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辉腾达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饶辉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4-25
- 办公地址: 无锡市广瑞路1288-1203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饶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辉腾达、辉腾达物流、无锡辉腾达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Wuxi Huitengda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2000676080374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000676080374
- 组织机构代码 06760803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202000107654
- 登记机关 无锡市锡山区数据局
- 核准日期 2024-11-08
- 营业期限 2013-04-25~
- 注册地址 无锡市广瑞路1288-1203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无锡辉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无锡,无锡无锡市广瑞路12881203,于2013年04月25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代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无锡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000.00 | 2019-12-24 |
经营范围变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代办)。(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代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模具、太阳能光伏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2-24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500.00 | 2014-09-16 |
地址变更 | 无锡市广瑞路172号(E区4-6号) | 无锡市广瑞路1288-1203 | 2014-09-16 |
经营范围变更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代办)。(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9-16 |
投资总额变更 | 100.000000 | 500.000000 | 2014-09-16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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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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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86****662 | 11784900*****.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396****227 | 9149244*****.com | - | - | 86 |
饶**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80****536、1386****662 | 138061905*****3.COM | - | - | 95 |
联系人共 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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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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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辉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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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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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7无锡辉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17127号 | 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辉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893576.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6元(无锡辉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无锡辉腾达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30 |
17126无锡辉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281民初17126号之一 | 准许原告无锡辉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85元(无锡辉腾达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48570元),由无锡辉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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