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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 张燕
  • 注册资本: 202.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2-26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总部城A区5号楼12-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燕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重庆煌发、煌发、煌发建筑劳务
  • 注册资本 202.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Huangfa Construction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2230912376356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2230912376356
  • 组织机构代码 09123763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223000451440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25
  • 营业期限 2014-02-26~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大码头街22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农资/化工/环保、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潼南县上和镇大码头街22号(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于2014年02月26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重庆其他服务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张建 自然人股东 1000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建,职务:董事; 张燕,职务:董事; 2024-11-25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200.0万元(人民币) 202.0万元(人民币) 2024-11-25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张建,认缴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 张燕,认缴出资额:2万元(人民币);张建,认缴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 2024-11-25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张建 张燕 2024-11-25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792.0万元(人民币) 200.0万元(人民币) 2024-11-21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张建,认缴出资额:792万元(人民币); 张建,认缴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 2024-11-21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00.0万元(人民币) 792.0万元(人民币) 2024-09-1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张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小林,职务:监事; 张建,职务:董事; 2024-09-18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张建,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人民币); 张建,认缴出资额:792万元(人民币); 2024-09-18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9-27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 2020-07-16
股东信息变更 张建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20-07-16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张建 - 2020-07-16
股东信息变更 张建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20-05-18
负责人变更 张燕 张建 2020-05-18
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0-05-18
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执业) 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相关资质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10-18
股东信息变更 张建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9-10-18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建 张燕 2019-10-18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重庆市潼南县上和镇大码头街22号 重庆市潼南区上和镇大码头街22号 2016-03-0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10946627*****.com 023-8****620 - 74
张燕 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023-6****910 - 72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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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段胜勇、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黔0302民初22362号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预收案件受理费9220元,由原告段胜勇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人 2022-03-16
陈化林、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黔0302民初22361号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预收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原告陈化林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16
段胜勇、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黔03民终9867号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38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2-01-21
刘华祥与黄文伟,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渝0113民初20965号 一、被告柳传秋、黄文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华祥劳务报酬1577.4元; 二、被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华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小额诉讼),由被告柳传秋、黄文伟、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21-11-23
周大忠与黄文伟,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 (2021)渝0113民初20966号 一、被告柳传秋、黄文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周大忠劳务报酬747元; 二、被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大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小额诉讼),由被告柳传秋、黄文伟、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21-11-23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渝0154民初1868号 驳回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1元,减半收取2250.5元,由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1-08
卢宗全何国富与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渝0111民初2577号 准许原告卢宗全、何国富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8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宗全、何国富负担 被告 2021-07-13
王远均与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0)渝0112民初20186号 原告王远均与被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0
大足区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0)渝0111民初5363号 准予原告大足区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3.56元,减半收取计566.78元,由原告大足区汇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被告 2020-12-02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卢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渝0152民初4731号 限被告卢宗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329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973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3.24元,减半收取1116.62元,由被告卢宗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11-30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渝0106执2469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24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10-23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渝0120执1565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15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8-27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20)渝0154行初62号 准予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6-16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刘家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0)渝02民特7号 本案按申请人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请人 2020-06-01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9)渝0120民初5514号 被告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并以尚欠工程款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以尚欠工程款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1860元,由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被告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2-28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渝0106民初18119号 被告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8772.37元。 被告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未付工程款88772.3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驳回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交纳1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迈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00元,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原告 2020-01-03
宋华均与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9)渝0111民初7159号 一、由被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华均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10371.31元; 二、驳回原告宋华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告 2020-01-02
腾召坤与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渝0152民初6525号 准许原告腾召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腾召坤负担 被告 2019-12-27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9)渝01行终31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0-18
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潼南区人社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9)渝0152行初2号 驳回原告重庆市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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