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谢英华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5-26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63号21J、21K房(不可作厂房使用、仅限办公用途)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81次
中标金额
3,531,072元
客户
37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谢英华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州联悦、联悦信科、联悦信息、联悦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zhou Lianyu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761928428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1928428
- 曾用名 广州市康乔纸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康乔纸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06000440352
- 登记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18
- 营业期限 2004-05-26~
-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63号21J、21K房(不可作厂房使用、仅限办公用途)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数字内容服务->其他数字内容服务
- 专业行业 智能硬件、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谢英华 | 自然人股东 | - | 90.00% |
林静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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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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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林静 | 谢英华 | 2021-06-18 |
主要人员变更 | 林静 | 谢英华 | 2021-06-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林静 | 谢英华 | 2021-06-18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1-06-18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0-12-1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0-12-15 |
联络人员变更 | - | 林静 | 2019-05-1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谢英华[退出] | 林静[新增] | 2019-05-14 |
负责人变更 | 谢英华 | 林静 | 2019-05-14 |
主要人员变更 | 谢英华 | 林静 | 2019-05-14 |
联络员备案 | - | 林静 | 2019-05-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谢英华 | 林静 | 2019-05-14 |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8-05-29 |
地址变更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9-21号531(不可作厂房使用、仅限办公用途)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63号21J、21K房(不可作厂房使用、仅限办公用途) | 2018-05-29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计算机批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零配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线、电缆批发;计算机零售;办公设备批发;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制造; |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计算机批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零配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线、电缆批发;计算机零售;办公设备批发;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制造;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 | 2017-11-21 |
章程变更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6-08-1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8-12 |
财务人员变更 |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 谢英华 | 2016-08-12 |
经营范围变更 | 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线、电缆批发;计算机零售;办公设备批发; |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计算机批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零配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线、电缆批发;计算机零售;办公设备批发;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制造; | 2014-12-12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线、电缆批发;计算机零售;办公设备批发; |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零配件批发;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计算机批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零配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线、电缆批发;计算机零售;办公设备批发;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广播系统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制造; | 2014-12-12 |
共 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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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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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 - | 1352****430 | - | 020-8****499-810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1367****930 | 28061049*****.com | - | - | 83 |
02085519499 | - | - | - | 020-8****499 | - | 72 |
联系人共 1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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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谢英华 | 执行董事 | - |
林静 |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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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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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第十八小学珠海市香洲区第十八小学单主机采购合同的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单主机 台式计算机 | 广东-珠海 | 1.52 | 2021-06-01 |
珠海市香洲区第十八小学电子卖场反拍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保修单主机 单主机电子反拍项目 | 广东-珠海 | 1.52 | 2021-05-26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A4激光打印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打印机 | 广东-清远 | 0.39 | 2021-01-26 |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场台式计算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台式计算机 | 广东-广州 | 2.68 | 2021-01-05 |
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硒鼓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硒鼓 | 广东-韶关 | 0.30 | 2020-12-28 |
英德市人民法院针式打印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针式打印机 | 广东-清远 | 0.50 | 2020-12-23 |
英德市人民法院碎纸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碎纸机 | 广东-清远 | 0.20 | 2020-12-23 |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场台式计算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台式计算机 | 广东-广州 | 2.68 | 2020-12-17 |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多功能一体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多功能一体机 | 广东-广州 | 0.70 | 2020-12-15 |
信宜市区路灯管理所硒鼓等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办公消耗用品 硒鼓 | 广东-茂名 | 0.19 | 2020-12-07 |
汕头大学液晶显示器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液晶显示器 | 广东-汕头 | 0.28 | 2020-12-01 |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多功能一体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多功能一体机 | 广东-广州 | 0.58 | 2020-11-04 |
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空调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办公空调机 | 广东-广州 | 0.64 | 2020-09-30 |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台式计算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台式计算机 台式电脑 | 广东-广州 | 0.50 | 2020-09-17 |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便携式计算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便携式计算机 笔记本电脑 | 广东-广州 | 2.01 | 2020-09-17 |
[201912240162]联想/Lenovo 昭阳K42-80030 (联想(Lenovo) 昭阳K42-80 14.0英寸商用办公笔记本电脑 i7-7500U 8G 256G固态 W10 2G独显 三年保修)等 | 中标公告 | 办公笔记本电脑 | 广东-广州 | 0.60 | 2019-12-24 |
[201911280015]HP LaserJet Pro M203dn (惠普/HP LaserJet Pro M203dn (惠普(HP)LaserJet Pro M203dn 黑白激光单打印机))等 | 中标公告 | - | 广东-广州 | 4.76 | 2019-11-28 |
[201910290428]利谱 ZPTP209GL1 (利谱 ZPTP209GL1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 )等 | 中标公告 |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 | 广东-广州 | 36.80 | 2019-10-29 |
珠海市艺术高级中学多功能一体机网上商城合同 | 中标公告 | 多功能一体机 办公设备 | 广东-珠海 | - | 2019-10-25 |
[201910250215]联想/Lenovo 昭阳K43c-80482 (联想笔记本电脑 昭阳K43-80 14英寸(窄边框版)笔记本电脑 i7-8550U 8G 512G固态 2G独显 高清屏 无光驱 Win10系统 含包鼠 一年保修及上门)等 | 中标公告 | 笔记本电脑 | 广东-广州 | 2.40 | 2019-10-25 |
共 8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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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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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海市香洲区第十八小学 | 2 | 2 | 3.03 | 2021-06-01 |
2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1 | 0.39 | 2021-01-26 |
3 |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场 | 2 | 2 | 5.36 | 2021-01-05 |
4 | 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 | 1 | 1 | 0.30 | 2020-12-28 |
5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2 | 2 | 0.70 | 2020-12-23 |
6 |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4 | 4 | 3.79 | 2020-12-15 |
7 | 汕头市大学 | 1 | 1 | 0.28 | 2020-12-01 |
8 | 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 | 1 | 1 | 0.64 | 2020-09-30 |
9 | 广州航海学院 | 1 | 1 | 0.60 | 2019-12-24 |
10 |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 | 2 | 2 | 5.03 | 2019-11-28 |
11 |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 1 | 1 | 36.80 | 2019-10-29 |
12 | 珠海市艺术高级中学 | 1 | 1 | - | 2019-10-25 |
13 |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海珠区分校 | 4 | 4 | 14.89 | 2019-10-25 |
14 |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 | 1 | 1 | 1.39 | 2019-08-27 |
15 |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 | 2 | 2 | 1.17 | 2019-08-27 |
16 | 广州市人民政府白云区白云湖街道办事处 | 8 | 8 | 6.75 | 2018-12-13 |
17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1 | 1 | 0.14 | 2018-12-06 |
18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 | 1 | 1.92 | 2018-11-29 |
19 |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4 | - | 2017-07-18 |
20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梅花村街道办事处 | 6 | 6 | - | 2016-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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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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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国勇、谢英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粤0113民初773号 | 一、被告谢英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20万元及支付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给原告莫国勇; 二、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静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莫国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4元,由原告莫国勇负担810元,被告谢英华、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静共同负担4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21 |
