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七彩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 郑文成
- 注册资本: 16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9-01
- 办公地址: 垫江县太平镇牡丹大道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文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七彩生态农业旅游
- 注册资本 16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Chongqing Dianjiang Qicai Eco Agricultural Tourism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231355663911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5566391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231008217270
- 登记机关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9-01
- 营业期限 2015-09-01~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牡丹大道276号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其他农业->其他农业
- 专业行业 其他、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旅行社
- 公司简介 重庆市垫江县七彩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牡丹大道276号,于2015年09月01日在重庆市垫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68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养殖、销售:家畜家禽.*农业开发;种植、销售:果蔬、苗木、中药材、农产品、农副产品;农业技术信息咨询;旅游服务业。*,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重庆旅行社、旅游公司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明 | 自然人股东 | 336.00万元 | 20.00% |
郑时刚 | 自然人股东 | 588.00万元 | 35.00% |
郑文成 | 自然人股东 | 756.00万元 | 45.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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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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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 执行董事,经理 | 1365****777、1389****693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533****351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1872****666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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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郑文成 | 执行董事,经理 | - |
郑时刚 | 总经理 | -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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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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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汪娅郑文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渝0231执838号 | 垫江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1执8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03-20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郑文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渝0231民初3014号 | 一、由被告郑文成、汪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借款398735.98元,并支付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从2017年3月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计算)。 二、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对登记在被告郑文成、汪娅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XXX房屋在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以400000.00元为限)有权优先受偿。 三、由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七彩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文成的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承担保证责任的被告有权向被告郑文成追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郑文成、汪娅、重庆市垫江县七彩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16.50元,由被告郑文成、汪娅、重庆市垫江县七彩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已申请缓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结案,限被告郑文成、汪娅、重庆市垫江县七彩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告 | 2018-12-27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与郑文成汪娅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渝03民终49号 | 一、维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如郑文成、汪娅不能清偿上述款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有权以案涉抵押物登记在郑文成、汪娅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阳职教中心东侧财政局住宅楼B幢2-XXX号(305房地证2012字第0XXXX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书确定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郑文成、汪娅、重庆市垫江县七彩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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