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4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29
无角色
15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12,555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盐城天邦、天邦、天邦饲料
- 注册资本 6498.00万元
- 实缴资本 6498.00万元
- 英文名 Yancheng tech-bank Feed Indust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90378559352X9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90378559352X9
- 组织机构代码 78559352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928000025709
- 登记机关 盐城市盐都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9-29
- 营业期限 2006-01-13~2036-06-30
- 注册地址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南路7号(D)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其他饲料加工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猪饲料、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饲料、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猪肉、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盐城天邦饲料是天邦股份设在江苏的饲料生产基地,是一家猪饲料生产商。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184.02万元 | 49.00% |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通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1.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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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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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通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09-29 |
股东信息变更 |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0-15 |
投资人变更 |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 2021-10-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 | 2021-10-15 |
负责人变更 | 苏礼荣 | 孙岳 | 2020-12-21 |
地址变更 | 盐城市盐都区西区管理委员会龙乘南路7号 |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南路7号(D) | 2020-12-21 |
经营范围变更 | 饲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水产和畜禽饲养技术咨询服务,粮食收购与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除鲜茧),租赁期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发与经营,租赁期内的鱼塘出租,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饲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水产和畜禽饲养技术咨询服务,粮食收购与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除鲜茧),租赁期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发与经营,租赁期内的鱼塘出租,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2-21 |
经营范围变更 | 饲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水产和畜禽饲养技术咨询服务,粮食收购与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除鲜茧),租赁期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发与经营,租赁期内的鱼塘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饲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水产和畜禽饲养技术咨询服务,粮食收购与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除鲜茧),租赁期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发与经营,租赁期内的鱼塘出租,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0-26 |
股东信息变更 |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2017-07-24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退出] |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 2017-07-24 |
负责人变更 | 张邦辉 | 苏礼荣 | 2017-03-27 |
经营范围 | 粮食收购。水产饲料、畜禽饲料的研发、销售,水产、畜禽饲养技术咨询服务,粮食销售,水产养殖,农副产品收购(除鲜茧)。(D) | 饲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水产和畜禽饲养技术咨询服务,粮食收购与销售,农副产品收购(除鲜茧),租赁期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发与经营,租赁期内的鱼塘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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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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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海关 | 3209962680 | 2017-10-2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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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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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波 | - | - | - | - | - | 70 |
杨文平 | - | - | - | - | - | 70 |
胡家军 | 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5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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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周澎 | 董事长 | - |
唐万勇 | 董事 | - |
张秀敏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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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
东方绿洲现代渔业养殖基地第二期招租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招租项目 | 江苏-盐城 | - | 2017-11-20 |
[中标公示]大丰市东方绿洲现代渔业养殖基地租赁项目 | 中标公告 | 租赁项目 | 江苏-盐城 | 1.26 | 2012-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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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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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盐城港盐农沿海农业有限公司 | 1 | 1 | 1.26 | 2012-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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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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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被收购 | 通威股份 | 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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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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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惠萍、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22)苏0981民初1735号 | 本案按邱惠萍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2-04-29 |
黄丰、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1)苏0982民初680号 | 驳回原告黄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25 |
3168谢金美与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荀国云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21)苏0981民初3168号 | 本案按原告谢金美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6-22 |
沈安俊与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苏0982民初698号 | 准许原告沈安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安俊负担 | 被告 | 2021-04-20 |
694孙建华与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苏0982民初694号 | 准许原告孙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建华负担。 (本页无正文) | 被告 | 2021-04-20 |
江苏省银宝盐业有限公司新滩盐场与王学文、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苏0922执2269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30 |
朱训磊与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授渔渔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苏0922民初3058号 | 一、被告余姚市授渔渔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训磊挖机作业服务款4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朱训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余姚市授渔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 被告 | 2021-02-18 |
5363王秀奎、骆涛春等与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苏0922民初5363号 | 驳回原告王秀奎、骆涛春、张国标、茅汉新、陈桂东、潘正国、周德传、陈马林、周成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65元,减半收取1932.5元,由原告王秀奎、骆涛春、张国标、茅汉新、陈桂东、潘正国、周德传、陈马林、周成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65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 被告 | 2020-12-30 |
4280王学文与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2019)苏0903民初4280号 | 一、被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学文土地承包金36572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学文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18元,由原告王学文负担27109元,被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 被告 | 2020-09-26 |
范卫付与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产品责任纠纷 | (2018)苏0903民初458号 | 一、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范卫付死鱼经济损失19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范卫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95元,由原告范卫付负担31525元,由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03-30 |
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沈中亮、陆海梅、周霞军、洪颖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0903执恢364号 |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协议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28 |
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钢祥、邱月珍追偿权暨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0903执恢363号之一 |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执恢36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28 |
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皋古俊、梁中丽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0903执321号 | 终结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执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30 |
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梁中林、程金秀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苏0903执290号 | 终结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执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0-30 |
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陆海梅、洪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苏0903民初1343号 | 一、被告沈中亮、陆海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441445.47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被告周霞军、洪颖对被告沈中亮、陆海梅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9元,减半收取3999.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69.5元,由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5元,被告沈中亮、陆海梅、周霞军、洪颖负担6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28 |
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禹兆松、张秀连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7)苏0903执153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8-24 |
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钢祥、邱月珍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苏0903执788号 |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执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6-27 |
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华生、庹华芳等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 (2017)苏0903民初3826号 | 一、被告李华生、庹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249158.45元及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被告胥建萍、赵学中、俞新、陈美玲、鲁爱平对被告李华生、庹华芳的偿还义务及承担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8元,由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6元,被告李华生、庹华芳、胥建萍、赵学中、俞新、陈美玲、鲁爱平负担161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华生、庹华芳、胥建萍、赵学中、鲁爱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18 |
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钢祥、邱月珍等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 (2017)苏0903民初1136号 | 一、被告邵钢祥、邱月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78939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被告王正跃、王燕、王远华、王兴花对被告邵钢祥、邱月珍的偿还义务及承担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3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6713元,由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3元,被告邵钢祥、邱月珍、王正跃、王燕、王远华、王兴花负担16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远华、王兴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4-04 |
727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锋、储珊珊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苏0903民初727号 | 一、被告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还借款本息1420081.67元{(1752688.93-400000)/1752688.93*1840010.2}并承担从2017年1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张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执行费20687元。 三、被告张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对上列一、二、三项被告储珊珊、连云港富邦饲料有限公司、冯连友、杨桂英、陈万清、张秀英负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30元,由原告盐城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06元,被告张锋负担18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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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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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116FSMS1700013 | 2017-04-20 | 2020-04-1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11617Q10060R0M | 2017-04-20 | 2020-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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