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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柏建成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09-11
  • 办公地址: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红星二场七连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柏建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万盛农业、万盛、哈密万盛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0万元
  • 英文名 Hami Wansheng Agricultu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2200358095323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5809532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2200059006779
  • 登记机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7-15
  • 营业期限 2015-09-11~2035-09-10
  • 注册地址 新疆哈密市红星二场七连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其他食品零售
  • 专业行业 物流运输->仓储服务、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
  • 公司简介 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9月11日,注册地址在新疆哈密地区哈密红星二场七连,主要从事初级农产品收购、加工、贮藏、保鲜、销售;仓储服务、停车服务、展示展览服务、会务服务;货物装卸、搬运;互联网技术开发、应用与咨询;房屋租赁。。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峰 自然人股东 - 65.00%
时彦伟 自然人股东 - 3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黄志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时彦伟(监事) 时彦伟(监事)、柏建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07-15
主要人员变更 黄志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时彦伟(监事) 时彦伟(监事)、柏建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07-15
法定代表人变更 黄志礼 柏建成 2021-07-15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王峰 黄志礼 2018-01-24
法定代表人变更 王峰 黄志礼 2018-01-24
地址变更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红星二场七连; 新疆哈密市红星二场七连; 2018-01-24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住所: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红星二场七连; 邮政编码: 839113; 电话: 18167581006;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哈密市 住所: 新疆哈密市红星二场七连; 邮政编码: 839113; 电话: 18167581006;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哈密市 2018-01-24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企业名称: 时彦伟;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王峰;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时彦伟; 出资额: 17500;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王峰; 出资额: 32500; 百分比: 6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2016-06-07
投资人变更 企业名称:时彦伟;出资额:100;百分比:10;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企业名称:王峰;出资额:900;百分比:90;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时彦伟;出资额:17500(+17400%);百分比:35;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企业名称:王峰;出资额:32500(+3511.11111%);百分比:65;法人性质:自然人股东 2016-06-07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 - 2016-06-07
股东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 时彦伟;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王峰; 出资额: 9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时彦伟; 出资额: 17500; 百分比: 3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王峰; 出资额: 32500; 百分比: 65;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2016-06-07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1000 50000 2016-06-0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经营范围: 农产品种植、加工、贮藏、保鲜、销售;农机具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广告设计制作;农业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观光果园管理服务行业代码: 经营范围: 初级农产品收购、加工、贮藏、保鲜、销售;仓储服务、停车服务、展示展览服务、会务服务货物装卸、搬运;互联网技术开发、应用与咨询;房屋租赁。行业代码: 2016-03-30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农产品种植、加工、贮藏、保鲜、销售;农机具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广告设计制作;农业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观光果园管理服务行业代码: 经营范围: 初级农产品收购、加工、贮藏、保鲜、销售;仓储服务、停车服务、展示展览服务、会务服务货物装卸、搬运;互联网技术开发、应用与咨询;房屋租赁。行业代码: 2016-03-3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1816****006 7787543*****.com - - 83
黄志礼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79
时彦伟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柏建成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兵1202执629号之一 一、终结本院(2021)兵1202执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的执行债权金额2034312元,申请人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剩余执行债权金额为741733.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 2021-12-19
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精艺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20)兵民终17号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9)兵12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精艺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支付审图费10.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上诉人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精艺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支付审图费10.3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精艺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合计8200元,由上诉人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740元,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精艺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负担24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2-25
张书宏与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陕0113执6528号之一 本院(2020)陕0113执6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1-16
张玉功与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黄志礼、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兵1202民初1550号 一、被告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玉功偿还借款本金18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玉功支付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计算基数为1880000元,其中截止到2019年12月13日时利息为10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黄志礼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向原告张玉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玉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80元,由被告万盛农业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黄志礼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 2020-03-09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兵1202民初1739号 准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9元,由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 2020-01-13
新疆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与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兵1201执19号 终结本院(2017)兵1201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08
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19)兵1202财保26号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0000元或者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19-11-24
新疆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有限公司与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兵1202执412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1-21
王钰明与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兵1202执248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11-15
王建与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新0104民初6028号 一、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建欠款2000000元; 二、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建利息680000元(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4月14日);从2019年4月15日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期间,2000000元借款的未偿还部分仍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建,逾期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2800000元,支持请求标的2680000元,占诉讼标的95.71%,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95.71%即13973.66元,其余4.29%即626.3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应负担的诉讼费可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11
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兵1202民初759号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9-09-13
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 (2019)兵1202财保3号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国土资源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5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农垦企业管理集团新疆鑫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 2019-09-13
王建、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2019)新0104财保244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9-07-08
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一分公司、原审被告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兵12民终2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4元,由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5-14
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与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王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兵民申424号 驳回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 2019-02-18
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与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王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兵12民终12号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20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 二、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向王钰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00000元、支付误工损失160000元,以上合计7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王钰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62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14892元,由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0127元,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王钰明负担4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60元,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王钰明负担35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7-05
原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一分公司与被告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新疆千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兵1201民初84号 驳回被告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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