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周文钦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6-05
- 办公地址: 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微观世界360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周文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西藏蔚云、蔚云信科、蔚云信息、蔚云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万元
- 英文名 Tibet Weiy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40195MA6T34AL7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T34AL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40195200023842
- 登记机关 拉萨市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6-05
- 营业期限 2017-06-05~
- 注册地址 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微观世界3603号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基础软件开发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运动/户外/体育->健身器材设备->健身器材、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空调、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安防、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监控设备、数码/手机/电脑->网络/数据存储、家具/家纺/家饰->书房/办公家具->办公家具、网络/游戏/传媒->视频、服务/休闲/出行、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UPS电源、数码/手机/电脑->办公设备/打印、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
- 公司简介 西藏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吉雪沃塘的拉萨,拉萨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微观世界3603号,于2017年06月05日在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梧新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教学仪器、办公家具、广播系统、安防监控设备、网络设备、视频设备、衡器、称重设备、水利水电设备、音响系统设备、影院设备、UPS电源、灯光设备、太阳能设备、新能源产品、劳保用品的销售及安装服务;影院建设的技术服务,数据机房建设,网络工程、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自动化办公设备销售及售后服务;电子商务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LED销售及服务;数码产品、电脑耗材、通讯器材、电脑空调、教学设备、体育器材、健身器材的销售;建筑智能化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拉萨教学仪器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曹木霞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周文钦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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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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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868****328 | 3433134*****.com | - | - | 86 |
曹木霞 | 监事 | - | - | - | - | 79 |
周**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1868****328 | - | - | - | 93 |
联系人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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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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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钦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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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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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8民初3872号 | 一、被告西藏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8532.5元; 二、被告西藏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2853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7年9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李玲对被告西藏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西藏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西藏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2元,减半收取计27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48元,合计4739元,由被告西藏蔚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玲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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