-12-27 |
天津港海嘉汽车码头有限公司苫缆操作业务外包项目 | 中标公告 | 苫缆操作业务外包项目 | 天津 | 57.25 | 2022-07-27 |
天津港滚装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环球滚装码头有限公司2022年苫缆业务外包项目 | 中标公告 | - | 天津 | 117.00 | 2022-07-08 |
天津港滚装码头有限公司闸口(三角地)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 天津 | 93.05 | 2022-02-14 |
天津港第一港埠有限公司工具收发、检查及相关辅助业务外包项目 | 中标公告 | 工具收发检查及相关辅助业务外包项目 | 天津 | 351.70 | 2021-09-30 |
天津港翔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外包项目 | 中标公告 | 业务外包项目 | 天津 | - | 2019-12-09 |
天津盛港集装箱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太平洋国际项目操作业务外包(二标段) | 中标公告 | - | 天津 | 966.72 | 2019-07-01 |
天津港翔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外包项目 | 中标公告 | 业务外包项目 | 天津 | - | 2019-04-01 |
工具收发、检查及相关辅助业务外包项目 | 中标公告 | 工具收发检查及相关辅助业务外包项目 | 天津 | 262.71 | 2019-03-08 |
天津港第一港埠有限公司西区陆运装卸及辅助业务外包项目 | 中标公告 | - | 天津 | - | 2019-02-22 |
天津港第一港埠有限公司西区陆运装卸及辅助业务外包项目 | 中标公告 | - | 天津 | - | 2019-02-22 |
天津港第一港埠有限公司西区陆运装卸及辅助业务外包项目 | 中标公告 | - | 天津 | - | 2019-02-22 |
天津港滚装码头有限公司闸口物业项目 | 中标公告 | 闸口物业项目 | 天津 | 49.28 | 2018-06-29 |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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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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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港海嘉汽车码头有限公司 | 2 | 2 | 137.17 | 2023-04-06 |
2 | 天津港第一港埠有限公司 | 6 | 6 | 965.41 | 2023-02-08 |
3 | 天津港滚装码头有限公司 | 5 | 5 | 375.78 | 2022-12-27 |
4 | 天津港翔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 2 | 2 | - | 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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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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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峰、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津03民终515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喜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0-01 |
肖振辉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16民初94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振辉加班费关差额5053.5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振辉夜班津贴3466元; 三、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振辉冬季采暖费和集中供热补助费520元; 四、驳回原告肖振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振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30 |
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与吕广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8)津0116民初31896号 |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原告 | 2018-11-28 |
王喜峰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7)津0116民初29278号 | 准许原告王喜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喜峰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7-12-29 |
姜子学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宏港物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津0116民初30080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子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484.61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子学失业金损失3250元; 三、驳回原告姜子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子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9 |
王守义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执字第3498号 | 终结本院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6-01-11 |
朱小伟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55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小伟延时加班费5322.7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62.1元、经济补偿金2571.21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小伟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朱小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6 |
杨国池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53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国池延时加班费5652.7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911.02元、经济补偿金2390.95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国池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杨国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6 |
王守义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58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守义延时加班费10907.2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887.96元、经济补偿金3698.81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守义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王守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6 |
陈镜友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56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镜友延时加班费10020.9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66.09元、经济补偿金3946.76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镜友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陈镜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6 |
李明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59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明延时加班费4214.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110.49元、经济补偿金1831.27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明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李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6 |
刘利军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57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利军延时加班费5020.6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99.49元、经济补偿金2505.04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利军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刘利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6 |
付长春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54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长春延时加班费8218.1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463.48元、经济补偿金2670.40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长春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付长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6 |
王锐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62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锐延时加班费3524.6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101.69元、经济补偿金2156.59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锐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王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4 |
王风伟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60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风伟延时加班费4171.9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789.78元、经济补偿金2240.44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风伟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王风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4 |
李林林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61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林林延时加班费5517.3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69.64元、经济补偿金2246.74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林林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李林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4 |
赵文庆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63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文庆延时加班费3878.8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669.38元、经济补偿金2137.06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文庆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赵文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4 |
白相华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64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相华延时加班费7475.7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73.31元、经济补偿金2737.26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相华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白相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4 |
宫海林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65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宫海林延时加班费4786.3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897.79元、经济补偿金1921.03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宫海林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宫海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4 |
宋先才与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5)滨塘民初字第967号 |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先才延时加班费3575.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259.12元、经济补偿金2208.59元; 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先才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冬季取暖补贴335元; 三、驳回原告宋先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皖庐港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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