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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龙光贵
  • 注册资本: 6122.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1-06-02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图书馆二期508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龙光贵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寰宇数字、寰宇
  • 注册资本 6122.00万元
  • 实缴资本 2822.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8573150604Q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8573150604Q
  • 组织机构代码 57315060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450174930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7-08
  • 营业期限 2024-07-08~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8层803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字内容服务->其他数字内容服务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广告传媒公关->传媒、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电视、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来西亚寰宇集团(ASTRO)共同组建的新传媒机构,专注于IP电视、数字电视、移动电视、互联网电视、酒店电视等新媒体领域,立志做叁网融合时代新媒体革命的领跑者。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强大的电视节目策划与制作能力,国际化的传媒专业团队,禀承“新技术、全媒体”理念,全力打造“寰宇数字人文电视(CDATV)”品牌。公司依托中国数字图书馆在国内独有的资源与品牌优势,以及坚实的技术根基,通过ASTRO成熟多元的市场渠道,在马来西亚、中东、印度、澳大利亚、越南等多个国家与地区的平台,进行国际化的市场拓展,同时,与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结成紧密的战略联盟,并与全国广电系统形成多方位的业务合作。丰富的媒体运营经验、强大的制作整合能力,为新媒体运营商提供海量的内容资源,为用户呈现完美的视觉盛宴。新技术、全媒体寰宇数字人文电视(CDATV),国际化的新媒体品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杭州引力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836.60万元 30.00%
北京中数链文化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法人 1163.40万元 19.00%
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2822.00万元 0.00%
深圳云宣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0.00%
外国(地区)企业 - - 0.00%
北京诺比特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内资合伙企业 - 0.00%
北京诺字节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内资合伙企业 - 0.00%
内资合伙企业 - - 0.00%
亚洲文娱产业有限公司(ALL ASIA CONTENT COMPANY LIMITED)3000外国(地区)企业 - - 0.00%
亚洲文娱产业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 北京中数链文化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法人,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 北京中数链文化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法人,杭州引力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 2023-09-22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8号楼4层A405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8层803 2023-05-29
登记管辖变更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9
投资人 亚洲文娱产业有限公司(All Asia Content Company Limited),外国(地区)企业,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 北京中数链文化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法人,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 2023-05-29
董事(理事)、经理、监事 陈国维,黄碧利,林青,施宏达,王维平,姚霆* 马涛,王藻,姚霆* 2023-05-29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家庭产品制造;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网络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牌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平面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日用杂品销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软件开发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文化场馆用智能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包;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影视录放设备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动漫游戏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依法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3-05-29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版权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家庭产品制造;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网络设备销售;虚拟现实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牌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平面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日用杂品销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软件开发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文化场馆用智能设备制造;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包;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影视录放设备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动漫游戏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依法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3-05-29
地址变更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201室 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8号楼4层A405 2021-12-20
主要人员变更 1 姚霆 董事长;2 傅阁岚 副董事长;3 陈国维 董事;4 王维平 董事;5 林青 董事;6 施宏达 监事 1 姚霆 董事长;2 陈国维 副董事长;3 黄碧利 董事;4 王维平 董事;5 林青 董事;6 姚霆 经理;7 施宏达 监事 2012-06-18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数字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出资2822万元)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字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出资2822万元) 2012-01-30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数字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出资2822万元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字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出资2822万元 2012-01-30
经营范围变更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研发数字电子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信息咨询。下期出资时间2011年12月01日;知识产权出资2822万元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数字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出资2822万元 2011-11-01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研发数字电子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信息咨询。下期出资时间2011年12月01日;知识产权出资2822万元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数字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出资2822万元 2011-11-01
实收出资变更 0 6122 2011-11-01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京中关村 1108930929 2012-03-09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22507249*****.com 010-5****980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 - - yuyingjie_72*****3.com 010-8****789 - 73
王维平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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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海民初字第15031号 一、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万零九百一十三元六角; 二、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刘笳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五百六十九元八角四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4-11-02
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一中民终字第0681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09-19
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郭凤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海民初字第15033号 一、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郭凤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万三千五百零五元二角八分; 二、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郭凤雨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五百零八元九角三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4-09-19
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一中民终字第0682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09-19
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海民初字第15032号 一、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薇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万六千七百一十三元六角; 二、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薇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百七十元三角二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4-09-19
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郭凤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4)一中民终字第0681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寰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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