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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吴洪景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5-10-29
  • 办公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6号院综合楼1-6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8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洪景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河南怒醒、怒醒、怒醒公寓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Nuxing Apartment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4MA3X4M9W3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3X4M9W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04000170356
  • 登记机关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9-28
  • 营业期限 2015-10-29~
  • 注册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6号院综合楼1楼101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其他组织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公寓、区块链->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管理、网络/游戏/传媒->互联网络网站->互联网、社交->社区、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
  • 公司简介 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怒醒nuroom,甄时尚公寓品牌,致力于通过有温度的空间设计及有趣味的产品注入,为年轻人创造“租房+生活+创客+社交”的一体化体验。我们诚恳践行“甄”的品牌态度,创新定义空间型态,甄选产品,甄注服务,在为年轻人提供有归属感的租住空间的同时,实现存量房产的大价值盘活。作为专业的公寓品牌运营商和资产管理服务商,怒醒旨在以“存量房产+地产金融+互联网”的商业模式,构建多方共赢的租房生态。我们想要通过整个链条的有序延伸,形成一个有归属感的怒醒体系,使这个体系里的每一个人都各得其所,资产者获得价值,租房客拥有舒适,怒醒人快乐成长。定位:怒醒是为城市租房人群提供高品质长租公寓和服务的O2O互联网运营商愿景:成为中国中部规模大具品牌价值的长租公寓服务商。使命:为代表着未来和希望的移动公民提供高品质的公寓产品和社区体验。关于怒醒怒醒缘起有这样一群人,还怀揣着象牙塔里的美好憧憬,就猝不及防的跌入无奈的现实,微薄的薪水,高昂的房租,但是,宏大的抱负却在逆境中越挫越勇;有这样一群人,熬过北京的地下室,呆过上海的毛坯房,住过深圳的隔板间,为了梦想走遍了大城小巷,孤傲的灵魂义无反顾;有这样一群人,起早贪黑看城市华灯上下,在拥挤的人潮里感受突然的落寞,世界这么大,楼房这么高,多深的孤独都挡不住追梦的脚步这群人承载的就是青春!创业路不易,但是,有梦想青年人总是无所畏惧。怒醒即为这群人创造,追梦路上,创业途中,希望大家惺惺相惜,共同前进。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邹晗 自然人股东 - 5.00%
赵雪峰 自然人股东 - 2.00%
张洪展 自然人股东 - 5.00%
张凯 自然人股东 - 5.00%
吴洪景 自然人股东 - 53.00%
刘洋 自然人股东 - 5.00%
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2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郑州市管城区腾飞路2号1号楼30层06号 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6号院综合楼1楼101号 2016-09-28
经营范围变更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房屋租赁,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展览展示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摄影服务,装饰工程设计、施工。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房屋租赁,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展览展示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摄影服务,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会议及展览服务,住宿,餐饮服务 2016-09-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吴洪景、任鹏真 吴洪景、赵雪峰 2016-07-05
变更 吴洪景:100%; 吴洪景;赵雪峰;张洪展;邹晗;张凯;刘洋;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6-07-05
主要人员变更 吴洪景、任鹏真 吴洪景、赵雪峰 2016-07-05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6-07-05
股东信息变更 吴洪景:100%; 吴洪景;赵雪峰;张洪展;邹晗;张凯;刘洋;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6-07-05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 2000.00 2016-07-05
投资人变更 吴洪景:100%; 吴洪景;赵雪峰;张洪展;邹晗;张凯;刘洋;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6-07-05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873****999 11446081*****.com - - 86
赵雪峰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 - - 11446081*****.com 0371-6****170 - 73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吴洪景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未披露 天使轮 短融网 2016-07-0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张凯、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191执恢265号 终结(2018)豫0191执8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8-21
张凯、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豫0191执8588号 终结(2018)豫0191执8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19-11-25
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月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5280号之一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月慧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2号楼4单元6层604房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150115113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9-11-19
徐孟伟、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0104执恢190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9-11-06
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月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0105民初5280号 确认原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月慧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7日解除; 被告吴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6号院综合楼第五层所属房屋返还给原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吴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20166.67元; 被告吴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8日租金46666元; 被告吴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超期租金(自2019年3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月租金120166.67元计算); 驳回原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4元,减半收取4697元,由被告负担1401元,由原告负担3296元。保全费3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原告 2019-06-29
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月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01民终976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188元,由吴月慧承担93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6-27
郑州飞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豫0102民初2907号 一、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飞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854.78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飞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飞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7元,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18
徐孟伟与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豫0104民初2656号 一、解除原告徐孟伟与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二、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孟伟租金8100元及违约金8100元,共计1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被告 2019-03-18
丁凤丽与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8)豫0104民初2099号 一、解除原告丁凤丽与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9日签订的《房租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二、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丁凤丽支付租金28000元、水费63.7元、物业费1604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07
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飞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豫01民终1332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由上诉人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2-04
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7)豫0191执2926号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0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18-10-31
张凯与吴洪景、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豫0191民初10406号 一、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凯借款本金600万元,并以年利率11%支付自2017年7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凯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2010元; 三、被告吴洪景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判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81元,减半收取3024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洪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被告 2018-10-25
郑州飞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豫0102民初2907号 一、冻结担保人郭朋艳的银行存款112200元;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2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10-22
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马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豫01民终1027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上诉人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9-18
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王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豫0105执13141号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3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 2018-09-04
张凯、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2018)豫0191财保175号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吴洪景银行存款六百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02-07
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徐孟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豫01民终1120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由上诉人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10-16
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6)豫0191民初10900号 一、解除原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怒醒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押金20万元、首季度房租26.1万元,并以26.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2元,由被告河南省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原告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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