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郑波
- 注册资本: 202.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06-24
- 办公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季美景2栋60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励拓智能、湖南励拓、励拓
- 注册资本 202.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2.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5689544330H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05689544330H
- 组织机构代码 68954433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00000102081
- 登记机关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11-19
- 营业期限 2009-06-24~2059-06-23
-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方坪大道以南四季美景2栋601号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 专业行业 物联网->车联网->智能交通
- 公司简介 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专注于ITS智能交通产品开发、方案供应、系统集成等领域,是一家与中国智能交通行业共同成长和发展起来的高科技企业。几年来,励拓智能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这种持续的增长源自公司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与客户建立的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励拓智能成立发展至今,始终坚持“立足于智能交通行业,做工程、造人才、创企业”。目前,公司通过人才、技术、管理以及行业经验的积累和储备,形成了自有的核心竞争力,成就了一支高效团结的管理旗舰、科学严谨的研发团队、灵活的市场精英和经验丰富的工程队伍。我们的业绩以湖南省为根本,向陕西、安徽、广东、吉林等省扩展,以扎实的作风、优良的服务、可靠的质量,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参与部检的项目全部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郑波 | 自然人股东 | 47.47万元 | 23.50% |
王杏兰 | 自然人股东 | 65.65万元 | 32.50% |
王振宇 | 自然人股东 | 3.03万元 | 1.50% |
王承志 | 自然人股东 | 34.34万元 | 17.00% |
熊丽雯 | 自然人股东 | 24.24万元 | 12.00% |
张国军 | 自然人股东 | 24.24万元 | 12.00% |
唐龙 | 自然人股东 | 3.03万元 | 1.50% |
范海霞 | - | - | 0.00% |
杨奇 | - | - | 0.00% |
徐萱 | - | - | 0.00% |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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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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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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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长沙市开福区科大佳园以东四季美景香樟雅郡3栋603房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方坪大道以南四季美景2栋601号 | 2019-11-19 |
联络人员变更 | 谢芬 *** 备案手机:*** | 孙晓冬 *** 备案手机:*** | 2017-05-16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承志,郑波,范海霞,徐萱,杨奇 | 唐龙,王杏兰,王承志,郑波,张国军,熊丽雯,王振宇 | 2015-05-20 |
投资人变更 | 王承志郑波范海霞[退出]徐萱[退出]杨奇[退出] | 唐龙[新增]王杏兰[新增]王承志郑波张国军[新增]熊丽雯[新增]王振宇[新增] | 2015-05-20 |
股东变更 | 王承志,郑波,范海霞,徐萱,杨奇 | 唐龙,王杏兰,王承志,郑波,张国军,熊丽雯,王振宇 | 2015-05-20 |
股东变更 | 王承志,郑波,范海霞,徐萱,杨奇 | 唐龙,王杏兰,王承志,郑波,张国军,熊丽雯,王振宇 | 2015-05-19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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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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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1、2022、2023 | - | - | - | 0731-8****099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 | 0731-8****999 | - | 72 |
郑波 | 执行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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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郑波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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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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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民初8779号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399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11-02 |
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民初8779号 | 被告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2854元以及违约金31142.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70元,保全费3790元,由被告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9-27 |
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执保1397号 | - | 被申请人 | 2022-08-09 |
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105执3396号 | - | 被执行人 | 2022-06-23 |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104执恢1124号 |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0185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4-26 |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执7771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018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08.0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10 |
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民终9439号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8万元及违约金18万元; 三、驳回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18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85元,由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370元,由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12-01 |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104民初1342号 | 被告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88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24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为63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8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5-06 |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9)湘0104财保235号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88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20-03-27 |
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沪0112民初357号 | 冻结被告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2879.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7-09-19 |
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6)沪0112民初356号 | 冻结被告湖南励拓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6597.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17-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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