广东基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粤0113民初3550号 | 一、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基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276元及违约金(以17527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75276元为限); 二、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基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基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98元,由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 被告 | 2022-08-29 |
广州长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6民初36109号 | 一、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长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8320元; 二、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长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983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谢英华对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英华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84元,保全费3515元,均由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英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17 |
广州市洋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6民初35613号 | 一、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英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洋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53937.33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计至2022年2月28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68853.99元,自2022年3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人民币953937.3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洋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洋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英华负担19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6-24 |
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507民初5965号 | 准许原告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某、谢某、谢某、谢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州紫光数码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22-06-23 |
朱骏建、朱广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0113民初22608号 | 一、被告谢英华、林静、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骏建、朱广健偿还借款本金579400元及利息(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4994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2日,以499400元为本金;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以699400元为本金;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以649400元为本金;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以629400元为本金;2021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579400元为本金,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谢英华、林静、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朱骏建、朱广健对折价或者变卖、拍卖被告谢思英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芳翠苑6座508号房屋所得款项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谢英华、林静、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骏建、朱广健支付律师费30000元、保费2300元以及保全费3770元; 四、驳回原告朱骏建、朱广健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谢英华、林静、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思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06-10 |
广州恒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6民初38087号 | 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恒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17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51798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6元,由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5-10 |
广东天耘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6民初39080号 | 一、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46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64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11568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天耘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4元,由原告广东天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2元,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17 |
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道天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民终15113号 |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12-10 |
德控信息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6民初27378号 | 一、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翰凌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控信息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400元; 二、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翰凌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控信息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90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德控信息技术(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翰凌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25 |
广东道天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6民初11985号 |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34586.4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10-27 |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91民初12703号 | 一、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310000元给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10日为11884.86元,自2021年5月11日起,以31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律师费1164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给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四、被告谢英华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7元、保全费2245元由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英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22 |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11民初20610号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8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1-10-12 |
广州百域电脑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6民初19441号 | 一、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百域电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4900元; 二、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百域电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049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谢英华对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内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百域电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百域电脑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70元和保全费74元,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英华共同负担受理费11370元和保全费4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22 |
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6民初16543号 | 一、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万元; 二、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8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4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3000元; 四、被告谢英华对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内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400万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77元受理费和2011元保全费,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谢英华负担10964元受理费和保全费2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22 |
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执4556号 | 原告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1民初11691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一、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8万元,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6万元,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万元,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05000元,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5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0元,由原告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预缴,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00元;上述一至二项,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应支付原告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383500元。如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则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原告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未付款项为计算基数,自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21-09-06 |
广州星迅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6民初14038号 | 本案按原告广州星迅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12 |
朱骏建与谢英华、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0113民初1776号 | 本案按原告朱骏建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3-18 |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6民初3511号 | 本案按原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03-21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6民初7948号 | 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费7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90元,共计1653元,由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被告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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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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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粤B2-20170573 | - | -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844006699 | 2018-11-28 | 2021-11-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0118Q12410R0M | 2018-04-12 | 2021-04-11 |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登记 | 344120341 | 2017-12-15 | 2021-12-14 |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 XZ3440020163629 | 2016-12-30 | 2020-12-3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0115Q11321R0M | 2015-03-03 | 2018-03-0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0115Q11321R0S | 2015-03-03 | 201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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