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成都市镇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吴长禄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11-26
  • 办公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万兴路477号3栋1单元6层61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长禄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成都镇东、镇东食品、镇东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Chengdu Zhendong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7743628341Y
  • 纳税人识别号 510107743628341
  • 组织机构代码 74362834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7000282772
  • 登记机关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3-31
  • 营业期限 2002-11-26~
  •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万兴路477号3栋1单元6层614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其他食品批发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调味品、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黄酒、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料酒、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醪糟、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豆豉、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芝麻酱
  • 公司简介 成都市镇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调味品开发、研制、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民营企业,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公司产品以优良的品质,**大江南北。主要生产和销售“铁山春”系列粉状辣椒粉、胡椒粉、花椒粉,料酒、芝麻酱、芝麻油、醪糟、豆瓣、花生油、玉米油、橄榄油、菜籽油、葵花籽油、酱油、醋等调味品,品种达150多个。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均按**标准执行,公司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可根据客户对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特殊定制。在经营上始终以诚信、忠厚为本,经营宗旨是重质量、讲信誉、注重售后服务,讲行业道德,长久以来,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在全国各地拥有一大批稳定且忠实的客户,并不断赢得更多的新客户的信赖。产品遍布全国各地级市,与此同时公司非常注重创新进取,积极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展开合作,并引进**技术人员,不断开发出高品质、高科技的健康食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吴长禄 自然人股东 - 80.00%
吴泽清 自然人股东 -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 2022-03-22 2022-03-31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2-03-22 2022-03-31
经营范围变更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国内商务信息咨询;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3-31
期限变更 2002年11月26日 至 2022年11月25日 2002年11月26日 至 长期 2022-03-31
章程变更 ; 2021-03-12 2021-03-18
地址变更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3层328号 成都市武侯区万兴路477号3栋1单元6层614号 2021-03-18
地址变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1单元9楼6号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3层328号 2018-09-30
投资人变更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国内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国内商务信息咨询;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2-20
股东信息变更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国内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国内商务信息咨询;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2-20
经营范围变更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国内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国内商务信息咨询;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2-20
股东信息变更 吴泽清;吴长禄; 50 2016-11-22
投资人变更 吴泽清;吴长禄; 50 2016-11-22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吴泽清;[退出]吴长禄;[退出 50[新增 2016-11-22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吴泽清;吴长禄; 吴泽清,货币;吴长禄,货币; 2016-11-21
投资人变更 国内商务信息咨询。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国内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1-21
股东信息变更 国内商务信息咨询。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国内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1-21
地址变更 成都市武侯区三环路西一段外侧四川西南食品城31幢6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1单元9楼6号 2016-11-21
经营范围变更 国内商务信息咨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国内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11-21
股东信息变更 国内商务信息咨询;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4月7日), 味精(有效期至2013年3月8日)、食用植物油(半精炼)(有效期至2014年3月6日)、调味料(半固态)(有效期至2014年2月27日)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国内商务信息咨询。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07-28
经营范围变更 国内商务信息咨询;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年4月7日), 味精(有效期至20133月8日)、食用植物油(半精炼)(有效期至2014年36日)、调味料(半固态)(有效期至2014年2月27日)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国家律法规规定限制除外需许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国内商务信息咨询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014-07-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吴泽清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56****800 4711668*****.com - - 86
徐** - 1325****743 - - - 81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吴长禄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成都市镇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0114执2597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01-02
成都市镇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思庆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迎宾、成都世尚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金堂民初字第2350号 被告成都思庆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迎宾店分公司、被告成都世尚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市镇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68579.46元及利息(利息以68579.46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主动给付的计算至给付之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元,由被告成都思庆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迎宾店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2-09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