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马斯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马富强
- 注册资本: 953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3-06-12
- 办公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防160号宁夏马斯特国际商务中心办公楼11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富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马斯特实业集团、马斯特、宁夏马斯特
- 注册资本 953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9535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 Masite (Group) Cashmere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40000624903419X
- 纳税人识别号 649702624903419
- 组织机构代码 624903419
- 曾用名 宁夏马斯特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宁夏马斯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马斯特(集团)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40000200007049
- 登记机关 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核准日期 2018-09-21
- 营业期限 1993-06-12~2036-03-16
- 注册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0号宁夏马斯特国际商务中心办公楼11层
- 国标行业 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开采->陆地石油开采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服装/鞋靴/箱包->内衣内裤配饰->羊绒围巾、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上用品
- 公司简介 宁夏马斯特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塞上江南吴忠,吴忠长征东街,于1993年06月30日在吴忠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57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3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加工销售羊绒、驼绒系列产品及土畜产品、纺针系列产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80人,我公司属于吴忠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马伏录 | - | - | 25.00% |
王少波 | - | - | 0.00% |
汪勇 | - | - | 0.00% |
李莉 | - | - | 0.00% |
徐惠春 | - | - | 0.00% |
张毅 | - | - | 0.00% |
张森杰 | - | - | 0.00% |
宁夏马斯特(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任凤兰 | - | - | 0.00% |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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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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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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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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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张毅、贾斌、马丽娜、王少波、马富强、马福禄 | 孔安生、李志清、张毅、贾斌、马丽娜、王少波、马富强、马福禄、王晓梅 | 2024-04-26 |
主要人员变更 | 任凤兰、王少波、徐长宁、丁长安、张毅、马富强、马福禄、李金铭 | 王少波、徐长宁、马富强、马福禄、李金铭、徐惠春、白卫东、武蓓蕾 | 2022-09-02 |
主要人员变更 | 任凤兰、王少波、张森杰、汪勇、李莉、张毅、马富强、马福禄 | 任凤兰、王少波、徐长宁、宁长安、张毅、马富强、马福禄、李金铭 | 2018-12-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任凤兰、王少波、张森杰、汪勇、李莉、张毅、马富强、马福禄 | 任凤兰、王少波、徐长宁、宁长安、张毅、马富强、马福禄、李金铭 | 2018-12-06 |
地址变更 | 宁夏银川开发区创新园20号楼 |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0号宁夏马斯特国际商务中心办公楼11层 | 2018-09-21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宁夏马斯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宁夏马斯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17-07-24 |
名称变更变更 | 宁夏马斯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宁夏马斯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17-07-24 |
经营范围变更 | - | 91640000624903419X | 2016-05-0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 | *****X | 2016-05-0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X | 2016-05-04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汪勇 | 证件号码:*****姓名:马富强 | 2014-12-2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汪勇 | 证件号码:****,姓名:马富强 | 2014-12-25 |
投资人变更 | 马富强,出资22762.5万,占75.0%,实缴出资22762.5万;马福禄,出资7587.5万,占25.0%,实缴出资7587.5万; | 马富强,出资71512.5万,占75.0%,实缴出资22762.5万;马福禄,出资23837.5万,占25.0%,实缴出资7587.5万; | 2014-12-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证件号码:****,姓名:汪勇 | 证件号码:****,姓名:马富强 | 2014-12-25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30350 | 95350 | 2014-12-25 |
注册资本变更 | 30350.00 | 95350.00 | 2014-12-25 |
股东信息变更 | 马富强 ****;马福禄 ****; | 马富强 ****马福禄 **** | 2014-12-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副董事长,马福禄,;负责人,汪勇,******;监事,徐惠春,******; | 监事,李莉,******;副董事长,马福禄,;董事长,马富强,******;监事,任凤兰,******;董事,汪勇,******;董事,王少波,******;监事,张森杰,******;董事,张毅,******; | 2014-12-25 |
主要人员变更 | 副董事长,马福禄,;负责人,汪勇,******;监事,徐惠春,******; | 监事,李莉,******;副董事长,马福禄,;董事长,马富强,******;监事,任凤兰,******;董事,汪勇,******;董事,王少波,******;监事,张森杰,******;董事,张毅,******; | 2014-12-2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证件号码:*****2,姓名:汪勇 | 证件号码:*****1,姓名:马富强 | 2014-12-25 |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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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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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5028888 | - | - | - | 0951-****888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399****011 | - | - | - | 81 |
白卫东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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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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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哈纳斯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宁0323民初4717号 | 准许原告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52元,减半收取计10176元,由原告湖南中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7-01 |
宁夏马斯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宁0106民初1690号 | 被告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宁夏马斯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439421元,支付违约金3500元(2020年3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439421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3元,保全费2749元,由被告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8-31 |
宁夏马斯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宁0106民初1690号 | 冻结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579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8-31 |
方会云与宁夏马斯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宁0106民初9941号 | 被告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10 |
宁夏马斯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马会锋、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宁0205执恢114号 | 终结(2018)宁0205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06-21 |
宁夏马斯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马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宁0205民初2406号 | 一、被告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马斯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524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715元,合计80960元; 二、被告马会锋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吉丰加油站、马会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 2018-01-05 |
宁夏马斯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索宁宁、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冀0406民初1252号 | 一、被告邯郸市峰峰东顺物流有限公司、索宁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马斯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0475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自2016年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1898元,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047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倍计算); 二、被告杨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夏马斯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被告索宁宁、杨建军、邯郸市峰峰东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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